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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減刑建議書(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74号—第234号

(來源: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74 号

罪犯黃仁平,男,1969年4月29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凱裡市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6年11月1日,貴州省凱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14号刑事判決,認定黃仁平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五個月。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6年12月16日由貴州省凱裡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19年9月11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更427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4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減刑裁定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2018年11月因勞動欠産17%被扣勞動改造分5.95分;2018年12月因勞動欠産34.53%被扣勞動改造分12.08分;2019年6月因勞動欠産38.55%被扣勞動改造分13.49分;2020年5月因勞動欠産37.73%被扣勞動改造分13.2分;2020年8月因勞動欠産24.62%被扣勞動改造分8.61分;2020年10月因勞動欠産14.9%被扣勞動改造分5.21分;2020年11月因勞動欠産71.25%被扣勞動改造分24.93分;2020年12月因勞動欠産21.97%被扣勞動改造分7.68分;2021年2月因勞動欠産53.59%被扣勞動改造分18.75分;2021年3月因勞動欠産13.96%被扣勞動改造分4.88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獲1個表揚;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獲1個表揚;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獲1個表揚;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獲1個表揚;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黃仁平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1、罪犯黃仁平因勞動欠産被多次扣分,具有一般違規五次以上。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要注重審查罪犯犯罪的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罪犯黃仁平犯強奸罪,系性侵幼女犯罪,性質惡劣,建議從嚴。建議你獄改變減刑幅度為5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黃仁平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黃仁平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75 号

罪犯林澤軍,男,1972年8月10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黎平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5月18日,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1刑初87号刑事判決,認定林澤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6月16日由貴州省黎平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51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8個月。刑期至2027年3月13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獲1個表揚;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獲1個表揚;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獲1個表揚;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林澤軍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1、罪犯林澤軍因犯強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嚴。2、罪犯林澤軍系多次奸淫幼女多人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應當從嚴。建議你獄改變減刑幅度為6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林澤軍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林澤軍予以減刑6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76 号

罪犯潘和章,男,1973年3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丹寨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11月1日,貴州省丹寨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6刑初66号刑事判決,認定潘和章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11月17日由貴州省丹寨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11月16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36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刑期至2023年8月11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4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揚;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獲1個表揚;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潘和章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罪犯潘和章系奸淫幼女(智障人員)犯罪,性質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應當從嚴。建議你獄改變減刑幅度為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潘和章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潘和章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77 号

罪犯梁浪,男,2000年3月1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2月12日,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42号刑事判決,認定梁浪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8年4月12日由貴州省松桃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7月3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11月16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41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刑期至2023年6月15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揚;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梁浪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罪犯梁浪雖然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但夥同多人對未成年婦女實施強奸,且系主犯,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應當從嚴,且其餘刑不足以減去拟提請減刑幅度,建議改變減刑幅度為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梁浪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梁浪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78 号

罪犯吳興亮,男,1967年10月29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甕安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5月31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49号刑事判決,認定吳興亮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人民币五千元(該犯有1次犯罪前科),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6月13日由貴州省甕安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37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6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減刑裁定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沒收個人财産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獲1個表揚;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獲1個表揚;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獲1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吳興亮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吳興亮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吳興亮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79 号

罪犯邰波,男,1997年6月11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劍河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5月16日,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18号刑事判決,認定邰波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該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6月13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終130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7月12日由貴州省台江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0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4個表揚(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獲1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獲1個表揚;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邰波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1、罪犯邰波因犯強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嚴。2、罪犯邰波夥同多人對未成年婦女實施輪奸,系主犯,主觀惡性較深,性質十分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應當從嚴。建議你獄改變減刑幅度為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綜上所述,罪犯邰波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邰波予以減刑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0 号

罪犯劉福洋,男,1993年11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福泉市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9月3日,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87号刑事判決,認定劉福洋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上繳國庫,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9月18日由貴州省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1年2月因勞動欠産11.31%被扣勞動改造分3.95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繳納),追繳違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上繳國庫(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4個表揚(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揚;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獲1個表揚;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劉福洋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劉福洋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劉福洋予以減刑6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1 号

