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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便捷和風險同在

據6月27日《北京青年報》報道,日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表決通過,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條例迎來了新版本,在全國率先為專科護士賦予了“處方權”。條例規定,深圳要建立專科護士制度,鼓勵護士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參加專科護士專業培訓并取得證書,在護理專科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執業活動,包括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等,以及開具外用類藥品。

狹義的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而廣義的處方,則包括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等。處方屬于醫療文書,必須嚴肅、嚴謹、科學,若發生醫療事故,處方是患者請求相關損害賠償的重要證據材料之一。正因此,護士是否該擁有處方權,是一個嚴肅又有争議的話題。

在有些國家,護士擁有一定範圍的處方權,但需要具備準入資質,比如具備注冊後三年以上的臨床經驗、具備一定等級等;有的國家明确,處方護士要在患者病情有醫生診斷的基礎上,才能開具處方……這些措施有效保障了護士開處方的合規性以及患者用藥的安全性。

深圳此次賦予處方權的對象是專科護士,而非普通護士。專科護士一方面需要對其專業的護理領域有非常成熟的經驗,另一方面要經過專業的培訓、達到一定的标準。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對我國護士申請處方權資質、培訓與認證來說,是一種積極的探索。

專科護士擁有處方權,有望提升其職業榮譽感。長期以來,許多患者包括不少醫生都認為,護理人員不過是一群隻會打針發藥的人。這影響了醫護平衡發展,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療服務質量。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護士的職業認同感,縮小醫護收入差,激發護士群體進一步學習、成長。長遠來看,這有利于吸引更多人進入這一行業。

專科護士擁有處方權,有望提升患者看病的便捷性。以往,處方都是醫生開具,護士執行。哪怕是常用的慢性病藥物,護士也沒有處方權。專科護士有了處方權,一方面可以滿足患者的多元治療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在醫療資源不足、醫生人手緊張時,為醫生減負。

當然,也要看到護士,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仍存一定風險。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尚無關于護士處方權的明确法律支撐,且未在處方護士資質、培訓、認證、考核、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統一規定,這就容易造成權責不明等狀況。據報道,2017年安徽曾提出探索給予執業護士在高血壓、糖尿病以及傷口換藥等特定範圍内的“處方權”,在醫師的指導下開具處方。類似的探索值得肯定和鼓勵,但對由此可能帶來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糾紛的處理,有關方面也應早做準備和預判。

據6月27日《北京青年報》報道,日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表決通過,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條例迎來了新版本,在全國率先為專科護士賦予了“處方權”。條例規定,深圳要建立專科護士制度,鼓勵護士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參加專科護士專業培訓并取得證書,在護理專科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執業活動,包括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等,以及開具外用類藥品。

狹義的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而廣義的處方,則包括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等。處方屬于醫療文書,必須嚴肅、嚴謹、科學,若發生醫療事故,處方是患者請求相關損害賠償的重要證據材料之一。正因此,護士是否該擁有處方權,是一個嚴肅又有争議的話題。

在有些國家,護士擁有一定範圍的處方權,但需要具備準入資質,比如具備注冊後三年以上的臨床經驗、具備一定等級等;有的國家明确,處方護士要在患者病情有醫生診斷的基礎上,才能開具處方……這些措施有效保障了護士開處方的合規性以及患者用藥的安全性。

深圳此次賦予處方權的對象是專科護士,而非普通護士。專科護士一方面需要對其專業的護理領域有非常成熟的經驗,另一方面要經過專業的培訓、達到一定的标準。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對我國護士申請處方權資質、培訓與認證來說,是一種積極的探索。

專科護士擁有處方權,有望提升其職業榮譽感。長期以來,許多患者包括不少醫生都認為,護理人員不過是一群隻會打針發藥的人。這影響了醫護平衡發展,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療服務質量。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護士的職業認同感,縮小醫護收入差,激發護士群體進一步學習、成長。長遠來看,這有利于吸引更多人進入這一行業。

專科護士擁有處方權,有望提升患者看病的便捷性。以往,處方都是醫生開具,護士執行。哪怕是常用的慢性病藥物,護士也沒有處方權。專科護士有了處方權,一方面可以滿足患者的多元治療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在醫療資源不足、醫生人手緊張時,為醫生減負。

當然,也要看到,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仍存一定風險。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尚無關于護士處方權的明确法律支撐,且未在處方護士資質、培訓、認證、考核、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統一規定護士,這就容易造成權責不明等狀況。據報道,2017年安徽曾提出探索給予執業護士在高血壓、糖尿病以及傷口換藥等特定範圍内的“處方權”,在醫師的指導下開具處方。類似的探索值得肯定和鼓勵,但對由此可能帶來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糾紛的處理,有關方面也應早做準備和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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