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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

法庭不允許謊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當事人如實陳述的理論與實務

庭審中總是遇到對方未能如實陳述的情形,尤其是在婚姻家事案件、民間借貸案件中,對于是否出軌、是否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是否還錢等事實,總有人僥幸說謊,甚至有代理人幫助當事人一同編造謊言,企圖規避當事人一方的責任,這樣的行為是不可取的,不道德的,同時也是違法的。法庭是不允許謊言的,必須要真實、完整的陳述事實, “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所有法律人法學院第一節課上就知道的基本事實,結合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新證據規定)談談當事人如實陳述的理論與實務。

虛假陳述有以下五種情形 :

[場景一]反言型

當事人第一次開庭做了A 内容的陳述,第二次開庭就改成B内容的陳述,這種反言的情況說明肯定有一次說的不是事實,或許兩者都不是事實,這需要綜合所有證據綜合判斷。

應對:如果确有當事人第一次開庭陳述和第二次不同,那麼可以把第一次庭審筆錄複印出來,“ 提醒”一下當事人法院禁止反言,如果所做不實陳述是會被法院罰款、拘留的,必須如實陳述事實情況。

[場景二]“ 失憶”型

相信很多人遇到過這樣“ 失憶”型的當事人,尤其是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被告還過錢,原告會說想不起來還了多少;如果是被告沒有通過彙款還錢,被告會說用現金還的,至于還了多少記不起來了。

應對:盡量找到可以幫助回憶的材料,以民間借貸為例,如果是真的想不起來有沒有還過錢,可以把借款事實發生後自己的銀行流水全部打印出來,幫助回憶一下,總之不能在法庭上以記不起來為借口回避自己的如實陳述的義務。

[場景三]否認型

原告提供視頻證明被告出軌,被告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在互相發問階段,代理人直接問被告:“ 視頻中的人是不是你?”被告想了好一會說:“是的,但是我沒有出軌。”在法庭的都是成年人,如此明目張膽的虛假陳述是一定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應對:不用廢話,罰就可以了。

[場景四]矛盾型

還有一種自己把自己繞進死胡同的當事人—— 矛盾型說謊,當事人在開庭前提交一堆證據證明自己現在已經沒有工作了,沒有辦法支付撫養費,自己公司的股權已經轉讓給别人,轉讓價格1元。然而,公司的招聘信息一覽中留的經理的電話還是這個當事人,每天正常在自己公司上下班。

應對:提交證據直接推翻對方不實陳述。

[場景五]直接型

法庭上,也不乏直接說謊的當事人,比如: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明明原告确實借過錢給被告,通過現金交付的方式,被告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能夠直接證明款項交付,直接說謊—— 從來沒有收到原告的借款。再如:男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成年後将某房屋歸戶給孩子,但是離婚後旋即将房子“賣了”,通過僞造交易的形式,其法庭上虛假陳述就是賣了,是真實交易。

應對:針對直接說謊的當事人,一定是要用證據和事實推翻他們的不實陳述,并且一定堅持要求法院對其給予制裁,不論處罰的程度如何,目的是維護法庭的尊嚴—— 法庭不允許謊言。

二、理論:新證據規定關于當事人陳述的最新規定梳理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是有如實陳述的義務,但是,由于當事人既是案件所涉事實的親曆者,同時,也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這導緻了其作為親曆者的陳述一方面能反映案件事實,但另一方面作為利害關系人,趨利避害的主觀性也導緻了當事人陳述的不穩定性。此前對沒有如實陳述的一方并沒有明确、行之有效的處罰措施,導緻一些當事人還是僥幸能從自己虛假陳述中“ 獲利”,而新證據規定的完善,可以從理論和實務中逐漸改變這一局面:

(一)誠信訴訟的方式: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是原則性規定:“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作為當事人,必然應當誠信訴訟。在民事訴訟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新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具化了該規定:“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誠信訴訟的内容就是對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以促使當事人能夠更加謹慎、更加誠實地陳述事實情況,使得案件能夠得到公正、高效的審理。

(二)不誠信訴訟的結果: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既然新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具化了當事人如實陳述的義務,那麼針對該義務,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一方面明确了處理案件的方式:“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緻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即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法院會綜合整個案件情況對此進行判斷;另一方面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也确定了對不誠信訴訟當事人的處罰方式:“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诽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法院可以對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的行為進行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新規對是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的處罰,對要求當事人進行誠信訴訟很大程度上有威懾作用。

(三)法院詢問當事人的具結方式調整:宣讀保證書的内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内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在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并接受詢問的。新證據規定也明确了上述規定,即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的,應當通知當事人詢問的時間、地點、拒不到場的後果等内容。” 這是能夠促進當事人如實陳述的法律規定,在詢問過程中可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實情況,當事人必須到場并如實陳述,

很多當事人即便在保證書上簽字,也并未如實陳述事實,上述五個場景就存在五個不同類型說謊的當事人。一些調研文章表示,僅簽署保證書這種具結方式并不能使當事人内心産生足夠的威懾,該文章提到審判實踐經驗表明,當事人、證人以大聲朗讀的方式宣讀保證書的内容,能夠更好地起到具結效果。因此,新證據規定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詢問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内容。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據實陳述,絕無隐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應當接受處罰等内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捺印。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宣讀并進行說明。” 以及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僞。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 調整了法院詢問當事人的具結方式,包括要求當事人宣讀保證書的内容,明确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不利法律後果等等,調整後的方式能夠更加行之有效地促進當事人如實陳述。