罪犯唐光義,男,1975年2月26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榕江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75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唐光義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5667.55元。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6日由貴州省榕江縣看守所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5667.55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唐光義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罪犯唐光義系多次奸淫幼女犯罪,性質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應當從嚴。建議你獄改變減刑幅度為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唐光義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唐光義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2 号

罪犯何甫山,男,1999年4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石阡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5年3月19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銅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決,認定何甫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5年5月18日由貴州省石阡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17年12月25日經貴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黔27刑更3920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2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8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12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獲1個表揚;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獲1個表揚;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獲1個表揚;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何甫山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何甫山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何甫山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3 号

罪犯劉衡,男,1990年3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68号刑事判決,認定劉衡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該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3月2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終92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8年4月12日由貴州省松桃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7月3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11月16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44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刑期至2023年6月11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揚;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劉衡符合提請減刑條件,但該犯刑期将于2023年6月11日屆滿,建議改變減刑幅度,并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劉衡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劉衡予以減刑6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4 号

罪犯李華,男,1974年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7月24日,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73号刑事判決,認定李華犯強奸罪、強制猥亵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9月17日由銅仁市碧江區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1月因勞動欠産0.3%被扣勞動改造分0.1分;2020年6月因勞動欠産35.46%被扣勞動改造分12.41分;2020年7月因勞動欠産42.63%被扣勞動改造分14.92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揚;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李華符合提請減刑條件,但建議改變減刑幅度,理由是:2019年7月24日該犯因犯強奸罪、強制猥亵罪被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罪犯李華明知田某某系未滿十四周歲幼女,仍與其發生性行為,以其他方法強制猥亵未成年女性楊某某,其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程度高。曾因猥亵未成年女性楊某甲,被行政拘留15日。罪犯李華在本次服刑考核期内獲得3個有效表揚,2019年、2020年、2021年“三課”考核成績合格,無違反監規紀律情況,無生效财産性判刑。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6)23号《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發(2021)31号《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0條規定,應當從嚴把握減刑幅度,建議對該犯提請減刑幅度調整為7個月,并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李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李華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5 号

罪犯麻明青,男,1991年9月8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63号刑事判決,認定麻明青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5月18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終61号刑事裁定,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6月14日由貴州省松桃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0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8個月,刑期至2026年5月19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6個表揚(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獲1個表揚;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獲1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獲1個表揚;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獲1個表揚;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麻明青符合提請減刑條件,但建議改變減刑幅度,理由是:2017年5月18日罪犯麻明青因強奸罪被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罪犯麻明青與同案麻永生、麻鵬方輪奸不滿十四歲在校學生,且兩次實施輪奸幼女,動機和手段卑劣,情節嚴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程度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麻明青在本次服刑考核期内獲得6個有效表揚,2019年、2020年、2021年“三課”考核成績合格,無違反監規紀律情況,無生效财産性判項。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6)23号《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發(2021)31号《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0條規定,應當從嚴把握減刑幅度,建議對該犯提請減刑幅度調整為6個月,并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麻明青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麻明青予以減刑6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6 号

罪犯楊昌木,男,1975年4月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三穗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7月30日,貴州省三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84号刑事判決,認定楊昌木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9月17日由貴州省三穗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1月因勞動欠産8.52%被扣勞動改造分2.98分; 2020年6月因勞動欠産5.46%被扣勞動改造分1.91分; 2020年8月因勞動欠産5.61%被扣勞動改造分1.96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5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4個表揚(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揚;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獲1個表揚;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昌木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楊昌木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昌木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7 号

罪犯朱啟友,男,1998年4月1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黔西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20年3月25日,貴州省龍裡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22号刑事判決,認定朱啟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3日由貴州省龍裡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8月因勞動欠産8.67%被扣勞動改造分3.03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朱啟友符合提請減刑條件,但該犯刑期将于2023年2月1日屆滿,建議改變減刑幅度,并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朱啟友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朱啟友予以減刑2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8 号

