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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刀下留人」:死刑前三小時,他獲得減刑

    「刀下留人!」

    這一影視劇中常常出現的橋段,在11月18日真實發生在了美國俄克拉荷馬州。

    距離死刑執行還有三小時,因一級謀殺而被判死刑的朱利葉斯·瓊斯(Julius Jones)卻獲得了減刑。

    朱利葉斯·瓊斯,涉嫌于1999年7月謀殺保羅·豪厄爾。但由于聲稱自己無罪,加上圍繞他的審判和定罪的争議,他開始受到國際關注。

    圖片來源:BBC

    俄克拉荷馬州州長斯蒂特(Kevin Stitt)宣布,瓊斯的死刑判決,将會被變更為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

    結果公布後,一直認為瓊斯受到不公待遇、為他尋求減刑的人歡呼雀躍。瓊斯的母親瑪德琳(Madeline Davis-Jones)公開表示:

    「我仍然相信朱利葉斯在獄中度過的每一天都是不公正的,我将永遠不會停止為他發聲或為他的自由而奮鬥。但今天是個好日子,我為此感謝斯蒂特州長。」

    然而,支持瓊斯應該受到制裁的人,卻無法接受這一結果,特别是在1999年被認為死于瓊斯之手的保羅·豪厄爾(Paul Scott Howell)的家人,表達了嚴正抗議,表示瓊斯得到寬恕的減刑,使他們又一次受到了傷害。

    保羅·豪厄爾和女兒的合影。

    圖片來源:Find a Grave

    雙方在社交網絡與媒體上攻讦不斷,這場圍繞着瓊斯是否應該被處以死刑的事件,也成為了美國近期輿論撕裂的焦點。

    01 一級謀殺

    1999年7月28日,45歲的商人豪厄爾坐在自己轎車的駕駛座上,慘遭槍殺。

    豪厄爾的女兒說,她當時看到瓊斯走近汽車,随後向她父親的頭部開槍。豪厄爾的妹妹也表示,她看到瓊斯向哥哥開槍,随後乘坐豪厄爾的車離開。

    其他目擊者則報告說,他們看到一個耳朵與帽子之間露出1-2英寸頭發、戴着紅色頭巾的黑人男子,向豪厄爾開槍。

    豪厄爾的墓碑。

    圖片來源:Find a Grave

    根據證詞,警方迅速将犯人鎖定為瓊斯和他的同夥克裡斯托弗·喬丹(Christopher Jordan),并在追查中,于瓊斯家中發現了犯罪證據:用紅色手帕包裹的兇器。

    瓊斯和喬丹因此被捕,以一級謀殺和共謀重罪遭到起訴。

    此時,瓊斯是一位19歲的大學學生,但已有一些案底。

    他曾犯下過幾起小偷小摸的盜竊,被發現後,他辯解稱是為了獲得一些家裡買不起的東西。

    在豪厄爾被謀殺的六天前,一輛奔馳車主被一名戴着藍色頭巾的男子用槍劫持,車主的嘴和鼻子被蒙住,車被搶走。

    後來,該車出現在瓊斯所住的公寓樓停車場,鑰匙則存放于瓊斯和喬丹共用的箱子中。受害的車主在瓊斯被抓獲後,指認他是劫車犯,瓊斯對此表示認罪。

    不過,雖然承認了劫車案,但瓊斯堅決否認自己與豪厄爾被槍殺有關。他與家人表示,謀殺案發生的當晚,他們正在家裡一起吃晚飯、玩棋牌遊戲。

    瓊斯還表示,喬丹于案發當晚,在他家中過夜,因而在他家裡發現的兇器,很可能是來自真正犯罪者喬丹的栽贓陷害。

    與瓊斯的态度相反的是,喬丹被捕後,很快就承認自己是謀殺案中的司機,并與州政府達成了認罪協議:隻要他為瓊斯的犯罪行為出庭作證,就可以僅判處30年監禁。

    喬丹的證詞,成為了審判期間的決定性人證。

    被逮捕的喬丹。

    圖片來源:Tahlequah Daily Press

    而瓊斯這邊,由于擔任辯護人的麥肯錫(David McKenzie)表示他「個人認為不在場證明的辯護并不真實」,所以瓊斯和他的家人都沒有作證,辯護團隊也沒有對瓊斯的不在場證明進行辯護。

