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生态環境部
發文字号:環辦标征函【2021】20号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相關内容:《技術規範》進行了詳細解讀。
《技術規範》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一是落實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的重要舉措。二是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實現多環境要素“一證式”管理的需要。三是統一規範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證的技術要求。
《技術規範》主要内容和特點有哪些?
一是突出工業固體廢物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特征。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不同,工業固體廢物是不允許排放的,《技術規範》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工業危險廢物的産生、貯存、利用、處置、去向等環節載入排污許可證,明确排污單位和固廢設施的環境管理要求,通過環境管理台賬和執行報告可追溯、可查詢工業固體廢物合規情況,實現對排污單位産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全過程管控。
二是載明工業固體廢物基本信息,細化污染防控技術要求。許可證中載明工業固體廢物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單位産生的所有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産生環節,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位置、能力等基本信息;提出污染防控技術要求,包括應履行的工業固體廢物相關環境管理要求,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生産運行期應落實的污染防控技術要求。
《技術規範》列舉了常見的污染防控技術要求,如自行貯存設施應采取防風、防雨、防曬的“三防”措施,避免污染物滲漏引發的環境污染,并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标識;自行利用/處置設施應設立清晰、完整的标志牌;工業固體廢物外委貯存/利用/處置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危險廢物應落實轉移聯單制度等。
三是強化工業固體廢物台賬記錄和執行報告要求。排污單位應當對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别建立環境管理台賬。對于危險廢物,台賬記錄格式按照《危險廢物産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執行;對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台賬記錄應符合生态環境部規定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台賬相關标準及管理文件要求。我部固體司正在制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台賬制定指南,計劃今年發布。
《技術規範》規定了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工業固體廢物應提交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及産排污環節、工業固體廢物以及貯存/利用/處置設施變化情況,是否存在不符合許可證規定污染防控技術要求的問題。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還應說明是否存在超期貯存問題。
《技術規範》和已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是什麼關系?
《技術規範》替代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石化工業》(HJ853—2017) 等45項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中工業固體廢物相關管理要求,但不替代其中對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過程産生的廢氣、廢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環境管理要求。例如,《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危險廢物焚燒》(HJ 1038—2019)的“6.3.4 工業固體廢物”“8.1 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要求”中工業固體廢物産生及處置運行管理信息相關内容被《技術規範》替代,不替代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處置工程項目規範》(GB55012-2021)
發文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相關内容: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建設。運行維護應遵循有效發揮服務功能、安全生産、保護環境和資源利用的原則,應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設置的臭氣控制與收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産生臭氣的車間、構築物、設備等應采取良好的密封措施,需要經常沖洗的地方應設置沖洗水收集設施;
2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垃圾印受)料設施、卸料部位、貯槽(坑)、 輸送設備、分選設備、堆肥發酵倉(容器)、滲瀝液調節池及敞開式滲瀝液處理設施等部位(情況),應配置局部排風設施用于臭氣收集和控制:
3 臭氣收集管道應選擇抗腐蝕的材料,拼接縫應采取密封措施,且不應設在管道底部;
4 臭氣收集和控制用風機應設置備用,抽氣風機應具有防腐性能;
5 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氣體臭氣的風機,應具有防爆性能;
2.2.6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臭氣處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臭設備的臭氣處理能力應根據收集系統的最大風量和最大臭氣污染物濃度确定;
2 封閉式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選擇以集中通風除臭為主,除臭劑噴灑為輔的總體除臭方案;
3 集中通風除臭應根據臭氣強度及臭源分布情況選擇除臭方法;
4 除臭劑不應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蝕性,噴灑系統應有除臭劑流量調節功能;
5 除臭設施(設備)應具有較強的抗負荷沖擊能力,且應便于操作和維護;
6 除臭系統主除臭設備的配置數量不應少于2台。
工作人員進入垃圾儲坑、 焚燒鍋爐、脫酸塔、脫氮塔、袋式除塵器、滲瀝液收集池、調節池、生化池、厭氧反應器等受限空間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場所進行檢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入作業前必須采取事先通風,有害氣體檢測及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等安全防護措施;
2 必須使用安全電壓照明,
3 作業時應在外部設有監護人員,并應與進人的檢修人員時刻保持聯系;