罪犯楊程,男,1990年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施秉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1月3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42号刑事判決,認定楊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3月3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終172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6月16日由貴州省施秉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39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刑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獲1個表揚;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獲1個表揚;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獲1個表揚;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程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楊程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程予以減刑8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89 号

罪犯張榮倫,男,1979年11月22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遵義市彙川區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5月19日,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245号刑事判決,認定張榮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6月16日由貴州省遵義市第二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忠莊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34号裁定減去有期徒刑8個月,刑期至2027年1月16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獲1個表揚;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獲1個表揚;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獲1個表揚;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張榮倫符合提請減刑條件,但建議改變減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張榮倫2017年5月19日因搶劫罪被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該犯與同案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冒充警察,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手段惡劣、社會危害程度高,且系主犯。該犯本次服刑考核期間獲5個有效表揚,2019年、2020年、2021年“三課”考核成績合格,無違反監規紀律情況,并處罰金二萬元已繳納完畢。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6)23号《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發(2021)31号《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0條規定,應當從嚴把握減刑幅度,建議對該犯提請減刑幅度調整為6個月,并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張榮倫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榮倫予以減刑6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0 号

罪犯陸祥俊,男,1988年9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雷山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4刑初107号刑事判決,認定陸祥俊犯協助組織賣淫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000元、違法所得3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2月11日由凱裡市看守所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6000元(已繳納)、違法所得3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計3個表揚(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獲表揚1個;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表揚1個;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陸祥俊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陸祥俊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陸祥俊予以減刑4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1 号

罪犯許海,男,1973年7月27日生,漢族,中專文化,貴州省甕安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9月16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07号刑事判決,認定許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10月22日由貴州省甕安縣看守所調入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5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計3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獲表揚1個;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表揚1個;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許海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許海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許海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2 号

罪犯陳月明,男,1989年1月9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施秉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5月18日,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3刑初23号刑事判決,認定陳月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6月16日由施秉縣看守所調入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7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44号裁定減刑9個月,刑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20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計5個表揚(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獲表揚1個;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獲表揚1個;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獲表揚1個;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表揚1個;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陳月明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陳月明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月明予以減刑8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3 号

罪犯鄒家益,男,1992年9月11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岑鞏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月22日,貴州省岑鞏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6刑初98号刑事判決,認定鄒家益犯強奸罪、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貴州省岑鞏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上訴,2019年12月11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77号刑事裁定,貴州省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4日押送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獲1個表楊;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鄒家益犯強奸罪、聚衆鬥毆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考核期内獲3個表揚,未發現違反監規行為。該犯因涉嫌聚衆鬥毆罪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又犯強奸罪,系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法發[2021]31号)第1條,綜合罪犯鄒家益犯罪性質及情節,建議你獄改變減刑幅度,對罪犯鄒家益減刑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鄒家益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鄒家益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4 号

罪犯白坐興,男,1991年9月6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雷山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8月16日,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4刑初46号刑事判決,認定白坐興犯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9月16日押送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1年1月7日因欠産扣6.08分;2021年5月8日因欠産扣4.69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楊;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白坐興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白坐興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白坐興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5 号

罪犯易賢師,男,1991年12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玉屏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9月17日,貴州省玉屏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96号刑事判決,認定易賢師犯強奸罪、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10月22日押送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1年1月7日因勞動欠産被扣8.13分;2021年5月8日因勞動欠産被扣7分;2021年9月3日因勞動欠産被扣9.69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1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獲1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易賢師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人民币(已履行),考核期内于2021年1月7日未完成勞動定額被扣8.13分;2021年5月8日未完成勞動定額被扣7分;2021年9月3日未完成勞動定額被扣9.69分。因該犯系犯強奸罪、搶劫罪,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法發[2021]31号)第1條,綜合罪犯易賢師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建議你獄改變減刑幅度,對罪犯易賢師減刑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易賢師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易賢師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6 号