    最終,瓊斯于2002年被判有罪,判以死刑。

    然而,美國在判決一個人死刑後,出于種種原因,通常不會立刻執行,而是需要死刑犯等待,等待期少則三五年、多則二三十年。

    在這段時間内,瓊斯一直不斷喊冤,表示自己遭到誣陷,自己是無辜的。

    他的自辯最開始了解的人不多,但在2018年系列紀錄片《最後的辯護·第一季》播出後,情況發生了轉變。

    02 廣泛的争論

    這部紀錄片的部分劇情與瓊斯有關,它質疑了「瓊斯案」在審判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引發了廣泛關注。而後,在人們的持續推動下,該案被發掘出了更多問題。

    其中最核心的問題是,死刑判決可能是種族歧視的結果。

    瓊斯曾表示,白人警察逮捕他時,對他使用侮辱性稱呼,且有意讓他逃跑,而如果他逃跑,警察就可以向他開槍。

    當時參與審判的12名陪審員中,有11名是白人。

    維克森林大學副教授弗拉納根(Francis Flanagan)曾研究過陪審團的人員組成問題。他得出的結論是,由更多黑人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更有可能宣告被告無罪(無論被告是白人還是黑人),而陪審團中的白人男性給黑人被告定罪的概率更大,給白人被告定罪的概率較小。

    而根據當時與會的陪審員回憶,陪審員裡有一人對他使用侮辱性稱呼,還有一名陪審員呼籲,對瓊斯這樣罪大惡極的人,應該直接帶到法院後面,執行槍決。

    種族如此不平衡的陪審團人員構成,加之個别陪審員存有歧視,案件結果很可能會受到較大影響。

    2002年,庭審上的瓊斯。

    圖片來源:The Oklahoman

    還有,當時負責處理「瓊斯案」的地區檢察官梅西(Bob Macy)也存在問題。

    美國保守派聯盟(the American Conservative Union)曾就此案給州長斯蒂特寫過一封信,指出了圍繞梅西的聲譽問題。

    據稱,與梅西有關的死刑判決中,約三分之一後來都由于檢察機關的不當行為,而被推翻。被撤銷定罪的人當中,許多都是黑人。

    這令人懷疑,梅西在起訴過程中是否真的秉公而為。

    此外,2014年,應入獄30年的喬丹,在服刑15年後便被釋放。有多名犯人表示,喬丹曾在獄中聲稱是他槍殺了豪厄爾并陷害了瓊斯。

    瓊斯受到審判時的辯護人麥肯錫,後來也在一份宣誓書中承認,他給予瓊斯的辯護成效十分有限,并詳細說明了他在為瓊斯辯護時犯下的五大失誤。

    這些問題,使得許多人認為瓊斯受到的判決不公正,是「負責裁決的系統出現了根本性故障」的結果,應該糾正這個錯誤。

    在俄克拉荷馬州當地,組織「為朱利葉斯伸張正義」(Justice for Julius)為此而成立,組織成員不斷在州議會大廈進行抗議,呼籲州長給予瓊斯寬大處理。

    瓊斯的支持者在俄克拉荷馬遊行抗議。

    圖片來源:The Oklahoman

    還有人起草了标題為《朱利葉斯·瓊斯是無辜的,不要讓他被俄克拉荷馬州處決》的請願書,文中寫道:

    「我們采取行動前的每一分鐘,朱利葉斯都在受苦。每過一秒,朱利葉斯就更接近因他沒有犯下的罪行而被處決。」

    有超過600萬人在請願書上寫下了自己的名字,更有不少社會名人站出來,表示對瓊斯的支持,比如著名橄榄球明星梅菲爾德(Baker Mayfield),他說:

    「我一直在努力讓事實得到陳述,讓真相得到宣揚,但這是很難做到的,隻能不斷嘗試。事情已經走到了這一步,這是一種恥辱。」

    常參與到刑事司法問題中的真人秀明星金·卡戴珊(Kim Kardashian)則更為積極,她去監獄看望了瓊斯,并為他不斷奔走,表示:

    「美國的死刑是一座冰冷機器。......我為朱利葉斯和許多其他遭受這種悲慘的司法誤判的人感到心碎。」

    卡戴珊是積極參與刑事司法事務的美國社會名人代表。圖為2020年1月18日,卡戴珊在紀錄片《金·卡戴珊·韋斯特:正義工程》的讨論現場。

    圖片來源:NBC News

    俄克拉荷馬縣地區以普拉特(David Prater)為首的一些檢察官并不支持這樣的說法,他們反對給瓊斯減刑,并提出喬丹獄友的說法并不可信,當初給瓊斯定罪的證據确鑿,不應被推翻。

