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勞動仲裁後拿不到錢怎樣處理(以下内容由為您整理)
1、工傷勞動仲裁後拿不到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發起自訴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對于拒不履行裁定的賠償義務人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勞動仲裁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
1、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雙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均起訴問題的處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後起訴的案件是否應該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時間必有先後的之分,一方起訴後即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另一方若對裁決不服,也在規定的期限内要求起訴,部分法官認為另一方是對同一裁決不服起訴,法院對先起訴的案件也會進行全面審查,因此不需再受理另一方起訴;部分法官則認為,訴權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隻要當事人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則必須受理,雙方互為原、被告。
(2)受理後合并審理還是分案處理。
(3)審結後送達裁判文書及上訴的處理。
若并案審理,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一份裁判文書,該文書應該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體處理結果,但案裁判文書中,是否應對合并審理的情形予以叙明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定,對另一案法院是否應當出具其他裁判文書對被并案件的處理作出說明,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判決不服,對并案的判決進行上訴的話,是否也需就被并案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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