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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與分期付款的區别

一、延期付款與分期付款的定義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都是交易的一種方式。

分期付款:大多用在一些生産周期長、成本費用高的産品交易上。如成套設備、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機械設備等産品的出口。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後,進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給出口人,其餘大部分貨款在産品部分或全部生産完畢裝船付運後,或在貨到安裝、試車、投入以及質量保證期滿時分期償付。買賣雙方在成交時簽訂契約,買方對所購買的商品和勞務在一定時期内分期向賣方交付貨款。每次交付貨款的日期和金額均事先在契約中寫明。

延期付款:指雙方約定90天以上的進口項下貿易融資。其做法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買方一般要預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定金。有的合同還規定,按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支付部分貨款,但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後若千年内分期攤付,即采用遠期信用證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貨款,實際上是一種賒銷,等于是賣方給買方提供的商業信貸,因此,買方應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條件下.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轉移。

二、延期付款與分期付款的區别

1.采用分期付款,其貨款是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時,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内分期攤付。

2.采用分期付款時,隻要付清最後一筆貨款,貨物所有權即行轉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時,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即轉移。

3.采用分期付款,買方沒有利用賣方的資金,因而不存在利息問題;而采用延期付款時,由于買方利用了賣方的資金所以就存在買方需支付利息的問題,延期付款是買方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一般貨價較高。

在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時往往将彙付、托收和信用證付款三者結合使用,即主要貨款采取信用證付款方式,少量貨款或貨款尾數則采用彙付或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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