    死者豪厄爾的家屬更對輿論感到憤怒,認為他們的感情受到了二次傷害。

    可輿論不站在他們這一邊,社會壓力迫使俄克拉荷馬州政府不得不重新考慮這一案件。

    于是,2021年9月、10月和11月,州赦免與假釋委員會連續舉行了減刑聽證會。三次聽證會的結果,均是委員會以3比1的票數,向州長提出建議将瓊斯的刑期減為終身監禁。

    不過,這隻是建議,最終是真要減刑,還是要按照原定計劃在11月18日對瓊斯執行死刑,要由州長辦公室來抉擇。

    而最終推動州長斯蒂特下定決心的,是來自瓊斯當前辯護律師的緊急請求。

    在請求中,律師希望能停止對瓊斯的處決,原因是俄克拉荷馬州的注射死刑「給囚犯帶來了嚴重的痛苦和折磨的風險」,不人道。今年10月,犯人格蘭特(John Marion Grant)被處死時,便出現了抽搐和嘔吐的情況。

    斯蒂特因此決定,将瓊斯的刑期減為終身監禁。而作為寬恕的條件,瓊斯在餘生中将永遠沒有資格再獲得進一步的減刑或赦免。

    俄克拉荷馬州長斯蒂特宣布為瓊斯減刑。

    圖片來源:Wikipedia

    一場圍繞着「瓊斯是否應該被執行死刑」的曠日持久的事件,暫時畫上了一個休止符。

    但是,在瓊斯的性命保住後,争論的雙方在論戰中,又開始将矛頭逐漸轉到了另一個問題上:

    死刑的存在,到底合不合理?

    03 死刑的存廢

    其實,關于「死刑存廢」這一問題的讨論,要比很多人印象中的久遠。

    早在1764年,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Marchese di Beccaria)就發表了著作《論犯罪與刑罰》,對死刑展開批判,提醒人們要意識到死刑的弊端。

    《論犯罪與刑罰》是人類曆史上第一部對刑罪原則進行系統闡述的著作,雖然篇幅不大,影響卻極為深遠,被譽為刑法學乃至法學領域裡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

    作者:[意]切薩雷·貝卡裡亞

    譯者:黃風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出版時間:2017

    到了1863年,委内瑞拉首先廢除死刑,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全面廢止死刑的國家。

    而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更成為當代人權的基石,廢止死刑的運動也在「人權」的影響下,轟轟烈烈地展開。

    截至2009年4月底,全世界廢除所有犯罪死刑的國家已達92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為10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為36個(以過去10年未執行死刑為标準),保留死刑的國家僅有59個。

    當然,在廢止死刑的國家中,并非人人都反對死刑;

    在保留死刑的國家中,也絕非人人都支持死刑。

    事實上,即便很多國家廢止了死刑,有關「死刑存廢」的問題,依然是人們争論的焦點。

    支持死刑廢除的「廢死派」,他們的理論基本立足于以下幾點:

    第一,死刑功效的有限。

    死刑的存在基于人的「懼死」本性,人們往往認為死刑能夠徹底剝奪人的犯罪能力,是一種具有威懾效果的刑罰方式,有助于預防嚴重犯罪,這的确有合理性。

    但邱興隆等學者在調查了大量事實,總結了大量經驗,對死刑與終身監禁這兩種刑罰方式對犯罪行為的預防效果進行了比較後,表示在預防犯罪行為上,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更有效果。

    那麼,既然死刑未必比終身監禁更有效果,為什麼還要保留死刑?

    邱興隆,著名刑法學家,曾任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主張「全面廢除死刑」。

    圖片來源:搜狐

    第二,死刑與人權的矛盾。

    人權具有普遍性,而罪犯也是人,擁有最為基本的生命權,死刑是對這一基本人權的侵犯。

    且根據社會契約論,人們在沒有國家的情況下,訂立契約,讓渡自己的權利,創立國家尋求安全感與社會秩序,但在訂立契約時,并沒有讓渡出生命權。因此,政府沒有權力剝奪公民的性命,政府殺人實際上是一種以惡治惡,并非是什麼好事。

    在倫理上,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任何人的生命權都不具有工具價值,國家也不應為保護他人生命權而剝奪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任何人的生命權。

    若是從國家權力與人權的角度看,兩者相互依存又彼此對立,國家權力越大,人民權利受到的幹涉就越大,享有的自由就越少;國家權力越小,人民權利受到的幹預越少,自由就越多。