罪犯潘啟召,男,1974年7月23日生,漢族,專科文化,貴州省黎平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9月30日,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1刑初120号刑事判決,認定潘啟召犯猥亵兒童罪、強制猥亵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16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40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5日押送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潘啟召犯猥亵兒童罪、強制猥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考核期内獲3個表揚,未發現違反監規情況。該犯利用其擔任老師,甚至校長的特殊職責、身份在校園内的寝室等處對多個兒童、多次實施猥亵,犯罪情節特别惡劣,根據法釋[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法發[2021]31号《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條的規定,綜合罪犯潘啟召的犯罪性質及情節,建議你獄調整減刑幅度,對罪犯潘啟召減刑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潘啟召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潘啟召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7 号

罪犯張禮智,男,1997年10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黃平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6月16日,貴州省黃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2刑初39号刑事判決,認定張禮智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7月10日押送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0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58号裁定減刑8個月,刑期至2026年5月8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獲1個表揚;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獲1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獲1個表揚;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獲1個表揚;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張禮智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張禮智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張禮智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8 号

罪犯趙水橋,男,1979年6月2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三穗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2月4日,貴州省三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第146号刑事判決,認定趙水橋犯強奸罪、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4日押送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楊;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趙水橋犯強奸罪、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考核期内獲3個表揚,未發現違規情況。該犯明知被害人系剛滿11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并将被害人從廣東揭陽帶至廣東茂名長期同居,在同居期間帶被害人從事賣淫活動,其犯罪情節特别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法發[2021]31号)第1條的規定,綜合罪犯趙水橋的犯罪性質,建議你獄改變減刑幅度,對罪犯趙水橋減刑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趙水橋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水橋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199 号

罪犯周登足,男,1989年2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學文化,貴州省三都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20年3月5日,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3号刑事判決,認定周登足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3日由獨山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3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表揚1個;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周登足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10、15條規定,可以對其減刑,鑒于罪犯周登足的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建議你獄調整減刑幅度。

綜上所述,罪犯周登足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周登足予以減刑3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0 号

罪犯冉坤,男,1991年3月8日生,漢族,本科文化,貴州省甕安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20年1月19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9号刑事判決,認定冉坤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違法所得455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2日由甕安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8000元(已繳納);違法所得4550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表揚1個;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冉坤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其系涉毒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5、10、15條規定,同意你獄拟提請減刑4個月的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冉坤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冉坤予以減刑4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1 号

罪犯範忠禮,男,1987年10月5日生,漢族,文盲,貴州省凱裡市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貴州省麻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90号刑事判決,認定範忠禮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7000元,系累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7月12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7号刑事裁定,維持對該犯的判決。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9月11日由凱裡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7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4個表揚;(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獲表揚1個;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獲表揚1個;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獲表揚1個;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範忠禮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但其系涉毒犯罪、累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和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貴州省黔東南監獄、貴州省凱裡監獄《關于推進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若幹問題》第一、二、三項規定,同意你獄提請減刑6個月的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範忠禮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範忠禮予以減刑6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2 号

罪犯楊再綱,男,1975年10月2日生,侗族,大專文化,貴州省台江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7月22日,貴州省台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0刑初30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再綱犯猥亵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附帶民事賠償1707.6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11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終193号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改判:撤銷被告人楊再綱犯猥亵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改判為楊再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5日由台江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5月11日因勞動欠産被扣11.13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民事賠償1707.6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獲表揚1個;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獲表揚1個;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再綱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考核期内獲得3個表揚,提請幅度不當,理由是罪犯楊再綱系強奸幼女被判刑,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5、10條規定在減刑幅度上應該從嚴把握,建議改變減刑幅度為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楊再綱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再綱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3 号

罪犯陸廷輝,男,1970年8月26日生,水族,小學文化,貴州省三都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11月8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26号刑事判決,認定陸廷輝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3月1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終15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6月18日由都勻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9月2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11月6日因勞動欠産被扣5.18分;2021年7月3日因勞動欠産被扣10.32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表揚4個(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獲表揚1個;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獲表揚1個;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獲表揚1個;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陸廷輝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32号第六條規定,可以減刑;其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認罪悔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5、10條規定,同意你獄提請減刑8個月的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陸廷輝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陸廷輝予以減刑8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4 号

