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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林業管理中經濟林的林木價值計算

趙縣林業局 陳春榮

經濟林是五大林種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經濟林是以生産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該條同時将森林劃分為五類,把經濟林納入森林的重要組成部分,計算在我國森林覆蓋率之内。自此,經濟林作為森林的一部分,将其權屬、規劃、監測等納入統一的林政管理也毋容置疑。在采伐、運輸、經營加工等環節都應該受到《森林法》的調節和規範,尤其在采伐方面,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也應當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後方能進行采伐(另有規定的除外)。我縣以種植雪花梨而聞名,是林果大縣,現有經濟林面積14137.6公頃,占林地總面積的90.7 %,森林資源管理主要是對經濟林的管理。近年來,随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經濟林的資源保護和發展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濫伐林木和非法侵占林地現象時有發生,但是相關經濟林管理的法律制度滞後而又不健全,使得在林業管理過程中面臨困境、飽受争議。

一、經濟林的林木價值

在《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多處出現“林木價值”。《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的“林木價值”是在處理盜伐、濫伐案件中規定的罰款基數,指的是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價值。

《森林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緻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這裡的林木價值指的是被毀壞林木的價值。                      

《森林法》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一定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是“林木價款”,前提是違法收購林木。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緻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第四十四條“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以上幾處的“林木價值”和“林木價款”都是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确規定的,那麼,在現實管理中怎麼認定“林木價值”和“林木價款”呢?

二、相關“林木價值”的規定

國家林業局在1999年回複浙江省林業廳的函中(林函策字[1999]190号)規定:“被盜伐、濫伐林木的價值,有國家規定價格的,按國家規定價格計算;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按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沒有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進入流通領域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價格低于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又沒有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市場價格計算,但不能 按違法行為人低價銷贓的價格計算” 。此函明确了對被盜伐、濫伐林木價值的計算方法。

2003年在回複福建省林業廳的函中(林函策字[2003]109号)規定,“毀壞林木的價值,指毀壞林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其計算方式是:有國家定價的,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 沒有國家定價的,按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既沒有國家定價,也沒有主管部門定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

國家局的規範性文件把如何計算林木價值的問題作了規定,是具有規範性和約束效力的,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都會按照這個規定進行計算。看似規定的十分具體明确,似乎感覺于法有據,有章可循了,但是,在經濟林的管理中怎麼運用這些規定呢?經濟林的林木價值能否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呢?如果有人盜伐或濫伐經濟林,按上述規定計算的林木價值是否科學、合理呢?令人頭疼的問題就來了,真正操作起來才會感覺“有勁使不上”了!

三、經濟林的“林木價值”如何計算

(一)盜伐、濫伐中林木價值的計算

就我縣接觸到的情況來看,涉林案件多為經濟林的無證采伐,涉及到的林木價值計算都與經濟林有關,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按照以上的規範性文件規定計算林木價值,通常情況下,一株盛産期的梨樹木材按市場價賣一、二十元,當你把這個價格計算成梨樹的林木價值的時候,是不是對自己的認定方法深表懷疑啊?顯然有失公允,也缺乏科學依據。那麼在林業處罰中經濟林的林木價值怎麼計算呢?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什麼是林木價值?根據林學理論,林木價值由經濟價值、生态價值、社會價值等組成。1.經濟價值。林木的經濟價值是林木在市場經濟環境中表現出的價值。具體表現在林木的木材價值、林副産品的價值等。2.生态價值和社會價值。生态價值和社會價值是林木在自然環境中、在社會環境中表現出的價值。3.林木價值構成。林木的經濟價值與生态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總和就是林木價值。

其次,《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林業生态建設與保護,價值取向偏重生态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為此制定了許多管理制度,如:采伐許可、運輸許可、經營加工許可等等。通過這些制度把各個環節加以管控,達到合理采伐、保護生态的目的。很顯然,對于這些制度,五大林種都必須遵守,經濟林也沒有例外。然而我們要客觀地認識經濟林,人們營造經濟林的目的還是從經濟因素考慮的,主要着眼于經濟效益,因此經濟林主要具有經濟屬性,同時具備生态屬性,而法律制度多從生态角度出發,法律法規對盜伐、濫伐林木行為規定的處罰,主要是為了保護森林資源或者是保護生态,而并非為專門保護林木的經濟價值。對破壞林木經濟價值行為的處罰,依據林木的生态價值标準來計算,有失公正性、合理性,這樣就會出現合理性與合法性的沖突。

再次,《林木價格認定規則》第六條:“果樹價格認定。(一)本規則所稱果樹是指以生産食用果實、種子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樹按生長階段一般分為産前期、初産期、豐産期、盛産期和衰産期。(二)産前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成本法;初産期、豐産期、盛産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産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場法”。該條規定了對果樹價格的認定方法,由此得知,對果樹的林木價格認定,顯然不是按照木材本身的價值計算。

綜上所述,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和規範性文件的原則,在盜伐、濫伐林木案件的處罰中,涉及到經濟林的林木價值不能按照木材價值計算,而應該按照經濟價值(木材價值、林副産品的價值等)計算,對價格不明或價格有争議的應當通過物價部門進行權威的價格認定。

(二)毀壞林木的價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法(研)發〔1991〕31 号)中規定:“對毀壞經濟林和用材林的應當分别處理。毀壞經濟林的,可以按照經濟價值或者林木的株數計算損失”。

此解答明确規定了毀壞經濟林的按照經濟價值或者株數計算,而經濟價值主要包括林木的木材價值、林副産品的價值,在此不再贅述。

(三)林木價款和林木價值的區别

《森林法》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這裡面規定的“價款”和之前的“價值”是有區别的,在收購經濟林的林木環節,市場上通常按照木材本身的價值決定價款,此時的經濟屬性隻體現在木材本身的價值上,也就是說木材價款就是他的林木價值,所以不能按照前邊的林木價值和林副産品的總和計算價款。法律也明确了是“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事實上就是指當事人在實施非法收購過程中買賣貨物時收付的款項。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

這裡所說的價款和上訴一緻,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買賣形成價款,且木材來源合法的,可以參照國家局規範性文件規定計算價款,形成價款的應當按照所形成的價款計算。

(四)育林基金征收中林木産品的銷售收入

《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育林基金的征收标準:(一)國有林業單位的育林基金按照林木産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二)集體和個人的育林基金按照林木産品銷售收入的6%計征”。第十條:“林木産品銷售收入按下列原則确定:林木産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産品、經濟林産品以及其他林産品”。

該辦法明确規定了經濟林的林木産品銷售收入不包括經濟林産品的收入。

由于經濟林的特殊屬性和價值取向與法律法規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距離,加之缺少地方法規、規章補充完善,使得在經濟林的林政管理環節難以操作。關于經濟林的林木價值(款)計算,我們要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确的認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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