    而人權,尤其是作為基本人權的生命權,應屬于國家權力的禁域而具有超然價值,即使是罪犯的生命權也應得到超然的尊重而不受剝奪。

    斯蒂特宣布瓊斯的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後,瓊斯的支持者們歡欣鼓舞。

    圖片來源:AP

    第三,死刑濫用的可能。

    死刑的存在,可能會導緻政府對其濫用,特别是在非民主國家,死刑可能作為打壓反對者的手段。

    曆史上,因思想或立場為執政者所不容,而被判處死刑的例子,比比皆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納粹,由于濫用死刑,肆意屠殺反對者,帶來了嚴重後果。

    第四,冤假錯案的無可挽回。

    死刑造成的後果是生命的逝去,人死不能複生,這一結果無法挽回。

    可即便在司法制度非常發達、死刑救濟程序很多、死刑執行期很漫長的國家,依然難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因此,為防止冤假錯案導緻的慘痛後果,理應廢除死刑。

    不過,在反對廢除死刑的「存死派」看來,這些理由并不能令他們信服。

    北大朱蘇力教授就堅持認為,應該保留死刑,他在《死刑存廢問題》一文中表示,法學界很多關于廢除死刑的言論都是在「欺負老百姓的智商」。

    針對「廢除死刑是人道的、是曆史潮流、不能震懾犯罪、有很多學者支持、有許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等說法,朱蘇力認為并不成立。

    朱蘇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鄉》等。

    圖片來源:搜狐

    他與其他反對廢除死刑的人,秉持的觀點主要是:

    其一,死刑有效震懾犯罪。

    學者曹長青指出,「殺人償命」有恐吓作用,對遏阻謀殺犯罪具有「很強的吓阻力」,不僅可以殺一儆百,而且确保殺人犯再無機會殺人,否則犯人一旦越獄或被特赦而重返社會,就可能再犯罪,要知道罪犯出獄再犯的概率很高,且多犯與前科同樣的罪行。

    在「懼死」這一點上,每個人都會死的自然規律不可違抗,可每個人又都不願意死,那麼能多活一段時間自然比少活一段時間要好,特别是相比學者而言,沒有那麼思辨和形而上學的普通民衆,肉體上的消滅對他們有更大的威懾力。

    其二,符合預付人權理論。

    關于人權的理論,除了天賦人權外,還有預付人權。

    如果按照天賦人權,無條件地承認人權,那麼殺人犯當然也享有生命權。可如果按照預付人權,有條件地承認人權,那麼如果侵犯他人人權就視同自動放棄了自己相應的人權,比如一個人殺人就等于自動放棄了生命權。從這個角度講,殺人者的人權并沒有受到侵害。

    而從社會契約論看,人民為了自保而授權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權,它的決議就不再是個人對他人的「報複」,而是民意對罪犯的公義審判。

    其三,不必過度擔心冤假錯案。

    由于科技發展,DNA等多項新的檢驗技術産生,在司法健全的國家出現冤假錯案的概率已經很低。

    反而是徹底廢除死刑,可能導緻罪犯因不擔心償命而去殺人。如果針對犯罪行為不能有與之相應的懲罰,甚至進行極大地寬恕,那麼犯罪終有一天會被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從而威脅到社會秩序。

    因而,對待死刑的态度應該是無比慎重,而非直接廢除。美國目前的做法值得借鑒,既不廢除死刑,又能嚴格謹慎實行。

    其四,對人性的考慮。

    廢除死刑更多考慮的是如何限制犯人,卻沒有足夠考慮到人性,完全忽視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權利和痛苦。日本作家東野圭吾在《虛無的十字架》一書中寫道:

    「在我的記憶中,幾乎所有的家屬都希望殺害親人的兇手被判死刑。」

    「如果兇手繼續活着,『為什麼他還活着?為什麼他有活下去的權利?』這個疑問會一直侵蝕遺族的心。」

    東野圭吾在《虛無的十字架》中,探讨了「罪」與「罰」,并提出了一些問題,比如:「如果你的家人被殘酷地奪走,你希望該如何處置犯人?」「如果犯人并未把死刑視為懲罰,至死仍未反省,死刑又有何作用?」

    作者:[日]東野圭吾

    譯者:王蘊潔

    出版社:湖南文藝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

    人們需要直觀的公正,而公正的本質是對稱原則,行為和回應的對稱,付出與收益的對稱,用俗話講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殺人者應付出同等的代價。

    是不是看起來,感覺雙方都很有道理?

    的确,各執一詞、都認為己方正确的雙方,由于觀點上的分歧,争得難分難解。究竟誰對誰錯,從18世紀到現在,尚且沒有定論。

    至于什麼時候能得出定論?

    恐怕無人知曉。

    套用《哈姆雷特》中的名言,對于死刑來講:

    「存在還是廢除,這是問題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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