罪犯張厚旭,男,1972年5月19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餘慶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6年3月9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刑初4号刑事判決,認定張厚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6年4月14日由甕安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18年12月3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黔26刑更1236号裁定減刑8個月,刑期至2024年1月15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20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7個表揚(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獲表揚1個;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獲表揚1個;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獲表揚1個;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獲表揚1個;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獲表揚1個;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表揚1個;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張厚旭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獲得7個表揚,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認罪悔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32号第六條規定,第一次減刑後超過再次減刑間隔時間,且罰金已執行到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5、10、15條規定,同意你獄提請減刑8個月的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張厚旭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張厚旭予以減刑8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5 号

罪犯顧光華,男,1999年5月13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納雍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4年7月29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築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顧光華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00元,附帶民事賠償50000元,犯罪時系未成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 2014年12月1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終字第269号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撤銷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法院(2014)築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為:上訴人顧光華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5年2月9日由貴陽市雲岩區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17年12月25日經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黔27刑更3874号裁定減刑6個月;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0号裁定減刑7個月,刑期至2027年9月28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12月7日因勞動欠産被扣25.69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5000元(已繳納);民事賠償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 (2019年5月至2019年10獲表揚1個;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獲表揚1個;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獲表揚1個;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獲表揚1個;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獲表揚1個)。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顧光華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提請減刑幅度适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第1點的意見,同意對罪犯顧光華提請減刑7個月,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顧光華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顧光華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6 号

罪犯龍步金,男,1989年10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天柱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174号刑事判決,認定龍步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附帶民事賠償952.2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31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終38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7日由天柱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附帶民事賠償952.2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龍步金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程序合法,但應改變提請減刑幅度。理由是,罪犯龍步金先後對兩名幼女進行猥亵,并違背被害人意志,與兩名幼女發生性交,給兩名被害人的人身和心理造成嚴重傷害,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第1點的意見,建議對罪犯龍步金提請減刑幅度改變為4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龍步金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龍步金予以減刑4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7 号

罪犯李靖,男,1994年10月10日生,漢族,高中文化,貴州省施秉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20年3月12日,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21号刑事判決,認定李靖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3日由施秉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4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李靖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程序合法,提請減刑幅度适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第1點的意見,同意對罪犯李靖提請減刑5個月,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李靖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李靖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8 号

罪犯羅永興,男,1962年7月3日生,布依族,大專文化,貴州省惠水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20年1月13日,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139号刑事判決,認定羅永興犯猥亵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1日由惠水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12月因勞動欠産29.88%被扣勞動改造分10.45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羅永興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程序合法,但應改變提請減刑幅度。理由是,該犯利用擔任教師的身份便利,在公共場所,多次猥亵多名幼女,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帶來創傷,且損害人民教師形象,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第1點的意見,建議對罪犯羅永興提請減刑幅度改變為4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羅永興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羅永興予以減刑4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09 号

罪犯韋龍貴,男,1968年10月5日生,布依族,小學文化,貴州省獨山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1月6日,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151号刑事判決,認定韋龍貴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1月22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終288号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韋龍貴撤回上訴。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2日由都勻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韋龍貴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程序合法,提請減刑幅度适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第1點的意見,同意對罪犯韋龍貴提請減刑5個月,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韋龍貴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韋龍貴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0 号

罪犯楊紅清,男,1983年7月15日生,侗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貴州省錦屏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20年2月28日,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8刑初127号刑事判決,認定楊紅清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8日由錦屏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紅清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程序合法,但應改變提請減刑幅度。理由是,該犯采取哄騙的方式對年僅7歲的幼女實施奸淫,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第1點的意見,建議對罪犯楊紅清提請減刑幅度改變為4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楊紅清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紅清予以減刑4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1 号

