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張某于2015年9月,進入了一家互聯網公司,擔任的是互聯網技術開發,公司,與張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又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約定張某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機密,切,該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免除,在2017年11月,張某提出辭職公司,批準,雙方辦理了離職手續,公司人力資源部向張某發送了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張某在,勞動期間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接到通知後,要求公司支付保密費,否則,就不承擔保密義務。
【1】保密義務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律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不以企業支付保密費為前提條件,所以企業不需要支付保密費。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其實是有很大區别的,不能混為一談,尤其是hr在讓勞動者拒簽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時候,往往理解為,應該支付,相應的保密費,或競業限制的費用,但是,保密義務就屬于員工本身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應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保密義務,且不支付保密費。
【2】保密期限大概有多長呢?
保密期限和顔值不一樣,顔值是在年輕的時候,高一些,年老的時候可能就人老色衰,但是保密期限的話,應和勞動合同期限,一緻嗎?還是可以長期?有很多hr會認為保密期限和勞動合同,是一緻的,勞動合同終止了,保密義務也就終止了,事實證明,保密義務的産生不僅僅是基于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而更重要的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接觸啊,單位的商業機密,所以,應當對該企業進行商業保密,即使解除了勞動合同,同樣有保密義務。
【3】勞動法是如何規定保密協議的?
勞動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即便企業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違約金條款,該條款也屬于無效條款。意思就是說,如果員工離開了企業,洩露了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不能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隻能要求員工賠償因為沒有保守商業機密而造成的損失。
企業其實是不能濫用保密協議或保密條款限制,或侵害員工的權益,比如說限制員工的擇業自由。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