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雖然有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但是對于使用私刻公司印章的性質并沒有做出明确的相關規定。理論上對私刻印章的法律性質以及法律後果也頗有争議。
一般認為,當行為人侵占公司财産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因違反效力性法律規定而直接認定為無效。而在不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其他情形下,私刻公司印章被投入參與到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中,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的行為人往往都具有一定的身份特征,這個時候就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主要可以分為四個情形:公司私刻本公司公章并使用;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私刻本公司公章并使用;有一定權限的工作人員私刻本公司公章并使用;公司外部人員私刻該公司公章并使用。
(一)公司私刻本公司公章并使用公司私自刻制本公司公章指的是有公司明示或暗示授意私自刻制的本公司公章,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及有權限的工作人員私自刻制公章後公司知情但不制止,默示私刻公章使用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合同相對人就有充足的理由能夠相信私刻公章使用人代表公章名義人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權利外觀,從而産生表見代理的後果。因為私刻公章的行為表達了單位的真實意思,所以無論公章是否備案,使用公章的行為對單位都會發生法律效力,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印章名義人對合同的訂立具備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私刻本公司公章并使用實踐慣例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擁有主要權力的高管以公司的名義對外作出的意思表示完全可以認定為公司的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就算公司章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不得私刻公章簽訂合同及其相關内容,公司也不能因為内部章程而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對第三人來說,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能夠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并且加蓋公章,那麼應當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認定合同有效,由公司承擔合同後果。
(三)有一定權限的工作人員私刻本公司公章并使用有一定權限的工作人員私刻本公司公章并使用的情況就是正常的無權代理的情形,包括正常代理權和超越代理權兩種情況。
正常代理權是指員工有公司合法的授權委托,擁有正常完整的代理權,在工作中代表公司意志在合同上加蓋私刻印章,雖然正常情況下相對人有核實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普通員工是否有完整授權的義務,但是在通常的交易習慣裡,員工經常性的代表公司簽訂該類合同,大量的合同以及之前合同的生效都讓相對人深信不疑,即便此時員工使用的公章為私刻,公司也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該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至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了超越代理權屬于無權代理的一種情況,已經獲得公司授權在工作中使用公司印章的人,如果在已經失去了印章使用權後又私刻印章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善意的相對人可以根據之前與私刻公章行為人發生的多次正常的無争議交易,而認為此次交易具備權利外觀,并依次要求私刻公章的名義人承擔此次交易的責任。
(四)公司外部人員私刻該公司公章并使用因為大量情況下公司外部人員都不能夠代表公司,缺少權利外觀,所以該種情況下私刻公章簽訂合同并不會導緻公司承擔合同後果,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外部人員和相對人承擔責任,視私刻公章情況嚴重程度,決定公司是否追究私刻公章的外部人員的相應的刑事責任。
總的來說,在實踐中不應當由于公章為私刻就認定合同無效,應當結合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公司是否知情、行業交易習慣等因素具體判斷。
關聯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内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