罪犯劉顯軍,男,1971年11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榕江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0月14日,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16号刑事判決,認定劉顯軍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25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44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6日由貴州省榕江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2020年12月22日因存儲過期食品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3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獲1個表揚;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獲1個表揚;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劉顯軍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劉顯軍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劉顯軍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2 号

罪犯楊正武,男,1998年2月12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凱裡市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5月18日,貴州省凱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2号刑事判決,認定楊正武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8年7月10日由貴州省凱裡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0月9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12月24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65号裁定減刑9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14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獲1個表揚;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正武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楊正武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正武予以減刑8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3 号

罪犯楊清文,男,1997年9月15日生,侗族,中專文化,貴州省鎮遠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0日14日,貴州省鎮遠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75号刑事判決,認定楊清文犯引誘幼女賣淫罪、介紹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三千九百五十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3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49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5日由貴州省鎮遠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一萬一千元(已繳納);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三千九百五十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獲1個表揚;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獲1個表揚;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清文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罪犯楊清文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緩刑,在執行社區矯正期間,又故意犯引誘幼女賣淫罪、介紹賣淫罪,被撤銷緩刑收監合并執行刑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二條以及兩高兩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法發[2021]31号)第1條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清文改變減刑幅度為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楊清文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清文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4 号

罪犯陳明貴,男,1959年3月29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桐梓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5月23日,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116号刑事判決,認定陳明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6月16日由貴州省桐梓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忠莊監獄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6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2号裁定減刑8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9年9月因欠産43.39%被扣勞動改造分15.18分;2020年5月因欠産41.63%被扣勞動改造分14.57分;2021年8月因欠産66.33%被扣勞動改造分22.51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5個表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獲1個表揚;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獲1個表揚;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陳明貴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陳明貴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明貴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5 号

罪犯楊聖,男,1977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6年11月12日,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128号刑事判決,認定楊聖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4月10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終54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6月13日由貴州省沿河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忠莊監獄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9月6日調入貴州省東坡監獄(現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3月2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3号裁定減刑8個月,刑期至2027年6月26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9年9月因欠産28.08%被扣勞動改造分9.82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6個表揚(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獲1個表揚;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獲1個表揚;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揚;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獲1個表揚;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聖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楊聖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聖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6 号

罪犯邰金王,男,1996年7月3日生,苗族,中專文化,貴州省劍河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5月16日,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18号刑事判決,認定邰金王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剝奪政治權利3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6月13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終130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7月8日由貴州省劍河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0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4個表揚(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3月獲1個表揚;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獲1個表揚;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邰金王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邰金王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邰金王予以減刑7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不變。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7 号

罪犯王鵬,男,1996年6月2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平塘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5月16日,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83号刑事判決,認定王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8年6月15日由貴州省都勻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9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11月16日經貴州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61号裁定減刑9個月,刑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獲1個表揚;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王鵬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該案為毒品犯罪案件,且2016年3月15日該犯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作案時未滿18周歲),該犯系有犯罪前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二條、兩高兩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法發[2021]31号)第1條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鵬調整改變減刑幅度為6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王鵬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王鵬予以減刑6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8 号

罪犯曾貴,男,2001年5月16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岑鞏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貴州省岑鞏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127号刑事判決,認定曾貴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10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終67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4月28日由貴州省岑鞏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5000元(已繳納),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曾貴提請減刑建議不當,理由是:該犯刑期至2023年2月11日屆滿,餘刑不足,建議改變減刑幅度。

綜上所述,罪犯曾貴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曾貴予以減刑2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19 号

罪犯杜慶偉,男,1970年4月23日生,漢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9月21日,貴州省從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35号刑事判決,認定杜慶偉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萬元,該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9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27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5日由從江縣看守所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人民币5萬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

(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杜慶偉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周期内獲得3個表揚,财産刑罰金已履行完畢,自判決執行之日起服刑超過一年六個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六條規定,符合減刑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3、5、7、10條規定,同意你獄對罪犯杜慶偉建議提請減刑8個月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杜慶偉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杜慶偉予以減刑8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0 号

