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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詳解

篇一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詳解

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用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于在城市、鎮規劃區内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确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範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總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兩種情況區别對待的規劃管理内容、方式和程序,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用地申請進行規劃審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當前建設的建設用地,即建設項目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與《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所稱的建設用地不是一個概念。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确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做出規劃許可。”該建設用地系指現有的建設用地和規劃的建設用地。當前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在該建設用地範圍以内進行選擇定點。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任務是:

1.有效控制各項建設合理使用規劃區内的土地,保障規劃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促進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各方面關系,提高建設用地的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4.依法調整規劃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鄉規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于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後,也可提出規劃條件。

2.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後,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内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内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内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後,确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和有關控制指标及要求,對于具備相關文件并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複。

四、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别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後,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後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後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确定建設用地範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後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于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複。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些特例

1.企業因生産需要進行擴建、翻建。

如沒有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容積率上限,或者沒有超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内容,則無需再次申請用地規劃許可。《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改建、擴建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涉及改變原規劃确定的用地性質或者提高容積率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企業更名、分解合并、分割、轉讓後進行新建、擴建、翻建。

材料必須包括:新企業為主體的發改委相關文件;工商局名稱變更通知書;地稅局證明無股權變更的文件(有股權變更的,出示繳稅證明);該地塊第一次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附規劃條件)複印件;老企業的土地使用使用證;老企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原件,如果企業已經遺失,那麼需要提供聲明遺失的登報啟事,原件1份;新修測的現狀地形圖附帶用地範圍;(企業分解合并的,參考以上材料。);分割轉讓的,除以上材料外,需要提供分割或轉讓協議。

3.集體土地上的項目。

由于土地指标問題,很多鄉鎮開始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流轉使用權。雖然規劃部門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也是出具規劃條件,但是并不等于說在項目規劃審批中,全部按照國有土地來。《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說明,申請用地規劃許可的對象必須是國有土地,因此,對于集體土地流轉的項目,不需辦理用地規劃許可。

六、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幾點說明。

1.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以及建設工程提出的引導和控制依據規劃進行建設的規定性和指導性意見。它是直接導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設計的法定規劃依據,是規劃編制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設計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方案進行審定的依據和應當遵循的準則。它強化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引導和控制,有利于促進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所确定的發展目标和基本要求,從而為實現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規劃條件一般包括規定性(限制性)條件,如地塊位置、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建築密度、建築控制高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場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控制指标等;指導性條件,如人口容量、建築形式與風格、曆史文化保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

規劃條件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以便為及時提供規劃條件打好基礎。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确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将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這就強調了規劃條件的重要性和嚴肅性。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确認其建設項目位置、面積和用地範圍的法律憑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鄉規劃法》賦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規劃行政許可的權限。有沒有、按沒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國有土地是區别合法用地與非法用地的分水嶺。《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什麼叫申請用地?什麼叫批準用地?劃撥土地還好理解,但是對于出讓地塊如何理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證這三者之間有着什麼聯系?

看下土地出讓招拍挂流程,我們發現,很多地方都是毛地出讓(雖然很多通知上要求熟地出讓),也就說在出具規劃條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後,土地還不一定能夠交付使用。但是對于規劃上來講,建設單位憑立項批文、出讓合同就可以來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了。而以此同時,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出讓合同,可以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明确土地交付的條件、時間。待土地平整好,做到“五通一平”(看地方标準了)後,建設單位付清土地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證,土地主管部門交付使用土地。

篇二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都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及辦理流程?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需材料名稱

1、報件人身份證明及建設單位介紹信(外商委托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3、市計委批準的年度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

4、公司成立批準文件、工商登記文件

5、總平面規劃圖及有關附件

6、建設項目及選址紅線圖

7、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環境評估報告)8、與原用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書(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原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證9、項目當地勘測院繪制的1:500地形圖10、其他(特殊項目)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流程

包括下列内容A:經營性土地;B:非經營性土地;C:規劃調整。

[]A:經營性土地分三個階段

1、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申報材料:(1)國土部門土地出讓計劃;(2)國土部門對拟出讓地塊的意見函;(3)1/1000現狀地形圖。

辦理程序:報送材料→窗口受理→建委規劃股審查→規劃建設聯席會議→窗口發《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國土部門)。

承諾時限:規劃建設聯席會議通過後7個工作日收費标準:不收費2、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申報材料:⑴、選址申請;⑵、《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辦理程序:報送材料→窗口受理→建委規劃股審查→窗口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委托規劃設計)。

