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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制度研究

【摘要】:離婚冷靜期是指,選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緻選擇登記離婚時,政府機關強制要求雙方臨時分開一段時間,讓雙方可以對離婚這一選擇能夠慎之又慎,同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社區委員會可以進行調解的一段時間。近年來,社會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我國因離婚所導緻的社會不良事件增多,這讓我國逐步意識到增加離婚程序的重要性,即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首先,不管是已經進入婚姻關系的婚姻雙方當事人,還是沒有進入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都對自己的婚姻持謹慎态度;其次離婚,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給陷于離婚風波的當事人冷靜思考的時間并且對輕率離婚的情形進行遏制;最後,離婚冷靜期制度對于平衡我國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之間的差距也起到重要作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實現降低輕率離婚率和增加婚姻的穩定性,同時有減少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沖動離婚的概率,這樣不僅會給雙方家庭、社會增加不穩定因素,更會對雙方的子女産生不利影響。離婚冷靜期期間既不是由政府機關審查決定是否允許雙方可以離婚的時間,也不意味着所有選擇離婚的當事人都必須适用用的期間。基于我國的婚姻倫理、婚姻自由價值以及通過對涉及到的各方利益的衡量來設置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無疑是解決婚姻問題最為穩妥的方式。為此我國2020年在《民法典》第1077條中确立了離婚冷靜期制度~1,由于我國目前對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研究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還面臨很多現實和理論問題:第一,我國引入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基礎有哪些;第二,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概念的辨析,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置主體是以人民法院為主還是以婚姻登記機關為主,或者二者相互結合等問題仍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三,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過程應該怎樣實現。這些問題若不解決,将不利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推行。本文借助《民法典》第1077條,以及第1076、1078條等有關登記離婚條款的規定,對離婚冷靜期制度從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和與其他條文的關系進行分析,得出離婚冷靜期制度在适用之前、适用過程中和适用之後的具體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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