罪犯潘茂江,男,1966年10月10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餘慶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4月19日,貴州省餘慶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9刑初34号刑事判決,認定潘茂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5月29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終343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8年6月15日由餘慶縣看守所調入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9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12月24日經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77号裁定減刑9個月,刑期至2023年4月6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獲1個表揚;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獲1個表揚;          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潘茂江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六條規定,其強奸幼女被判刑,社會危害性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10條規定,對減刑幅度需要總體掌握,但鑒于該犯的刑期至2023年4月6日止,建議你獄調整減刑幅度。

綜上所述,罪犯潘茂江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潘茂江予以減刑4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1 号

罪犯王吉華,男,1978年12月16日生,侗族,專科文化,貴州省劍河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20年7月16日,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45号刑事判決,認定王吉華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違法所得55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8月17日由劍河縣看守所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12月因欠産1.02%扣勞動改造分0.35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12000元(已繳納);違法所得55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王吉華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獲1個表揚,服刑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超過2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六條規定,符合減刑規定,同意你獄對罪犯王吉華提請減刑2個月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王吉華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王吉華予以減刑2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2 号

罪犯吳宗孟,男,1980年2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鎮遠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8月21日,貴州省鎮遠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85号刑事判決,認定吳宗孟犯猥亵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9月16日由鎮遠縣看守所調入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獲1個表揚;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吳宗孟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獲得3個表揚,但其系在公共場合猥亵兒童被判刑,社會危害性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10條規定,在減刑時從嚴把握,建議改變提請減刑幅度為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吳宗孟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吳宗孟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3 号

罪犯霍支國,男,1968年8月17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餘慶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9月27日,貴州省餘慶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9刑初92号刑事判決,認定霍支國犯猥亵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10月24日由貴州省餘慶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獲1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霍支國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獲得3個表揚,但其系猥亵兒童罪被判刑,社會危害性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10條規定,在減刑時從嚴把握,建議改變提請減刑幅度為7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霍支國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霍支國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4 号

罪犯夏萬忠,男,1976年9月12日生,漢族,高中文化,貴州省榕江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5月3日,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2刑初35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夏萬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賠償88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8年6月8日由貴州省榕江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9月4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12月24日經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969号裁定減刑9個月,刑期至2024年1月12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民事賠償8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獲1個表揚;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夏萬忠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5、10規定,同意你獄提請減刑8個月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夏萬忠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夏萬忠予以減刑8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5 号

罪犯黃凱江,男,1966年7月28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凱裡市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7年8月4日,貴州省凱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298号刑事判決,認定黃凱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有犯罪前科4次。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0月30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終258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7年11月13日由貴州省凱裡市看守所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2月6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20年11月16日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黔26刑更638号裁定減刑7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7日止。

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3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

共獲3個表揚(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獲1個表揚;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黃凱江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但其系涉毒犯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号第七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5、10規定,同意你獄對罪犯黃凱江提請減刑5個月的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黃凱江自上次裁定減刑以來,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黃凱江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6 号

罪犯楊智勇,男,1969年9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貴陽市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5月9日,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49号刑事判決,認定楊智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20000元。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7月19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終544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8年9月10日由貴州省貴陽市第二看守所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白雲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2月6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20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

共獲5個表揚(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獲1個表揚;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獲1個表揚;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獲1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智勇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其在考核期内獲得5個表揚,但其系涉毒犯罪、累犯、毒品再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5、10、15規定,同意你獄提請減刑5個月的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楊智勇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智勇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7 号

罪犯楊建成,男,1974年1月25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榕江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0月14日,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16号刑事判決,認定楊建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25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44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6日由貴州省榕江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5000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

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楊建成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但其涉毒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1、2、10、15規定,同意你獄拟提請減刑7個月的意見。

綜上所述,罪犯楊建成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楊建成予以減刑7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8 号