總而言之,新證據規定在如何如實陳述、未能如實陳述的後果以及具結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調整和完善,能夠更好地促進當事人如實陳述、誠信訴訟,不論是當事人還是代理人,都應當予以重視并嚴格遵守。

三、實務中的“ 罰單”——法庭不允許謊言

對說謊當事人的處罰,就像一份合同中隻約定了權利、義務,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就沒有更強的約束力一樣,必須有處罰才能遏制當事人“ 無畏”的心态,才能體現法庭的威嚴。

[罰單一]民間借貸案件虛假陳述被罰款5000 元

1 、案件情況

2019 年8月,石某起訴要求被告朱某歸還50000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條和轉賬憑證。因被告朱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達後,朱某未到庭應訴。庭審當天,審判長詢問石某“借款人是否向你還款?”“擔保人是否向你還款?”“借款人、擔保人有無支付利息?”石某連連否認,均稱“沒有”。庭前一直聯系不上的被告朱某在法院堅持不懈的電話、短信呼叫下,終于取得聯系,朱某堅稱自己已經向石某還過錢,石某在庭審中的陳述并不是真相。于是,承辦法官立即安排原被告和擔保人于2020年4月17日進行在線調查。調查中,借款人朱某陳述還款情況,石某在被告人詳細陳述下無法掩蓋事實,承認了他的确收到了35000元的還款,隻是認為其中10000元是交通費和資料費,與本案無關。當承辦法官詢問“你為什麼第一次開庭不說實話”時,石某辯解“時間長了,記不清楚了”“3萬元不是還的本金”“因為被告消失太長時間,我的心情很急迫”。此時,石某還意識不到在法庭如實陳述是其必盡的義務。合議庭對石某予以訓誡,并再次重申民事案件當事人如實陳述的責任和義務,其妨礙司法、誤導合議庭審理的行為,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石某當場表示悔過,并出具具結悔過書。在具結悔過書中,他寫到“不應該漠視法律和庭審規則”“以後一定誠實守信做守法的好公民”“懇請法院原諒我的不誠信行為”。

2 、制裁結果

2020 年6月3日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對石某宣布處罰決定:因石某在庭審中隐瞞還款事實,在被告朱某不到庭的情況下虛假陳述,構成妨礙民事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決定對石某罰款5000元。石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後表示不申請複議并再次請求法庭原諒其不誠信的行為。

[罰單二]離婚案件虛假陳述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别被罰款2 萬元

1 、案件情況

原告要某(男)與被告袁某(女)于2010 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9年上半年,袁某意外發現要某在外面有了新歡,要某不僅偷偷和第三者王某拍攝婚紗照、結婚登記照,還離開家搬去和王某及王某的母親一起居住。後要某到福田法院起訴離婚。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期間,被告袁某為證明原告要某與案外人王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事實,向法庭提交了要某與王某拍攝的婚紗照片、結婚登記證件照片,以及福田區梅林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三份《内陸居民采集表》,采集表顯示,要某與王某及王某母親目前共同租住在福田區梅林的某小區内。法官詢問要某對證據的意見和解釋時,要某回答:“這些證據是真的,但是我并沒有婚内出軌的行為。我和王某是很好的朋友,拍這些婚紗照片及結婚登記證件照片是因為我們都很憧憬剛結婚時的生活,兩人一時興起就去拍了。”法官又詢問為什麼要和王某及她母親住一起,要某回答:“ 因為我不想回家住,所以就搬出來和王某一起合租。她和她母親住一間,我一個人住一間,我們之間真的沒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法官當即告知要某:“法庭不是玩笑之地,容不得半句假話。現在證據确鑿,原告請你認真思考,如實回答,如有虛假陳述,将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官的多次提醒後,要某意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态度也發生了180 度轉彎。他承認自己與王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為自己撒謊的行為道歉,稱是其委托代理人律師王某某出的主意,對此律師王某某并未否認。

2 、制裁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案件關鍵事實數次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已構成妨礙民事訴訟行為,同時該行為嚴重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亦與當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背道而馳。2020年5月21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師各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在辦理的案件中,因為被告未能如實陳述,法院要求被告到庭具結,并寫入判決書中,也就是說,說謊的後果不僅敗訴還要如實記錄在判決書中。現在另一起在辦案件中被告認可視頻中的人是他卻不認可出軌事實,作為代理人将協助當事人補強證據,并要求法院對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處罰,這是維護法庭的尊嚴,失信之人應有處罰。

四、結語

法庭神聖,所有訴訟參與人應當對法律、對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訴訟活動中應當堅守誠信。當然,很多當事人并不了解法律規定,也有趨利避害的特性,正因為如此,新證據規定和很多程序性的法律規定可以為當事人提供規則、提供預期,告知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誠信訴訟。作為代理人也應當正确引導當事人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這不僅是為了個案的公平正義,更能夠促進整個司法環境的改善,有利于樹立司法公信力,良性循環,影響深遠。對于虛假陳述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将依法制裁絕不手軟,不讓任何一名失信之人通過訴訟獲利。

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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