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社會 > 正文

新婚姻法中分居六個月以後可以自動離婚嗎?

一、新婚姻法中分居六個月以後可以自動離婚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分居六個月以後不可以自動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離婚的途徑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緻,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緻的内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财産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緻,隻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财産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三、離婚的條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分居,“調解無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分居,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隻是“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由于工作原因導緻分居兩地的情況比比皆是,并不是分居就可以進行離婚。離婚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比如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是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都是導緻離婚的因素。因此我們可以了解,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除非雙方自願。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