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分考核”是現在監管單位都實施了的一種考核制度,其中,根據計分的多少,監管單位會對不同分數的服刑人員實施分級處遇,依法減刑、假釋等。
如果服刑人員違法違紀,就會被扣分和警告,嚴重的還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服刑人員想要減刑、假釋,就是要多拿積分!也就是根據服刑人員的勞動表現、思想教育表現等進行評分。
如果服刑人員受到表揚、記功、獲獎、成為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等,就有加分的機會,因為各地政策不同,所以計分細節也不同,具體的加分扣分項還是需要看當地監管單位的安排。
服刑人員想減刑就需要去盡量的争取到加分,因為當“個人積分”達到相應标準時,就可以去申報減刑、假釋。
綜上可知,計分考核的分數對于服刑人員來說是很重要的,那這個分數到底是怎麼算的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計分考核内容分為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兩個部分,每月的基礎分為100分。
其中,教育改造基礎分為65分,勞動改造基礎分為35分,隻要按照監管單位的規定要求做好,服刑人員就可以拿到基礎分了。
也有另外一種情況,是針對老年、身體殘疾(不含自傷緻殘)、患嚴重疾病等經鑒定沒有勞動能力的服刑人員,就隻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現,這類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基礎分為100分。
既然計分影響減刑,那如果服刑人員被扣分了,還能夠減刑嗎?
當然是可以的。
根據相關規定,服刑人員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如果服刑人員确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一般要間隔一年左右才能再次申請減刑)的限制。
但是為了能夠更快的減刑、假釋,服刑人員還是要努力的去獲得加分,盡量不要被扣分。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