4 進出人員應辦理工作票,實行簽進簽出規定。
2.3.8 生活垃吸處理處置工程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解酸化水力停留時間應為2.5h—5.0h; pH應為6.5—7.5;
2 混凝沉澱預處理藥劑的種類、投加量和投加方式應根據滲瀝液混凝沉澱的工藝情況、實驗結果等确定。
2.3.9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除臭系統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長期堆放和儲存生活垃圾和滲瀝液的設施或場所,在啟動風機收集臭氣前,應測試臭氣中的甲烷濃度,當甲烷濃度超過1.25%時,應先進行通風,并應使甲烷濃度降低至1.25%以下後,再啟動風機;
2 除臭系統計劃長時間停用時,應對設備及系統管路進行清洗,并對各種傳感器、探頭及儀表采取保護措施;
3 除臭設備檢修前必須停止運行,并應先排除内部氣體,通人空氣,确認安全後再進人設備内部檢修,且進入設備内部檢修的人員應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4 廢棄的除臭塔填料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處置,不得随意堆放、污染環境。
《限制淘汰産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産工藝設備名錄》
相關内容:《名錄》中涉及了鋼鐵、有色、石化化工等八個行業的落後生産工藝設備,其中和鋼鐵行業相關的有:土法煉焦(含改良焦爐);預應力鋼材生産消除應力處理的鉛淬火工藝;鋼鐵行業用一段式固定煤氣發生爐(不含粉煤氣化爐)等。
有色行業相關的有:鋁自焙電解槽及160kA以下預焙槽;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再生有色金屬生産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利用坩埚爐熔煉再生鋁合金、再生鉛的工藝及設備;有色金屬行業用一段式固定煤氣發生爐;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後方式煉鋅或生産氧化鋅工藝裝備;豎罐煉鋅工藝和設備(2025年12月31日);采用鐵鍋和土竈、蒸餾罐、坩埚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後方式煉汞;燒結-鼓風爐煉鉛工藝;采用燒結鍋、燒結盤、簡易高爐等落後方式煉鉛工藝及設備;采用地坑爐、坩埚爐、赫氏爐等落後方式煉銻;采用土坑爐或坩埚爐焙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後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工藝裝備等。
《湖北省生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發文單位:湖北省生态環境廳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相關内容:生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獎勵的原則。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企業内部知情人員舉報。
以下舉報事項為重大舉報事項: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以及國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镉、鉻、砷、铊、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钴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十倍以上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其他構成污染環境犯罪或因單個違法行為被處以一百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産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的情形。
較大舉報事項: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在自然保護地内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等行為造成生态破壞的;
(四)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污染物,尚未構成犯罪的;
(五)超過排放标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處以五十萬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的;
(七)公安部門根據生态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對被舉報人實施行政拘留或因單個違法行為被處以五十萬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以下金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對于重大舉報事項,對照第一、二、三等貢獻,分别給予五萬元、二萬元和一萬元的獎勵;對于較大舉報事項,對照第一、二、三等貢獻,分别給予一萬元、五千元、二千元的獎勵;對于一般舉報事項,對照第一、二、三等貢獻,分别給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獎勵。各地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對于重大舉報事項,對照貢獻等級,按照不低于本條确定獎勵金額80%的标準設定數額。
第二十六條 各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将掌握的生态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告知他人,由他人代為舉報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洩漏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诿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僞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僞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相關内容: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産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态環境等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本省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産品導向目錄,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
鼓勵和支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二條 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采取措施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先進的生産工藝和綜合利用設施,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産生量和貯存量,并開展資源化利用。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範和标準進行封場。
六十四條 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