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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

一、什麼是企業技術中心?

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争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産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産權、建立技術标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企業技術中心分為市級、省級以及國家級。

二、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

(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在行業中具有發展優勢和競争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或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上年度軟件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

2. 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有較好的技術積累,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3.企業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400萬元;

4.企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5.企業擁有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6.企業累計獲得有效授權專利數或近三年獲得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不少于3件。

同時,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内,不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3.發生重大産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在行業中具有發展優勢和競争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1億元),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最低标準,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應高于10%;

2.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3.企業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800萬元;

4.企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5.企業擁有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

6.企業具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1年以上。

同時,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内,不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3.發生重大産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三)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争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2.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3.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5.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三、申報企業技術中心有什麼好處?

(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1.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可以享受市級有關對企業的創新能力建設、技術攻關、質量品牌、标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2.鼓勵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提檔升級為省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參與面向行業的各級創新平台建設。

3.鼓勵各區(開發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1.,實施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績效考評獎勵:對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開展績效考評,3年為一周期,按産業領域分年度組織實施。對考評結果優良的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優良率不超過30%。

2.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建立省級研發機構在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時會有加分。

3.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可以享受省級有關對企業的創新能力建設、技術攻關、質量品牌、标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鼓勵和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參與面向行業的省級創新平台建設。

5.鼓勵各地政府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三)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1.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給予最高200萬元支持;

2.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執行。經海關确認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可按有關規定,将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放置在其異地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使用。

3.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産業化、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等工作,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4.國家支持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承擔中央财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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