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時節,納朝村,按當地風俗,黃澤超躬下身子,點燃紙錢,揮手示意鄉親們将棺材中的兒子擡走下葬。
1月28日淩晨,黃澤超18歲的兒子黃淼世在城的麥樂迪外被人持刀捅傷。當家人找到他時,看見的隻是一具被警方放置在荒山、解剖完畢的屍體。
兒子到底是怎麼死的?警方解剖屍體為何不通知家屬到場?黃淼世之死給家屬留下了一連串疑問。
黃澤超稱,從兒子屍體上的解剖痕迹來看,再聯想到的亂象,他懷疑有私下摘走了兒子部分器官。
2月3日,貴州望谟縣相關負責人稱黃淼世被人緻死,并承認警方在其家屬未到現場的情況下解剖屍體,确有不妥,存在;目前,已對相關民警做出了處理;但否認家屬所稱的摘走器官之說。
那麼解剖屍體到底需經過哪些程序?我們下面就來看一下規定的内容:
一、受理規則
1、必須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受理屍檢;
2、受理屍檢範圍包括①普通病理屍檢;②涉及醫、患争議的屍檢(由衛生指定的屍檢機構實施)。
3、受理屍檢部門應是具備獨立屍檢能力的①醫院;②的;經醫政部門注冊的病理學診斷中心。
4、主持屍檢(主檢)人員應是接受過屍檢訓練、具有中級以上的病理學或病理學教師,必要時,邀請參與屍檢。
5、申請或委托屍檢方,包括①有關醫院;②;③;④死者的親屬或;⑤被受理屍檢方認可的其他申請或委托方。
6、申請或委托屍檢方必須向受理屍檢方遞交有關資料。
(1)死者的。
(2)有申請或委托主當事人簽名、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委托單位的屍檢。
(3)逐項認真填寫的屍檢申請書(包括死者的臨床資料要點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7、死者親屬或代理人簽署說明屍檢有關事項的《死者親屬或代理人委托屍檢》(由受理屍檢方制定),并确認以下事項。
(1)同意有關受理屍檢機構對死者進行屍檢。
(2)授權主持屍檢人員根據實際需要确定屍檢的術式、範圍、髒器或組織的取留及其處理方式。
(3)主持屍檢人員負責遺傳屍檢後的體表切口縫合,不參與屍檢後遺體的其它安置事項。
(4)明确和胎兒屍檢後的屍體處理方法。
(5)同意對屍檢過程進行必要的攝影、,并确認是否同意教學。
(6)屍檢病理學診斷報告書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難以做出明确結論時,可僅提交病理描述性屍檢報告。
(7)屍檢病理學診斷報告書發送給委托屍檢方。
(8)下列情況的屍檢可不受理。
①委托屍檢手續不完備者(包括未按規則交納屍檢費用者)。
②拒簽《死者親屬或代理人委托屍檢知情同意書》者《包括對于屍檢的術式、範圍、髒器或組織的取留及其處理方式等持有異議,從而影響屍檢實施和屍檢結論形成者》。
③委托屍檢方與受理屍檢方就涉及屍檢的某些重要問題未能達到協議者。
④死者死亡超過48h未經冷凍或冷凍超過7d者。
⑤疑因或确因死亡的病例,屍檢方不具備相應屍檢設施條件者。
⑥因其他情況不能受理者。
二、須知
1.一般屍體解剖的病例由醫生填寫正規的屍體解剖申請單,并由家屬簽名同意解剖。
2.醫教部加蓋同意解剖公章。
3.病例,必須有單位和家屬要求的屍體解剖委托書,委托書需簽名或加蓋公章。
4.醫療糾紛病例,必須經醫教部同意并辦妥一切必要的手續,如屍體處理,按規定交費。
5.必須提供詳細的材料。
6.特殊情況去外單位、外地屍檢時需由委托單位和個人支付交通、解剖人員過時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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