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佳證據規則
當數個證據之間往往相互矛盾,有的肯定該事實,有的否定該事實,衛生監督員需要依據一定的規則對這些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取舍。衛生監督員選擇最佳形式的證據和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所遵循的規則,即最佳證據規則。包括以下各項: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一般優于其他書證。國務院辦公廳規定,通用公文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複、意見、函、紀要、決議、公報15類。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一般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一般優于複制件、複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一般優于其他部門的鑒定結論。
5.原始證據一般優于傳來證據。
6.直接證據一般優于間接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一般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經過對質的證人證言一般優于未經對質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内容一緻的證據一般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在證據查證過程中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包括:
1.嚴重違反法定取證程序收集的證據。
2.不合法主體收集和提供的證據。
3.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4.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5.不具備合法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定案證據的規則
1.定案事實均需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2.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
3.沒有相反的證據或相反的證據已被合理的排除,案件得出的結論是唯一。
四、證據的基本屬性
1.真實性:塗改或增删都要經當事人簽字或按壓指印确認。
2.合法性:指證據的形式和取得程序應合法。
3.關聯性:證據之間要相互印證。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