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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護士處方權将有效提升看病便捷性

日前,廣東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新的修訂稿有諸多開全國先河的亮點,一公布即得到關注和好評。其中第六十四條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在全國率先賦予護士一定的處方權,規定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在護理專科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時,可以開具檢查、治療、外用藥的“處方”。(相關報道見A7版)

是否應該賦予護士處方權,是近年來醫療系統的一個熱議話題。有人擔心,讓護士開處方容易引發醫療糾紛,也不利于醫護分工協作。但在基層,護士單獨上門服務或實施醫療行為是常見現象,倘若護士隻能遵循醫生的處方行事,每次都得醫護到齊才能診療,就不符合“護士需要放單”等基層醫療工作需要。而且,目前具有本科甚至研究生學曆的護士越來越多,對于不複雜的診療,護士有開處方的能力,賦予護士一定的處方權,不僅必要,而且現實。

深圳市此次立法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2017年7月,安徽省衛計委印發相關通知,提出探索給予執業護士在高血壓、糖尿病以及傷口換藥等特定範圍内的“處方權”,在醫師的指導下開具處方。當時這是由一個地方職能部門工作通知推動的試點,且護士獲得的是帶引号的處方權,沒有多大的自主性。在此基礎上,深圳市将護士的處方權寫入地方性法規,更具有鮮明的引領意義。

立法賦予護士處方權,将為居家診療與護理掃除障礙。無論是家庭醫生團隊裡的護士,還是社區護士、“網約護士”等,将來都有望成為社區居民家中的常客。在過去,單獨上門的護士雖然在發放慢性病藥物、更換導管、傷口換藥等方面可以十分娴熟地操作,但護士畢竟沒有處方權,一旦出事,哪怕是出現無法避免的不良後果,護士也可能要擔負法律責任。護士的相應處方權成為法定權,顧慮從此消除,居民在家就能獲得護士力所能及的診療服務。

當前,護理的專業性越來越強,在醫療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大,在城市醫院,護理門診越來越多,讓護士擁有一定的處方權,便于護士發揮專業特長。在基層護士,不僅醫養結合被廣泛推崇護士,而且“養”的比重在不斷提升。随着社會老齡化加劇,護理的工作量與技術含量也越來越高,讓護士擁有一定的處方權,契合社會發展趨勢,有望大幅提升基層看病的便捷性。

通過賦予護士處方權來提升診療質量與便捷程度,絕非一次立法就能輕松辦成。護士處方權建立在專科護士制度的基礎之上,而專科護士制度對于護士的專業能力和學曆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這正是基層醫療機構的一塊短闆。邁出第一步值得贊賞,邁好每一步更顯可貴。吸引更多護理人才下基層,普及專科護士專業培訓,讓更多護士能夠擁有并履行好處方權,這項舉措方能變成普惠性,造福于更多民衆,也為普及推廣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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