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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的兩條譜系 | 古儒(27)

英格蘭的激進脈絡



拉塞爾·柯克的名著《The ConservativeMind》(《保守主義的心靈》),張大軍版譯作《保守主義思想》,為近年所翻譯的又一柯克的力作。該書第二章第二節,專門闡述了“激進的思想譜系”,羅列了伯克時代的幾種激進主義思潮,包括法國啟蒙運動的理性主義,盧梭的浪漫感性主義,邊沁的功利主義,孔德的實證主義、以及馬科斯等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唯物主義… 但令人費解的是,對于伯克反複提及的“宗教狂熱”這一條激進主義脈絡,柯克卻并未提及。甚至,對于伯克在《法國革命論》中指名道姓反複批駁的普賴斯牧師,柯克也僅僅将其上溯到約翰·洛克,而不是那位被伯克專門追溯到的那位“先驅”——英國内戰中清教獨立派的彼得斯牧師。 對于伯克大加指責的那些宗教狂熱,諸如14世紀英格蘭的羅拉德派、16世紀德國明斯特的“再洗禮派”、以及與伯克同時代的“一位論”派,柯克更是隻字不提。 這一點,不知柯克是否有意為之。筆者不敢妄斷,但柯克确實認為宗教才是保守主義的“心靈”(他的那本書英文名即叫做“ The Conservatism Mind”),他強調說,之所以伯克的思想在現代自由主義者看來頗難理解,是由于這些人不懂得要以基督教為“靈魂”來理解他。那麼,為了避免麻煩,或許他就将伯克反複提及的那些宗教狂熱的激進派隐匿起來了——或許有這種可能,筆者這裡也僅是猜測。 無論如何,柯克的觀點直接影響了今天我們國内學界的不少專家學者。所以,對于伯克的《法國革命論》一書,人們大多緻力于其中對法國啟蒙運動以來各路新思潮的批判,很多人甚至從此轉向而成了基督徒,卻完全忽視了伯克對另一條更古老的宗教激進主義道路的警惕與大量的反駁。 這條宗教狂熱的激進之路(具體内容已涵蓋在前面各章節,此處僅作略述),源于14世紀的神學家約翰·威克裡夫及其信衆羅拉德教派,包括伯克提到的波爾神父。他們從基督教的角度對社會大衆帶來了政治上的民主啟蒙,并為1381年英格蘭平民起義提供了政治訴求。接着,這個思潮傳入歐洲腹地的波西米亞,導緻捷克地區的胡斯派轉向,随着胡斯的殉難最終引發震動歐洲的胡斯戰争;最後經胡斯的傳播,威克裡夫的思想成為後世新教精神的種子。 一百多年之後,威克裡夫與胡斯的思想啟蒙之下,路德的新教普及歐洲大地,星星之火漸成燎原之勢。法國年輕的加爾文也在路德的啟發之下皈依新教,創立歸正宗,深刻地影響了法國、瑞士、荷蘭、蘇格蘭、英格蘭、以及美國的曆史走向。 歸正宗傳入蘇格蘭(長老會)、英格蘭(清教徒),至此,威克裡夫燃起的火種又傳回到英倫。幾十年後,一批不滿英國國教(安立甘宗)的清教徒,渡過大西洋,在北美建立了第一個定居點,這就美國共和的種子——當然,這絕不是美國的全部,美國立國精神盡管有不少激進主義的影子,但在政治實踐上卻流淌着鮮明的英國保守主義的血脈。 不久之後,英國本土發生了清教徒革命(1640年),并于1649年戰勝國王之後建立了由清教徒圓顱黨主導的“英吉利共和國”。這些圓顱黨中的激進派如獨立派、平等派就是伯克所謂的“普賴斯牧師的先驅”,他們也是“洛克—輝格主義”的先驅。 伯克的《法國革命論》一書,雖以批判法國革命為名,實則意在警惕英國本土自古以來的這一支激進主義。對這條脈絡不熟悉的朋友,請閱讀筆者上一篇文章,“ ”。 這條宗教激進主義脈絡,他們的主張對于當時歐洲古來的封建政治來說,無疑是颠覆性、革命性的:人民主權、身份平等、廢除等級、政治平權、共和政體等等。當然,這些主張在我們今天看來無疑都是好東西;但,好歸好,卻不能以此否定其“激進”的身份定位。 在伯克的時代,歐洲大陸如法國的激進主義主要是以理性主義的啟蒙運動為主,有着明顯的無神論色彩,這也确實是伯克所反對的;但我們必須要了解,曆史上英國本土的激進主義卻是以宗教狂熱為主,這在伯克文中表達得十分清楚,他對英國本土的激進主義主要也是以批判狂熱的宗教派系為主,基本上看不到他對本土理性主義的批駁,因為英國的哲學本就傾向于經驗主義。 并且,伯克認為,無論是歐陸理性主義的激進派還是英國本土的宗教狂熱,這兩者盡管形式不同,但本質上有着相同的特點,都是對既有的政治秩序構成颠覆性的威脅。這條源自英格蘭的宗教狂熱,不僅在英國掀起了 1381年平民起義、1640年清教革命,其餘脈更是在歐洲引起巨大震蕩:15世紀的胡斯戰争,16世紀的德意志農民戰争、法國胡格諾派戰争,17世紀的尼德蘭獨立戰争以及席卷全歐洲的三十年戰争。 在深入研讀了伯克的著作并對相關曆史進行了梳理之後,筆者将這一脈的大緻譜系歸列于下:


當然,這個譜系之中并非所有人物都是狂熱激進的,比如洛克本身就很難看到什麼狂熱,但是,這條譜系其實是指他們的思想之間的某種内在的聯系,是一種思想上的親緣性與繼承性。 需要澄清的是,其中,塔波爾派與再洗禮派(他們進行了最早的意識形态性質的共産“公社”實驗),盡管也是這條激進脈絡上演化出來的分支,卻并不能因這些極端狂熱的原教旨主義派系而對整個這條脈絡做全然的否定。不過,我們也必須清楚,新教改革本身就是對歐洲古老的“封建 天主教會”傳統政治與社會生活的一場反動與颠覆,在那個時代他們本身就是以革命者而非“保守主義者”的姿态出現的。 而像塔波爾派與再洗禮派那種,則屬于其中的極端激進派。“激進”( Radicals)本身即有“複古”之意,其詞根為“radix”,乃是根源之意,因而這些激進派都有着強烈的原教旨主義傾向,主張“回到初代使徒教會”、回歸根源。所謂“初代使徒教會”就是耶稣親傳的十二門徒時代的教會,本身就有着強烈的共産傾向。“複古”并非保守主義,正如筆者在 一文所說,激進主義都有一個“模闆”,以此對照當下現實、颠覆現實;理性激進主義的模闆在未來,尚未出現,而複古主義的模闆在遙遠的過去,不再贅述。



保守主義之路

(愛德華·柯克爵士)


