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有些是新建,有些是技術改造,隻改造了一部分内容,原有的設施要不要寫?也就是說利舊的内容在不在範圍内?
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要求》和三同時的管理辦法中,都沒有明确這個事,職業病防治法也沒有明确。
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中,專家都會要求這一部分。
原因在哪裡?因為這一部分會影響到職業病防護設施是否有效。
在安全設施設計中一般可以不提及利舊設施的情況,因為可以分開。比如原來有起重機,可能發生起重傷害安全事故,新改造以後也會利用原有的起重機,即使發生事故也是原有的起重機發生的事故,原有的設施如果到位了,也可以保證安全。
再比如原來有高處作業的平台,改造之後也用這個平台,如果原有平台有防護欄杆,有相應的措施,是可以保證安全的。
但是職業病防護設施不行,比如原有一台風機,可以将有害物質排放到限值以下,新改造之後也用這個風機,就必須交代這個風機的情況,新增之後這個風機還能不能滿足要求。隻針對新增加的量風機可能沒有問題,加上原有的就可能不行了,可能需要再增加風機。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如果對于利舊部分描述含糊,分析不到位,就無法判斷改、擴建後職業病防護設施能否滿足生産總需求,因此必須交代原有設施的情況。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