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角度對網絡賭博犯罪的資金指控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
作者:車沖律師
筆者根據自身辦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實務經驗,針對家屬普遍關心的網絡賭博犯罪中經過“第四方支付平台”進行資金支付結算的涉案金額指控作出如下總結。
實踐中,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快速發展,二維碼支付、網絡收款等技術便利了群衆生活,同時也為網絡賭博犯罪行為提供了技術便利。
通過“第四方支付平台”收取結算的資金往往數額巨大且資金流向複雜,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準确的對涉案資金的流向進行梳理,則容易導緻刑事案件中錯誤認定涉案金額,進而影響對于涉嫌開設賭場罪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輕重。
一、網絡賭博犯罪中“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模式
所謂“第四方支付平台”,是與“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對的不具備支付牌照且聚合多種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銀行及其他服務商接口等支付工具的綜合支付服務。
通俗的講,網絡賭場開設者或技術提供者為了躲避第三方支付平台對于資金性質的風險防控機制,通過整合多個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原本用于合法活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端口提供給網絡賭博參與人使用,通過整合活動,使得網絡賭博活動的資金收取、結算、支付難以辨别和追蹤。本律師結合辦理該類案件的經驗,對于該種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進行網絡賭博資金支付結算的模式予以總結和概括(如圖)
結合該圖,可以比較清晰的展示第四方支付平台和網絡賭場的合作模式。第四方支付平台往往掌握了大量的個人身份注冊的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銀行卡賬戶,這是比較常見收取賭客賭資的模式,但是也有一些是以“##公司”的名義收取賭客賬戶,這部分主要是利用了“第三方支付”的技術。
在以上兩種模式中,賭客雖然進行了“充值”行為,但是該部分賭資并未充值到賭博網站中,而是進入了“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實際控制的個人賬戶和公司賬戶,在“第四方支付平台”确認收到賭客充值的賭資之後,賭博網站即為賭客賬戶“上分”,賭客上分之後即參賭網絡賭博。賭博活動結束之後,就會與賭博網站結算,該部分工作仍然是賭博網站通過“第四方支付平台”進行結算和支付。但是更多的情況是,賭客進行充值操作之後,該部分款項已經進入了“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控制的賬戶系統中,而不是必須要等到賭客賭博完成後再進行結算。在賭客充值之後,“第四方支付平台”會通過多層空殼公司賬戶和個人銀行賬戶将錢轉入地下錢莊,然後經過多層轉移之後将賭場利潤實際支付給網絡賭場實際控制人賬戶,且将賭客所赢取的賭資支付給賭客,完成整個網絡賭博的流程。
二、如何從偵查機關收集的“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資金流向證據方面尋找辯護的突破口
在“第四方支付平台”涉嫌開設賭場罪的案件中,辦案單位指控行為人的理由主要是《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這部分法條的意思在于,行為人明知别人在做網絡賭博,仍然為網絡賭場的資金支付結算提供服務,那麼就可以定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那麼如何判斷“明知”呢,主要依據在于是否收取了“明顯異常”的服務費。按照目前第三方支付的收費标準,服務費的标準往往在0.1-1%之間,而“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服務費往往在5%-7%左右,因此,從是否“明知”方面為辯護的着眼點并不是很适合“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涉案人員,在提出辯護意見時應着力于偵查機關是否完整的還原了整個資金流向的鍊條,本律師結合辦理該案件的經驗,總結為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主要圍繞偵查機關的指控是否形成完整的資金流向鍊條。在實務中,偵查機關會盡可能的還原資金的走向,即賭客在充值之後即通過調取公司賬戶交易明細、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的方式來還原資金流向。但是,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實際控制的第三方賬号繁多,偵查機關往往無法完成全部“追蹤”工作。以本律師辦理的一案件為例,偵查機關在追蹤賭客的賭資時,就不能将全部的賭資充值進行完整追蹤,如圖。
正如上圖所示内容,某縣公安局隻是将賭客黃某的一筆10萬元的資金經過比對成功從複雜的支付鍊條中剝離出來(将已經确定去向的資金條目标記為黃色,并單獨用表格的形式将該筆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信息打印出來),而對于黃某支付的其餘的1萬、3筆3萬的費用難以剝離和追蹤,正是因為辦案單位無法說明其餘款項的具體走向,本律師認為該部分走向不明确的資金是完全可以主張并未流入賭博網站至少不能排除該筆資金最終并未流入賭博網站的可能性,既然無法排除該種合理懷疑從而應該在涉案金額中予以扣除。
第二,從被害人提供的轉賬明細的角度出發,認真核對是否全部款項均為“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實際控制的賬戶所收取。在實務中,賭客在網絡平台賭博,往往是同時在多個賭博平台參與賭博,這意味着賭客往往會存在在一定時間段内同時向多個賭博平台所提供的賬号“充值”的情形,如果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并未注意到該細節簡單相信被害人單方面提供的轉賬明細,則容易在偵查機關無關完全查清“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實際控制的全部賬号的情況下,錯誤認定賭客提供的“收款賬号”均為“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實際控制,進而錯誤認定涉案金額。下圖就是本律師辦理的類似案件中所出現的情況,賭客自己糾正自己并未全部将資金均充入某一個平台。
第三,從“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控制賬号并非固定的為網絡賭場提供服務的角度提出辯護意見。在實踐中,“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控制的賬号往往随時處于變動之中,賭客在賭博網站通過掃碼的方式充值賭資後,收款二維碼綁定的收款賬戶無論是商戶或者個人賬戶均随時處于變動之中。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最終查詢到賭場實際控制賬号,容易将已經查明的用于“中轉”的賬戶内的資金流水累加作為涉案賭資金額的情形。但是這種做法在本段所提的問題之下會出現與事實較大的偏差,因為賬戶的不固定性,會出現同一收款賬戶同時為不同賭博平台甚至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與開設賭場行為人無關)收取款項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如果隻是簡單的統計賬戶内的所有流水,并将該全部金額累加則容易出現将與開設賭場行為人無關的金額也計算在内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賭博的實際控制人所使用的賬戶往往存在并非單一的隻接收賭資的情形,也會存在接收其他款項的情形,如果接收的是“合法收入”,則涉案人員有必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該部分資金的合法來源,否則有均被認定為“賭資”的情形。在該部分賬号還存在收取其他違法犯罪(非開設賭場)資金的情形下,則可能會涉及到詐騙罪犯罪所得、集資詐騙罪犯罪所得、非法經營罪犯罪所得的情形,針對這些問題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限于篇幅,對此不再展開。
以上是車沖律師根據辦理開設賭場罪的實務經驗結合相關實務案例對實務中辯護律師對“第四方支付平台”為網絡賭博平台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行為模式所做的總結和相關分析,以求對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作出有益貢獻。
上一篇
寫作的靈魂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