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我?那就退一賠三,給我換輛新的!”山東濟南,謝先生花80000元買了一輛二手汽車,事後發現該車出過交通事故。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賠車款8萬元,三倍賠償損失24萬元,打了兩場官司,好像坐了一次過山車!
(案例來源:濟南市中院)
事實比較清楚,謝先生到某二手車公司購車,看中了一輛棕色比亞迪S7頂配版。試了一圈車下來,比較滿意,在多次詢問該車是否存在其他糾紛以及是否出過交通事故,得到銷售人員信誓旦旦的保證絕對沒有任何問題後,交了80000元全款把車買下。
車開了差不多兩年的時間,年檢的日子就到了,在謝先生申領年檢免檢标志時,收到“交管12123”平台發送的提示信息,顯示該車發生過一次交通事故。
謝先生進一步查詢了車輛的保險記錄,原來該車确實發生過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保險公司為此賠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萬餘元。
謝先生記得當時買車的時候銷售人員可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保證沒有發生過交通事故。
憤怒的謝先生到公司讨要說法,可是,令他沒想到的是,公司一句“我們也不知道出過事故,再說也不影響使用”,就把謝先生給打發了,從此再無回音。
眼看協商無門,謝先生就把二手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家退賠車款8萬元,三倍賠償損失24萬元。
買車本來是一件高高興興的事,哪怕是一輛二手車,也是自己的座駕,沒想到會遇到這麼一檔子事,謝先生的心情大家都能夠理解。
但是,退一賠三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還是要看法律如何規定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因此,是否退一賠三,關鍵要看商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欺詐是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從本案來看,商家告知謝先生車輛沒有出現過任何事故,這明顯是與事實不符的。那麼,是否就能認定商家存在欺詐了呢?實際上,也不一定。
因為,要認定欺詐,還有一個前提,就是商家是故意隐瞞真實情況,也就是說商家是知道的,但是不告訴謝先生,或者商家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也就是說做了虛假陳述。
本案中,車是出過事故的,但商家保證沒有出過事故,商家是故意地做了虛假的陳述,從形式上看符合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特征。
但是,商家辯稱自己也不知道車輛出過事故。那麼,商家這一句不知道就可以免除所有責任了嗎?也不盡然。
從目前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的裁判的觀點也不盡一緻。
對于汽車這種價值較大的商品而言,發動機、刹車系統、轉向系統等嚴重影響汽車安全和基本功能的重要系統,法院往往對商家的注意義務要求較高,商家必須調查清楚,清晰、明确的告知消費者。
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往往會以商家應當知悉而不作為,不論其主觀狀況如何,亦不論有無主動告知,商家客觀上均應知情為由,認定商家存在故意欺詐的行為。
對于曾經出現過事故,有貨過補漆刮、外觀修複、更換車門等非重要部件的情況,不同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觀點并不一緻。
有的認為雖然商家沒有明确告知消費者,但并不影響車輛的安全和功能,屬于合同履行瑕疵,不構成欺詐;
有的法院又認為,隻要是從出險記錄等能夠公開查詢的渠道獲知的信息,商家在銷售時都應知悉,隻要對消費者作出了虛假的陳述,無論其是真不知道,還是知道而故意告知虛假情況,都構成欺詐。
本案一審時,二手車公司就以事故出險為人身損害賠償,沒有車損,自己不知道為由進行抗辯。
一審法院認為,二手車公司與謝先生簽訂的合同中明确“無事故,沒調表”,事實是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構成欺詐。
一審判決支持謝先生退一賠三的訴求,判令公司退還謝先生購車款8萬元,賠償24萬元。
但是,赢了一場的謝先生高興的勁頭還沒過去,公司就向中院提起了上訴。而且,結果讓謝先生再也高興不起來了。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隻有車輛的13個重要部位發生了“變形、扭曲、更換、燒焊、褶皺”五種情形時,才屬于“事故車”。
商家對于除了上述13個部位以外的其他零部件維修情況,隻需要盡一般注意義務即可。
雖然謝先生購買的車輛發生過事故,但是上述規範中的13個部位均未受到影響,涉案車輛事故出險為人身損害賠償,沒有車損,商家對亦不知情,不構成欺詐。
二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謝先生退還車輛,公司返還購車款。同時,該車謝先生已經實際使用了兩年,構成“不當得利”,由謝先生支付二手車公司使用費10000元。
雖然判決已經塵埃落定,但是謝先生依然很不解,二手車公司明明欺騙了自己,怎麼就不構成欺詐呢?
對此,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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