“禁止國王聽審案”
1607年11月10日早上,英王詹姆斯一世迎來了一位訪客。這位客人就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班克羅夫特,他跟這位希望加強君權的國王說,教會法院管轄範圍之内的事務,國王都有權作出裁決。這相當于承認了國王在司法方面擁有最高權威。 詹姆斯一世立即召集全英法官開會商議此事。這位來自蘇格蘭的國王此時已經繼位 4年,雄心勃勃地希望在英格蘭确立自己至高無上的權威,如果能将司法權攬在自己手中,會對其權威産生巨大好處。 這次會議在漢普頓法院召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也參與其中。對于班克羅夫特主教的看法“法官隻不過是國王的代表,因而國王可以将案件交由國王的法官處理,也可以自己親自定案”,法官們顯然并不認可。柯克作了如下記錄:
“法官們告訴國王,自從威廉征服英國之後,無論在什麼樣的訴訟中,再沒有出現過國王親自審理案件的情形,國王本人不能裁決任何案件,這涉及到王國的執法問題,這些訴訟隻能在某些法院根據英格蘭的法律和習慣進行裁決。”
法官們所秉承的無疑就是普通法的原則——“國王判案”,沒有這樣的“先例”,所以no way。 對于法官們的看法,詹姆斯國王不能同意,他認為,法律的基礎是理性,我和其他人也一樣有理性,與法官沒有什麼區别;法官們可以審理案件,為什麼我不可以呢? 要知道,詹姆斯國王本是蘇格蘭人;蘇格蘭盡管與英格蘭共處一個小島,但卻存在着一個巨大的差異——法律上,英格蘭是普通法;而蘇格蘭是羅馬法。詹姆斯國王的這一見解顯然與此背景差異有關。 英格蘭普通法的特點是以“先例”為法律、以習慣為法源;而羅馬法則是以理性為根本,經驗性的慣例、習俗并不能做完審判的依據。按羅馬法的這種大原則,隻要理性足夠,那麼就可以當好法官。 出于羅馬法背景的詹姆斯無法理解英格蘭的普通法,他以自己熟知的羅馬法的邏輯提出這個疑問——我詹姆斯也是很有理性的人,法官可以判案,我也不比法官笨,我當然也可以。 于是,柯克爵士不得不為國王做了一場普法教育:
“的确,上帝賦予陛下豐富的知識和高超的天賦;但是,陛下對于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并沒有研究。法官要處理的案件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産或不動産,不是 自然理性能決斷的,而應依照 技藝理性和法律的判斷來決斷;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實踐和積累。法律是用于審理臣民之間訴訟的金質魔杖和尺度。”
柯克是說,國王您确實具有很好的理性,但那隻是“自然理性”,也就是每個人生下來就有的、上天所賦予的理性。如果僅僅擁有“自然理性”就能做法官,那麼人人都可以做法官了,那還要法官這個專業做什麼呢? 要想在英格蘭做法官,僅僅有“自然理性”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對英格蘭的普通法、案例、傳統、曆史進行長期深入的學習、實踐和積累,這樣常年累月的學習之後,才能培養出專門的“技藝理性”——它不是一種天賦,而是一種需要反複訓練的專業技能。司法,關乎英格蘭人民的權利與福祉,關乎人們的“生命、繼承、動産或不動産”,茲事體大,務必謹慎。 注意,柯克這裡強調的“技藝”(artificial,也可譯作“人為”),筆者已反複提過多次,“技藝”是與“自然”(nature)相對立的一個概念。普通法的特點就是強調artificial、習慣法, 羅馬法則強調nature,強調自然法。 這種“技藝理性”顯然是一種經驗理性,需要長期的學習”與“實踐”,還有“積累”。(對此感興趣的讀者,可以閱讀筆者的另一篇很有趣的文章“ ”) 國王聞言大怒,指責柯克犯了叛國罪;柯克則義正言辭地講了一段箴言——
“陛下雖高居萬人之上,卻在上帝與法律之下。” 這段不朽名言或許是柯克流傳至今的最為人們所熟知的一段話。不過,這句話的版權卻不能歸柯克所有,它是來自 13世紀英格蘭的前輩法學家布拉克頓,柯克這裡是引述。布拉克頓的著作《論英國的法律與習慣》是後世英格蘭标準法理學教科書,早在13世紀,他就認為王權須獲得法律的認可;同時,王權在司法上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守主義的“靈魂”——普通法


