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存在這樣一個奇葩的說法,叫受害者有罪論,它是指受害者之所以被害,是因為其自身存在問題的一種言論。
在強奸案中,這種說法尤其常見,比如受害者穿得這麼性感,一看就不是好女人,活該被強奸;受害者天天泡酒吧,不被強奸才怪......
有的施暴者甚至将受害者有罪論當作自己強奸的理由。
一、真實案例回顧(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1976年出生的劉兵是甘肅蘭州人,有車有房條件不錯,卻還沒有結婚,他處過幾個女朋友,結果對方得知他坐過牢後就直接提分手。
就這樣,劉兵就一直單着。
案發半年前,劉兵樓下101室搬進了一位女租客王娟,她是00後,剛剛大學畢業,在一家互聯網公司從事開發工作。
每天下班,她都會到健身館健身,由于經常熬夜加班,所以健完身回家就将近11點甚至更晚。
王娟健身時會穿比較緊身的衣服,而健身房就在小區旁邊,因此回家時她并不會換衣服,卻不想這個習慣讓住在二樓的劉兵盯上了她。
一個女孩大晚上穿着性感回家,他怎麼看都覺得不對,于是就多次在陽台蹲守,隻為觀察王娟晚上回家的規律。
最終,他得出一個結論,王娟是賣淫女子。
有了這個結論後,劉兵就想跟王娟發生關系,他認為,就算是自己強行與她發生關系,她也會顧及賣淫女的身份,不敢報警。
案發當晚十點,劉兵在陽台看到王娟回家,在等了一個小時後,他下樓敲門,說自己家廁所漏水,想看看她家有沒有遭殃。
此時,王娟還有警惕,并未開門,劉兵并未着急,隻是站在門外靜靜等待。王娟查看廁所回來,開門準備告訴劉兵沒事,可劉兵一看門開了,直接沖了進去。
進屋後,劉兵威脅王娟不要反抗,否則就殺了她,然後還掐住她的脖子,王娟害怕不敢反抗,就這樣被劉兵侵犯。
一次之後,劉兵又強行将王娟帶到自己家,然後再次實施侵犯。
兩次侵犯的過程中,王娟将劉兵的上嘴唇咬破,手、脖子、胳膊等部位抓傷。
第二次侵犯後,劉兵居然硬塞給王娟200元說道:“我給你錢了,你也不算吃虧,怎麼做生意都是做,這事就過去了。”
王娟不敢吱聲,隻能拿錢趕緊離開,到了第二天,她才報案。
就在王娟帶着民警去自己家勘察時,她突然接到了一個陌生電話,接通後對方她道歉,王娟立刻聽出這就是劉兵,并将這一情況小聲告訴一邊的民警。
民警讓王娟将電話開免提并進行錄音,這也成為了給劉兵定罪的證據之一。
二、劉兵的判決
劉兵被捕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便說王娟大晚上穿得那麼性感,是個賣淫女子,兩人發生關系後,自己還給了她200元,所以屬于嫖娼,根本就不是強奸!
他還想讓民警調查王娟,以賣淫将他拘留。
可結果真的會像劉兵所想那樣隻以嫖娼進行處罰嗎?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而在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賣淫女子就不受法律保護,隻要存在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關系,就構成強奸罪。
具體到該案件中,通過各種證據,足以證明劉兵确實存在違背王娟意志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就算是他給了錢,也無法改變他所犯強奸罪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犯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案件經過審理後,劉兵也因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三、寫在最後
能說王娟穿着修身的衣服深夜回家有錯嗎?
顯然不能,一切不過是劉兵為自己犯罪所找的理由罷了,而法院也不會将這種荒唐的理由作為減輕處罰的依據。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有些事既然做了,就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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