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收費标準:不收費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申報材料:⑴、用地申請;⑵、《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⑷、建設項目批準文件;⑸、建設用地界限測量成果表;⑹、總平面布置圖;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證明。

辦理程序:報送材料→窗口受理→建委規劃股審查→窗口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國土部門)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收費标準:不收費

B:非經營性土地分二個階段

1、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申報材料:(1)申請規劃設計條件;(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3)建設項目批準文件;(4)1/1000現狀地形圖2份。

辦理程序:報送材料→城市規劃局窗口受理→建委規劃股審查→窗口發《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建設單位→(委托規劃設計)。

承諾時限:規劃建設聯席會議通過後7個工作日收費标準:不收費2、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申報材料: (1)用地申請;(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3)建設項目批準文件;(4)建設用地界限測量成果表;(5)總平面布置圖;(6)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證明。

辦理程序:報送材料→窗口受理→建委規劃股審查→窗口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國土部門)。

承諾時限: 13個工作日

收費标準:不收費

C:規劃調整分二個階段

1、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申報材料:⑴、原用地單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⑵、原用地單位土地權屬證明;⑶、原用地單位申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規劃調整的文件;⑷、1/1000現狀地形圖2份。

辦理程序:報送材料→窗口受理→建委規劃股審查→規劃建設聯席會議→窗口發《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建設單位→(國土部門)。

承諾時限:規劃建設聯席會議通過後7個工作日收費标準:不收費2、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申報材料:⑴、用地申請;⑵、《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⑶、投資計劃;⑷、建設用地界限測量成果表;⑸、總平面布置圖;⑹、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證明。

辦理程序:報送材料→窗口受理→建委規劃股審查→窗口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國土部門)。

承諾時限:13個工作日

收費标準:不收費

說明:國(境)外獨資或合資合作工程,需申請辦理中國法人的登記注冊手續、申領企業批準證書後,可正式委托項目經營法人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辦理地點: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地點一樣

篇三 : 規劃許可證上的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用地,供地審批時卻已變成商業、金?

規劃許可證上的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用地,供地審批時卻已變成商業、金融用地,可以嗎?

規劃許可證上的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用地,供地審批時卻已變成、金融用地,可以嗎?若可以,就辦理何種手續。

規劃許可證上的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用地,供地審批時卻已變成商業、金融用地,可以嗎?若可以,就辦理何種手續。

……規劃是總體問題,審批是具體問題。

主要是管理部門合法審批,就沒有問題,可以辦理用地手續。

即便有責任,也是管理部門承擔,使用者是無辜的,沒有任何責任。

篇四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流程[1]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内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受理範圍

1、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

三、辦理總程序

1、送審規劃設計方案

2、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送審規劃設計方案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一)新建、遷建單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提交以下資料:

1、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

2、計劃部門的當年投資計劃文件或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按我局規劃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含管網綜合圖)兩套及CAD DWG格式電子數據壹套;

5、建設單位與土地現使用單位的土地出讓意向書及上級部門意見。 1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流程[1]

6、其他需要說明的圖紙、文件等。()

(二)由拍賣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提交以下資料:

1、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

2、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

3、根據拍賣地塊的範圍及規劃條件,由具有相應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含管網綜合圖)兩套及CAD DWG格式電子數據壹套;

4、其他需要說明的圖紙、文件等。

五、送審規劃設計方案的辦理程序及期限

建設單位送齊應提交的文件資料,經窗口受理申請并發給建設單位立案回執後,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審查完畢(不含市政府審查、專家審查和方案公示時間),發給建設單位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單。

1、建設單位根據審核意見修改規劃方案後,再次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第二次送審)》,報窗口受理。

2、如無修改意見,建設單位可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建設單位報送規劃設計方案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送審圖紙應符合規範化要求,須有設計單位圖簽、設計單位資格證書編号、設計人、校對人、審核人簽名,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出圖章。

七、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1、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報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單》原件

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及期限

建設單位送齊應提交的文件資料,經窗口受理并發給建設單位立案回執後,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辦理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單位下列審批文件。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件一套。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流程[1]

(2)建設用地紅線圖兩份。()

(3)關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一份。

經審核不同意的,将發放注明詳細原因的退件通知書一份。

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六個月内,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權屬證件。取得土地證件後,向我局報送建築設計方案或初步設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屆時未取得建設用地權屬證件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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