對于保守主義,國内學界或許正是受拉塞爾·柯克(Kirk)的影響。他們認為,基督教就是保守主義的“心靈”。然而,深入探究了英格蘭激進脈絡的來龍去脈之後,筆者發現,保守主義不僅有着迥異于宗教的思維方式,甚至還往往與其截然對立。 伯克當然是要保守基督教的,這一點毫無疑問;但宗教隻是以一種曆史遺産而在伯克的思想中占有一席之地,而絕非如柯克所理解的那樣,宗教成了“靈魂”。所以,盡管伯克強調要為宗教留下一個位置、不要因狂熱分子的沖擊而失去這個遺産,然而,伯克也絕不是去追求一種本不存在的“好”東西。 伯克與柯克(Kirk)之間的這個差别,對于英美族群來說,可以說并不那麼明顯,表面看上去二者的主張基本一緻。但對于其他非基督教民族來說,這就成了一個巨大的鴻溝——按伯克的說法,各民族都應珍視自己的傳統、曆史和文化,防止社會代際之間的文化斷裂;而如果按柯克的理論,各民族都應皈依基督教,基督教是最為優秀的文明。這樣,伯克與柯克之間,在非基督教民族那裡,就會出現一個明顯的矛盾,若按柯克的去做,那麼在伯克的視角之下就成了“激進主義”,那恰恰是保守主義的對立面。 此外,柏克從未像宗教狂熱者那樣表達過那種“以宗教教義取代世俗政治與法律”的觀念;甚至,伯克還批判這種做法,如柏克對宗教狂熱的批判,其初衷恰恰就在于此:
“宗教是社會的一條紐帶,因此他不應該讓它成為摧毀社會和平、秩序、自由和安全的借口… 特别是當他們把政治制度和他們或真實或虛假、貌似有理或難以置信的宗教輿論混合起來時,他就應該對它格外當心。”(《關于宗教見解的演說》)
因而,英格蘭的保守主義盡管也維護宗教,但他們是維護出于自身社會的傳統,這就與新教改革中呈現出來的宗教狂熱劃清了界限。 而這正是我們今天學界最為模糊之處,人們錯把基督教本身(尤其是新教)當成了保守主義,甚至将某些激進的原教旨主義當成了“保守主義”,這不僅是學界的歧路,或許還将成為未來中國曆史的另一條歧路。 因而,筆者希望将這一時期的宗教激進主義與英格蘭的保守主義,各自的脈絡剖析清楚,比較二者的差異,并借此來厘清保守主義的特性,并為後面深入探讨先秦儒家的保守主義做好準備。 英格蘭的保守主義确有其“心靈”,然而卻并非如柯克所說是以宗教為“心靈”;它的靈魂是普通法,英格蘭的普通法。 前面剛剛提到的愛德華·柯克,如果我們了解他的憲政觀念,我想您會毫不遲疑地将伯克與其聯系在一起。 對于英格蘭的“憲政”,英國的這兩條思想脈絡的理解是相當不同的。從中我們就可以看出他們的區别,并區分出彼此。 以清教徒平等派、李爾本到約翰·洛克這一脈的理解,他們認為真正的憲政必須是由人民自願地締結為社會、自願“同意”服從于政府,才能叫做憲政——其實這絕非這絕非英國傳統的“憲政”觀;正宗的英格蘭式“憲政”觀念,是與之相對的另一脈,這一脈對“憲政”的理解是普通法式的,他們不是以民主共和為目的,而是以“限制權力”為訴求;他們的憲政不是來自于實質性的正義,而是來自曆史與傳統——而這,就是保守主義。 衆所周知,“憲政”制度源自英格蘭的古老政治傳統,早在1640年清教徒革命之前,英國早已存在着悠久成熟的憲政實踐,自13世紀“無地王”約翰與貴族簽署《大憲章》開始,至今已超過800年。然而,與大多數的人類活動類似,早期的憲政,是有實踐而無觀念,直到17世紀愛德華·柯克爵士将這份《大憲章》重新從故紙堆中翻出來,作為英格蘭憲政的依據,英國的憲政觀念才算初具形态。柯克對英國憲政的理解,就是以普通法為宗旨。 前面所提到的“禁止國王聽審案”中,我們從柯克對國王的反駁上可以清晰地看到後世伯克的影子。柯克盡管反對詹姆斯一世的專斷王權,但他本身并不反對君主制,他反對的是王權超越于法律;如果王權肯回歸于法律之下的話,柯克爵士會成為其最忠實的衛士——“王座下的雄獅”。 伯克對英格蘭“憲政”,也确實是從柯克以降曆代普通法學家的角度來看的,他在《法國革命論》中明确地說:
我們最古老的改革就是“大憲章”那場改革。您将看到,從我們法律的那位偉大先驅者愛德華·柯克爵士(以及确實繼他之後的所有偉大的人物)下迄布拉克斯通,都在孜孜以求地要證明我們自由的淵源。他們力圖證明約翰王的大憲章這份古老的憲章是與另一份出自亨利一世的成文憲章有聯系的,而且這兩份文件都隻不過是重申這個王國更加古老的現成法律而已 …它證明了我們全體法學家和立法者以及他們希望影響的全體人民心中,充滿了對往古的強烈關懷,以及本王國把他們最神聖的權利和公民權當作一項遺産的穩定政策。(《法國革命論》)
顯然,伯克對英國憲政的理解,絕非洛克式的理解,他認同的是——上至愛德華·柯克爵士,“下迄布拉克斯通”。威廉·布萊克斯通也是法官,律師出身,他是 18世紀中葉英國最重要的普通法學家。 所以,要理解這種“上至愛德華·柯克爵士、下迄布萊克斯通、伯克”的憲政觀,我們必須以英格蘭普通法的邏輯為要旨,而不是任何一種宗教來作它的“心靈”。 從這種英格蘭普通法的角度來看待其憲政,則其憲政的機制: 首先是立足于古老的傳統。請注意,伯克這裡明确的說,《大憲章》并沒有制定什麼新法律,而是對“舊制的重申”——國王服從某些長期形成的規則,這在英格蘭古老的中世紀就已經如此,比如封建契約所規定的義務,國王就必須遵守。《大憲章》的簽訂,本身就是因為當時的國王約翰違背了這些古來的、習慣性的規則,因而貴族們以成文的“大憲章”來重申這些原本不成文的慣例。此後不少國王也都重新簽署過确認書,隻有在都铎王朝的一百多年裡,國王不再簽署這些确認書,以至于到了斯圖亞特朝的詹姆斯一世時代,大法官柯克不得不去古老的檔案中尋找這些曆史文件。 至于為什麼古老的傳統能夠成為權威?請參考筆者的另一篇文章“ ”,休谟把其中的道理講得十分清楚明白。 其次,先例即法律。普通法的一大特點就在于此,先例一旦确立,那麼在其被推翻之前,“先例”本身就是法律。普通法與羅馬法的一大差異在于,羅馬法追溯的是實質正義,以自然法為最高宗旨;而普通法不是,隻要先例沒有被推翻,大家就必須以先例為準,所以普通法削弱了對實質正義的熱衷,因而更傾向于形式正義。如果把普通法的這種觀念用于政治,那麼“先例”就是當前既定的“政治秩序”——保守主義無疑就是以普通法的思維來看待政治的。 我們要理解愛德華·柯克、艾德蒙·伯克的保守主義,普通法的這些觀念是關鍵所在。 同樣,國王的權威、國王對國家的“權利”,在他們看來,既非來自神授,亦非源于自然法,而是因為普通法、社會的習俗與慣例。是“人為的”、“社會性的”慣例與習俗,形成了人們尊重國王權威及其主權的“意見”,社會大衆的這種觀念,來自于長期重複性的習慣與的曆史。 那麼,衆所周知,英格蘭憲政的本質是以法律來限制王權;那麼,國王何以願意屈居于法律之下呢?當然,一方面是受制于貴族們的不斷威脅,不少英王多次簽署《大憲章》的确認書。都铎王朝之前曆代英王幾乎都簽署過這種“确認書”,有的甚至簽了不止一次。而另一方面,國王也知道,法律盡管确實會限制自己的權力,但法律也會充分保障自己對國家的權利。所以遵從法律對國王來說也是相當有利的,國王也希望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自己及其子孫後代的權利——英國王位的繼承一直是按法律嚴格操作的,法律保障了王位的千秋萬代、保證了國王的權威、以及其權利不受侵犯。 在上面談及的“禁止國王聽審案”中,愛德華·柯克就告訴詹姆斯一世說: 法律是用于審理臣民之間訴訟的金質魔杖和尺度。 它保障陛下處于安全與和平之中:正是依靠它,國王才獲得了完善的保護,處于安全和和平之中。
可是,一旦國王接受了法律對其權利的保障,則法律也就對王權的運行有了約束作用——法律賦予你權利的同時,你還需要承擔其相應的義務,即“服從法律”。這就是英國傳統的“王在法下”的觀念,這與清教徒——洛克式的民主共和式的“憲政”觀念決然不同。 久而久之,英國王位的繼承,就伴随着一份“合同”,這份“合同”就是曆代國王所簽署的憲章以及憲章性的文件,它們是對臣民的承諾;王位繼承人必須在“履行了主權合同的法定條件時”(《法國革命論》 p20),才能繼位為王。這份“合同”,就是“先王之法”,是先王們留下來的契約。所以,英國的憲政,實則是以“先王之法”來約束今王。



