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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财政廳 政策解讀 關于企業、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政策

(一)撫恤标準。根據省人社廳、省财政廳、省委老幹部局《關于翻印下發組通字〔2014〕33号文件的通知》,從2011年8月1日起,企業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病故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标準,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

(二)計發基數。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基本離休費為本人離休時計發的基本離休費和本人離休後曆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休費之和。

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及應補發的差額補發所需費用,已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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