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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聊“資本公積非同比例轉增注冊資本”那些小事

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或股本)是公司在股本演變過程中常見的增加注冊資本(股本)的方式之一,通常來講資本公積作為股東權益由公司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最常見的方式也為各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同比例轉增。本文筆者将通過幾個案例來進行分析資本公積非同比例(“非同比例”系指非按照出資或持股比例,下同)轉增的情形及可行性。


一、贛鋒锂業(002460)——股東一緻同意非同比例轉增
【基本事實】
根據贛鋒锂業2001年4月30日股東會決議,贛鋒锂業注冊資本由90萬元增加至300萬元,其中李良彬以貨币出資169萬元,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26萬元,李華彪以貨币新增出資15萬元。
根據李良彬與李華彪與2001年3月31日簽訂的《協議》,雙方同意贛鋒锂業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資本公積金265,271.14元在用于轉增資本時由李良彬單獨享有。

【發行人律師意見】
發行人律師認為:李良彬與李華彪簽訂的上述協議之内容和行使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潛在糾紛,本次增資中資本公積金經全體股東認可由李良彬單獨享有的情形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二、龍力生物(002604)——驗資時計算失誤導緻非同比例轉增
【基本事實】
根據 2003年5月5日股東會決議,公司增加注冊資本229 萬元,其中:以資本公積轉增 46.23 萬元,以盈餘公積轉增 126.52 萬元,未分配利潤轉增 56.25 萬元,龍力有限注冊資本增加至 1,800 萬元。
2003 年 5 月 10 日,德州大正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禹城分所以“禹會驗 [2003]037 号”《驗資報告》對本次增資進行了審驗,同日,公司在禹城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在本次增資的過程中,因德州大正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禹城分所在驗資過程中計算存在誤差,導緻相關股東未能同比例增資,影響了部分股東權益。具體差異如下:

序号

股東姓名

營轉增金額(萬元)

實際轉增金額(萬元)

差額(萬元)

1

程少博

146.642

149

+2.358

2

白慶林

9.329

11

+1.672

3

尹吉增

5.685

6

+0.315

4

許淑華

5.685

6

+0.315

5

楊蕭荟

5.685

6

+0.315

6

吳淑霞

5.685

6

+0.315

7

趙蓮香

5.685

6

+0.315

8

崔娟

5.685

6

+0.315

9

梁振國

4.519

5

+0.481

10

高玉亭

4.519

5

+0.481

11

高麗娟

4.081

2

-2.081

12

張震

4.081

2

-2.081

13

杜晶

4.081

2

-2.081

14

孔令軍

1.895

2

+0.105

15

李玉萍

1.895

2

+0.105

16

李經舜

1.895

2

+0.105

17

秦曉潔

1.895

2

+0.105

18

許銀翼

1.895

2

+0.105

19

郗雅冰

1.603

1

-0.603

20

姜玉芹

1.603

1

-0.603

21

馬秀珍

1.166

1

-0.166

22

李吉平

1.166

1

-0.166

23

闫金龍

1.166

1

-0.166

24

楊同平

0.729

1

+0.271

25

王燕

0.729

1

+0.271

在本次增資過程中權益受到影響(實際轉增金額小于應轉增金額)的股東高麗娟、張震、杜晶、郗雅冰、姜玉芹(後更名為江玉芹)、馬秀珍、李吉平、閻金龍均已簽署了确認書,明确表示“知道本次增資存在非同比例增資情況,本人對此無異議”,并聲明認可《驗資報告》所記載的股東出資額及股權比例,不會對《驗資報告》及本次增資的結果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或者抗辯。

注:在龍力生物的案例中,資本公積非同比例轉增系因為驗資機構計算錯誤導緻,從龍力生物曆史沿革上來看,本次轉增的資本公積來源于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本溢價。


三、西藏高宇民爆(預披露)——股東單方贈與資産後非同比例轉增
【基本事實】
高争有限設立後,高争集團通過資産投入、土地使用權變性等方式新增投入1991.31萬元。由于其投入時,高争有限工商登記為國有獨資企業,是否轉增股本不影響高争集團在高争有限的權益,所以高争有限未增加注冊資本,并将上述投入記入資本公積科目。2013年9月雅化實業股權還原後,西藏自治區國資委對高争集團後續投入進行産權界定,确認高争集團上述投入形成的資本公積由高争集團獨有,為與全體股東共享的資本公積有區别,西藏自治區國資委将上述投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表述成“專項資本公積”。
高争有限設立以來,由于曆史原因,共形成了由高争集團獨享的專項資本公積1,991.31萬元,2013年9月,經西藏自治區國資委批準,高争有限股東會決議,将上述專項資本公積由高争集團單方轉增注冊資本。
高争有限本次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履行了以下程序:
①高争有限設立以來,由于上述原因,共形成了由高争集團獨享的專項資本公積 1,991.31 萬元。2013 年9 月 9 日,西藏自治區國資委出具《關于西藏高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專項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批複》(藏國資發[2013]173 号),批準将上述專項資本公積由高争集團單方轉增注冊資本。
②2013 年 9 月 10 日,高争有限召開2013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全體股東一緻同意将上述專項資本公積轉增高争有限注冊資本。會議同時通過了相應的《章程修正案》。
③2013 年 9 月 10 日,高争集團、雅化實業及高争有限簽署了《增資協議》,确認高争集團以其獨享的專項資本公積金 1,991.31 萬元人民币轉增注冊資本。
④2013 年 9 月 11 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就上述專項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出具《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13】第 210865 号),驗證上述增資資産已經出資到位。