罪犯譚海濤,男,1988年9月23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勝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7月4日,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603号刑事判決,認定譚海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3000元;被告人敲詐勒索的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發還被害人俱領。系涉黑犯罪組織一般參加者。該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8月14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終601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9月12日由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白雲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2月3日調至貴州省桐州監獄,2021年1月22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1年2月因勞動欠産28.77%被扣勞動改造分10.06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23000元(已繳納);被告人敲詐勒索的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發還被害人俱領(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獲1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譚海濤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但應從嚴改變減刑幅度。理由是:罪犯譚海濤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程度極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第1點的意見。建議改變減刑幅度為4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譚海濤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譚海濤予以減刑4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29 号

罪犯張彥飛,男,1987年11月19日生,漢族,初中文化,新疆阿圖什市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10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恰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3024刑初第115号刑事判決,認定張彥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十八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系涉黑犯罪組織領導者。該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30刑終368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38年4月15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7月29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恰縣看守所押送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監獄,2019年12月2日調至貴州省王武監獄,2020年6月25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十八萬元(已繳納);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獲1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獲1個表揚;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張彥飛符合減刑條件,提請減刑的程序合法,但應從嚴改變減刑幅度。理由是:罪犯張彥飛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程度極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第一條第1點的意見,建議改變減刑幅度為3個月。

綜上所述,罪犯張彥飛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張彥飛予以減刑3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30 号

罪犯潘穗發,男,1978年10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施秉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0月10日,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43号刑事判決,認定潘穗發犯聚衆沖擊國家機關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賠償被害人損失2444元(已履行)。系涉惡犯罪重要骨幹成員。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18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37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5日押送貴州省桐州監獄;2021年1月21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賠償被害人損失2444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2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你獄提供的材料,有部分證據不足,經向你獄提出後,你獄已做補充完善。罪犯潘穗發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潘穗發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潘穗發予以減刑4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31 号

罪犯張泉,男,1975年10月10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貴州省貴定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6月17日,貴州省貴定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28号刑事判決,認定張泉犯尋釁滋事罪、職務侵占罪、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退還非法所得11590元。系涉惡犯罪。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9月30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終176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10月24日由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監獄管理局凱裡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7日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6月6日因勞動欠産被扣18.83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2000元(已繳納);退還非法所得11590元(已履行)。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個表揚(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獲1個表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獲1個表揚;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你獄提供的材料,有部分證據不足,經向你獄提出後,你獄已做補充完善。罪犯張泉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張泉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泉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32 号

罪犯黃貴波,男,1992年5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鎮遠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8月26日,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29号刑事判決,認定黃貴波犯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系涉惡犯罪集團骨幹。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24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02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3日由貴州省施秉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3表揚(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獲1個表揚;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你獄提供的材料,有部分證據不足,經向你獄提出後,你獄已做補充完善。罪犯黃貴波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提請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黃貴波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黃貴波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33 号

罪犯李恒,男,1988年10月5日生,苗族,大學本科文化,貴州省劍河縣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9年10月28日,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9刑初61号刑事判決,認定李恒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系涉惡犯罪。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25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終261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20年1月15日由貴州省台江縣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0年4月因欠産49.89%被扣勞動改造分17.46分;2020年5月因欠産38.72%被扣勞動改造分13.55分。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無。

五、考核獎勵情況:

共獲3個表揚(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獲1個表揚;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獲1個表揚;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李恒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李恒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恒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2)黔東南獄減字第234 号

罪犯趙海龍,男,2001年6月1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都勻市人,現在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476号刑事判決,認定趙海龍犯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一千元。系涉惡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4月16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終68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于2019年5月15日由貴州省都勻市看守所押送至貴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21年7月7日年調入貴州省黔東南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确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一、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方面: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

二、教育改造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

三、勞動改造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四、履行财産性判項方面:罰金人民币一萬一千元(已繳納)。

五、考核獎勵情況:共獲4個表揚(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獲1個表揚;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獲1個表揚;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獲1個表揚;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獲1個表揚)。

檢察機關審查意見:罪犯趙海龍符合提請減刑條件,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将案件交監獄長辦公會審核。

綜上所述,罪犯趙海龍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海龍予以減刑5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緻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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