保守主義的譜系

這種傳統的英格蘭式“憲政”,直指根本——“憲政”即對權力的限制與規範。因而,隻要能夠做到這種限制,無論是君主制還是民主制都并不是問題。激進派顯然不這麼看,他們的“憲政”必須以人民的“同意”為基礎,需要全體公民選舉代表進行制憲,唯其如此,憲法才有正當性。

這與愛德華·柯克、布萊克斯通、艾德蒙·伯克一系的看法迥異,這些人是将“憲法”的正當性訴諸于曆史、習慣與先例,而這正是普通法思維的特征。

所以,英格蘭保守主義的這一脈,也就呼之欲出了,他們是:

當然,保守主義的曆史中并不僅限于這些人,比如在伯克之後新托利黨的迪斯雷利、小皮爾首相等也應在其中,但無疑上面這些人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

從愛德華·柯克到艾德蒙·伯克,這個譜系的共同特點是,他們幾乎都是普通法學家。愛德華·柯克是大法官、馬修·黑爾是法官、布萊克斯通也是法官,而且他們都做過律師;盡管埃德蒙·伯克不是法官,但也深受普通法的影響,年輕時代的伯克曾在英國最高等級的法律學院“中殿”學習法律。

這裡需要着重說明的是“托利黨”。

許多人把“老輝格黨”視作保守主義,因為哈耶克曾自诩“老輝格黨”人;同時,伯克本身也是輝格黨人,伯克還發表過一個重要演講《新輝格黨人向老輝格黨人的呼籲》,所以看似“老輝格黨”成了保守主義的先驅。

對此,筆者必須做出說明:

首先,哈耶克自诩“老輝格黨”其實并不能說明輝格黨的保守主義身份,因為哈耶克本就着重強調自己并非“保守主義者”;而與哈耶克同時代的新保守主義大師拉塞爾·柯克則自稱“波西米亞式的托利黨人”,他對輝格黨與托利黨的定位看得還是很準的。

其次,伯克并非典型的輝格主義者。輝格黨的主流觀念來自李爾本——洛克式的政治哲學,輝格黨與内戰時期激進的清教徒的“圓顱黨”屬于一脈相承的關系。拉塞爾·柯克在其名著《美國秩序的根基》之中就明确指出:

“輝格”開始指這樣的人:他們擁護議會的權力,反對國王的權力,而且支持對不從國教者的寬容政策…輝格黨并非教會(國教)建制可靠的盟友,而且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圓顱黨的繼承人。(《美國秩序的根基》,“輝格黨政治”(第七章))

拉塞爾·柯克認為,光榮革命時代的老輝格黨,其實是内戰時期圓顱黨(激進清教徒)的繼承人,這個定位十分準确,約翰·洛克的理論就是對清教平等派、李爾本觀點的哲學化,而洛克本人就出身于清教徒家庭,他的父親老洛克甚至參加過克倫威爾軍,做過騎兵小隊長。所以,主流的輝格主義精神恰恰是“保守主義”的反面。

因而,前面在介紹激進主義譜系的時候,筆者将輝格黨置于其中,它的後繼,就是今天英國的自由黨,注意,是自由黨而非保守黨。

在《美國秩序的根基》的同一章中,柯克介紹托利黨時卻說:

“托利主義”意指托利黨人或者維護教會和國家既有秩序的原則和做法…自複辟以來,忠于教會和國王一直是托利黨與衆不同的标志:托利黨人是内戰時期騎士黨的繼承人。

顯然,托利黨更多地承襲了英格蘭獨有的“保守主義”的特征。

也就是說,盡管艾德蒙·伯克身為一個輝格黨理論家,但其精神實質卻是托利式的。對于保守主義與托利黨的關系,在西方尤其是英語世界裡是廣為人知的。這一點,伯克的輝格黨同僚福克斯(Charles James Fox)就認為伯克在《法國革命論》中所闡述的思想,屬于是托利黨的原則('favouring Tory principles')

