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我們曾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件:A與B簽訂買賣協議,從B處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機器設備。後來,C以A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返還其從B處購買的機器設備。理由是A所購買的機器設備系B從C處盜竊所得,屬B所涉盜竊案認定的贓物,應予退賠。故我們的問題是,A能否基于善意取得而合法取得機器設備的所有權,從而阻斷C對機器設備的追索?
二、法律問題分析
我們對B因盜竊機器設備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判決書進行了檢索研究,根據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B從C處盜竊機器設備,并将機器設備以10萬元的價格轉讓于A。公安機關還對案涉機器設備的價值進行了鑒定,鑒定價值為108,592元。刑事判決書的主文第二項判決追繳B違法所得10萬元返還被害人C。基于上述,我們對本案所涉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1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将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從刑事案件被告人處通過善意受讓方式取得的被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财物,法院不得予以追繳。從該規定看,最高法院認可盜贓物也适用善意取得。也即是說,隻要受讓人在受讓案涉财物時符合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那麼即便該等案涉财物系刑事案件中的贓款贓物,受讓人亦能合法取得案涉财物的所有權,成為案涉财物新的合法所有權人,從而産生阻斷原所有權人的物權追及效力的法律後果。
三、A是否符合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要件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和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5條的規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受讓不動産或者動産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具體到本案,首先,A在受讓機器設備時并不知道機器設備系B盜竊所得,對B無權處分機器設備的事實并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C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A不構成善意,故可以認定A受讓機器設備時是善意的。其次,A受讓機器設備時向B支付了轉讓價款10萬元,而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對機器設備的鑒定價值為108592元,故A受讓機器設備的價格并未明顯低于公安機關的鑒定價值,屬于以合理價格受讓。最後,機器設備已向A交付。
故本案符合物權法第106條所規定的善意取得法律構成要件,A可以善意取得機器設備的所有權,C作為機器設備的原所有權人及刑事被害人,其物權追及效力已被法定事由所阻斷,其隻能通過刑事退賠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救濟,而不能向基于善意取得而成為機器設備新的所有權人的A主張返還原物。
四、關于盜贓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延伸性探讨
物權法第107條對遺失物的取得與追回有如下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有觀點認為,盜贓物與遺失物性質相似,故盜贓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可參照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在盜贓物通過轉讓而被他人占有且的情況下,盜贓物的原所有權人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且無需向受讓人支付任何對價。在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盜贓物時,原所有權人仍可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但需要向受讓人支付受讓人購買盜贓物所支付的費用。
本文不贊同這樣的觀點,具體理由闡述如下:首先,物權法并未明确規定盜贓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類推适用物權法第107條關于遺失物的規定從而得出盜贓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結論,這在法律上并沒有依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11條的規定表明最高法院認可盜贓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态度。
最後,盜贓物也适用善意取得支付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若否定盜贓物能夠适用善意取得,則善意受讓人受讓的盜贓物将面臨被原所有權人追索的風險。在盜贓物因被追索而返還原所有權人的情況下,受讓人為使利益不受損失,隻能向無權處分人提起訴訟挽回損失。在盜贓物經過多次轉讓且各個受讓人均為善意的情況下,将會出現前手受讓人被後手受讓人層層追索的情況。一來将導緻訴訟大量發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二來會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穩定造成損害。故權衡利弊之下,我們認為,認可盜贓物能夠适用善意取得,從而将争議鎖定在原所有權人和無權處分人之間,既能給予原所有權人維權的救濟,又能使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免遭損害,是較為可取的問題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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