【發行人律師意見】
發行人律師認為:高争有限上述增資履行了相關批準手續,獲得各方股東共同認可,并履行了審計評估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糾紛或争議。

注:高争有限的案例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資本公積的來源實際為高争集團投入的股本溢價。


四、神馳機電(預披露)——股東一緻同意非同比例轉增
【基本事實】
(1)2007年12月非同比例增資
2007年12月16日,經神馳有限股東會決議通過,艾純以資本公積向神馳有限增資人民币920萬元,同時艾純菊将所持神馳有限 950 萬元出資額轉讓給艾純。
本次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時,神馳機電920萬元全部轉增給艾純,其他股東艾利、艾剛未獲得轉增。
(2)2008年4月,第二次非同比例轉增
2008 年4月18日,經神馳有限股東會決議通過,艾剛将所持神馳有限 200萬元出資額轉讓給艾純;艾利将所持神馳有限 354 萬元出資額轉讓給艾純;艾純、艾利分别以資本公積向神馳有限增資1,030萬元、30萬元(注:本次增資前艾純持有神馳有限69%的股權,艾利持有神馳有限24.33%的股權,艾剛持有神馳有限6.67%的股權)。同日,艾剛、艾利分别與艾純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将各自所持神馳有限200 萬元、354 萬元出資額轉讓給艾純,轉讓價格分别為200 萬元、354 萬元。
本次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時,艾純所獲轉增比例高于持股比例、艾利所獲轉增比例低于低估比例,艾剛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未獲得轉增。
根據艾純與艾利出具的《關于重慶神馳機電有限公司曆史出資情況的說明和确認函》,針對 2007年12月、2008年5月兩次非同比例增資,艾純、艾利均承諾未來不會因該等事宜向神馳機電或神馳機電的其他股東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異議;如未來因上述事宜引起糾紛或訴訟給神馳機電造成經濟損失且确應承擔責任的情形,願承擔相應之足額補償責任。

五、資本公積的形成及性質問題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于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财産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在本質上屬于投入資本的範疇,資本公積科目的産生源于我國公司注冊采取注冊資本制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相關規定,結合“資本公積”形成的原因,資本公積可以分為兩大類:
1、資本溢價行程的資本公積
該等資本公積是權益性交易(與投資者投入有關資本交易所産生的權益)形成的,主要有:
(1)有限公司股東投入資本形成的資本溢價;
(2)股份公司股東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價;
(3)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涉及的資本公積;
(4)專項撥款轉入形成的資本公積;
(5)接受股東或股東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
2、其他資本公積金
該等資本公積則是其他綜合收益(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無關所産生的權益)形成的。主要包括:
(1)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2)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3)存貨或自用房地産轉換為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産;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公允價值的變動;
(5)金融資産的重分類;
(6)可轉債的分拆;
(7)與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相關的遞延所得稅的影響。

六、股份公司資本公積非同比例轉增股本的法律障礙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緻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緻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從資本公積來源于股東投入的資本或法定财産重估增值,屬于《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所有者權益範疇。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根據上述《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股份公司同種類的每一股份都應當享有同等的股東權益。因此,筆者認為在股份公司在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不可非同比例轉增,筆者亦未從上市公司及新三闆挂牌公司公告文件中查詢到股份公司資本公積金非同比例轉增股本的案例。

七、小結
資本公積的形成來源于股本溢價或者法定财産重估增值等原因,資本公積金從性質上來講屬于股東權益範疇,該等股東權益應當由全體股東共享。關于資本公積金是否可以非同比例轉增注冊資本(股本)的結論為:
1.有限責任公司因具備“人合性”,可以在全體股東一緻同意的前提下将資本公積金非同比例轉增注冊資本,但該等非同比例轉增應當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或者确認。
2.在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中,任何方式行程的資本公積都可以非同比例轉增;
3.股份公司作為“資合性”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第126條的規定,同股同權,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股東隻能按照持股比例進行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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