比如在當代英國曼徹斯特大學著名學者福蘭克·奧高曼的《英國保守主義》一書中,他說:

狂熱的評論家常常忍不住賦予英國保守主義想當然的漫長譜系,甚至時不時地追溯到中世紀。不過,這種贊譽有些牽強了 ...與其在虛構的譜系上争執不下,倒不如去注意17世紀下半葉出現的一種特别“托利”的政治觀。

奧高曼就是将17世紀後期的托利主義視為保守主義最明确的一個淵源。

此外,2015年國内新翻譯了一本新書,名為《埃德蒙·柏克:現代保守政治教父》(田飛龍譯,北京大學出版社),該書的原著作者是英國學者Jesse·Norman. 該書第6頁有一處明顯的誤譯被人們發現了:

“在19世紀30年代,迪斯累利主張對包括柏克在内的托利黨人進行識别,在暗示柏克站在自己一邊時達到了政治劃分的極緻”

這裡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伯克是輝格黨而非托利黨人。

這一句話的英文原文為:

“In the 1830sDisraeli claimed to identify a Tory line of succession including Burke andculminating by implication in himself.”

迪斯累利(Disraeli)是英國19世紀繼伯克之後另一位重要的新托利黨政治家。這句話的意思其實是說——

“19世紀30年代,迪斯累利宣稱找出了一條托利主義的傳承譜系,柏克也包含于其中,同時暗示他自己(迪斯累利)是這條精神譜系的最後傳人。”

這段話反映出一個在西方學界常識性的觀點,那就是,伯克的保守主義其實屬于“托利主義”一脈,伯克頂多是其中一個具有自由傾向的分支(sbu-branch),早在19世紀初的迪斯雷利就是這樣看的。

所以,基本上英語世界是将托利主義(Torism)視作保守主義(Conservatism)的同義詞。在托利主義的譜系上,盡管黑爾和愛德華·柯克不是托利黨人,那是因為在他們那個年代尚不存在托利黨;布萊克斯通确實是托利黨人。而輝格黨人伯克隻是這個譜系之中的一個有着自由傾向的分支;此外,休谟的理論也呈現出顯著的托利傾向,盡管他無黨派。

在伯克發表了《法國革命論》後,可謂力挽狂瀾,英國的激進分子的勢力大衰,輝格黨幾乎分崩離析,之後首相小皮特正是以伯克的思想為精神内涵組建了“新托利黨”。這個新托利黨延續至今,就是今天英國的保守黨。二戰時期擔任英國首相的那位喜歡雪茄的丘吉爾,以及1980年代的著名首相撒切爾夫人,都屬于該黨。

那麼,該如何理解伯克那個著名的演講《新輝格黨人向老輝格黨人的呼籲》呢?

有兩點:

第一,輝格黨内确實存在右翼傾向的宗派,比如光榮革命時期的老輝格黨之中就有類似薩默斯勳爵(Lord Somers 1651-1716)這樣深具保守色彩的人物,但這些人顯然不是輝格黨的主流。

第二,伯克所“保守”的實則是老輝格黨人在光榮革命中所确立的“結果”——《權利法案》,這就是當時英國的“既有秩序”(先例)。伯克“向老輝格黨人呼籲”,就是把這些老輝格黨人所确立的“先例”拿出來給當時的“新輝格黨人”看,你們違背了輝格黨前輩們的成果。但要注意,伯克以“既有秩序”(先例)來規勸新輝格黨人,這種做法本身就不是“輝格”主義的特點,“輝格”主義的特點是像洛克那樣,追溯的實質正義;“先例”并不總是指向實質正義。所以,伯克的這種思維本身就有違輝格黨原則。以“先例”為宗旨,那是普通法、“保守主義”的原則,更近于托利黨。

整體上,從這個譜系中我們可以看出,保守主義所理解的英國憲政,其實是政治的法律化,确切的說就是普通法化,而不是宗教化,更不是法律政治化。

後面,筆者将對英國的這兩條脈絡在各種具體問題上的分歧、異同做一個總結,也會比較長。


為我上者,燦爛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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