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亡國遺民系列的經典題材,秦人統治下的楚國人,其實是一個無法忽視的題材。隻有充分了解楚人的政治生态和生活方式,文化氛圍,才能充分理解”亡秦必楚“的意義。
戴罪官吏施加的繁重勞役
無論是傳世文獻還是出土文獻都顯示:秦人對于楚人的統治,有很強烈的殖民色彩,且對于原住民文化有明顯的厭惡和仇視。
在統治者身份上,秦國派往楚地的官吏主要是兩類人,身體不佳,一年中有3月無法正常履職的官吏,或者犯罪的官吏:
以上及唯不盈三,一歲病不視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病有瘳,令為新地吏及戍如吏。有谪過,廢,免為新地吏及戍者。
前者是因為身體欠佳,無法在靠近秦國核心的地區履行行政職務,後者是對犯罪官吏的懲罰性降職,可見在秦國人的眼裡,楚地不是值得經營的優良土地,而是流放犯罪囚徒,或者容易讓人得病的窮山惡水。
裡耶秦簡中,也不乏這樣的案例:
廿六年十二月癸醜朔庚申,遷陵守祿敢言之:沮守瘳言: 課廿四年畜息子得錢殿。沮守周主。為新地吏,令縣論言事 。問之,周不在遷陵。敢言之。以荊山道丞印行。
這個叫周的官吏在政績考核中不達标,所以被派往新征服的楚地當官,明顯是有流放性質的。
加上秦國屢次征調囚徒和罪人優先充實楚國故土,所以此地被秦人視為卑濕之地,不是好人呆的地方。
也是因為楚地環境的不友好,所以秦國三番五次的征調犯人前去填充新占領的楚地:秦昭襄王“二十六年,赦罪人遷之穰”,“二十七年,錯攻楚。赦罪人遷之南陽”,“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鄧,赦罪人遷之”。
也是因為南方的自然環境惡劣,對新到的移民身體傷害較大,而且土著反抗激烈,秦國刑徒和犯罪官吏容易遭到襲擊,所以裡耶秦簡等出土文物顯示,當時秦國對今湖南等地的新征服地區沒有足夠的官吏可以委派,基層吏員長期處于缺額的狀态。
而且秦國官吏在治理楚地的過程中,對于被征服者并不友好:除了原子化當地居民,拆散當地原有的共同體之外,秦人會攤派各種繁重的任務:
比如将山林水澤收歸國有,讓田地在苑囿附近的楚人給農田修建圍牆;比如讓耕地的楚人繳納枯草稻草;比如比賽養牛,如果把牛養瘦了或者養死了,都有各種名目的懲罰措施;比如讓楚人給秦國分封到楚地的封君修建宅院城牆,除了基礎性勞役之外,類似于秦人對其他六國遺民的懲罰措施,征調楚人從軍作戰。除了征調無罪的平民男子外,秦律規定無罪的平民家人犯罪淪為隸妾,也可以用從軍5年的方式抵罪,但是這五年和當事人自己的兵役是分開計算的,也就是即使在将家人贖出苦役,九死一生之後,自己還要繼續服役。服役和戍邊期間修建的建築物和防禦工事還要擔保一年的質量,一年内質量出問題就要推倒重來。
還會使用嚴刑峻法來懲罰敢于反抗的楚國人:除按照對應的罪行懲下盾牌和甲胄的數量之外,還有限制個人自由加服勞役的徒刑;如果罪犯所犯的罪更大,就要處以各種嚴厲的肉刑了:比如完、黥、耐、劓、笞、腐、斬趾等等。在對犯罪者處以肉刑之後,為了進一步摧毀其反抗意志,還要修城牆,修路,服苦役,為祠堂砍伐薪柴或者舂米,每天隻能領取極少數的谷物作為口糧。為了防止逃跑或者反抗,刑徒在服勞役的時候身上要穿着紅色的囚服且要帶上刑具;反抗更加激烈的人還要被征發為刑徒士兵,去和其他地方的諸侯或外族作戰。
禁止祭祀和飲酒:文化歧視
除了自由受限,動不動被懲罰,在文化上,楚人祭祀的主要神明,比如東皇太一,雲中君,東君,大司命,少司命等神明都不在秦人的祭祀範圍中。秦人的主要祭祀對象有雍四疇、陳寶祠、伏祠、參祠、辰祠、南鬥、北鬥、風伯、雨師、壽星祠、九臣、十四臣、諸布、諸嚴、諸逑、昭明、天子辟池、天神祠、杜主祠。
此外,根據漢代人總結的《封禅書》的記載顯示,秦巫和其他地區的神明,祭祀對象已經是差異巨大:
後四歲,天下已定,诏禦史,令豐謹治枌榆社,常以四時春以羊彘祠之。令祝官立蚩尤之祠于長安。長安置祠祝官、女巫。其梁巫,祠天、地、天社、天水、房中、堂上之屬;晉巫,祠五帝、東君、雲中君、司命、巫社、巫祠、族人、先炊之屬;秦巫,祠社主、巫保、族累之屬;荊巫,祠堂下、巫先、司命、施糜之屬;九天巫,祠九天:皆以歲時祠宮中。其河巫祠河于臨晉,而南山巫祠南山秦中。
很明顯楚人的很多地域性神明都沒有出現在秦國的神明祭祀序列中。對于這些非官方規定的神明,秦人對他們的定義都是淫祀,除了所謂的性崇拜之外,定義基本上是不合規的祭祀。對于這些神明,秦人規定,祭祀不合法神明,要懲罰價值相當于2套護甲的罰金:
“擅興奇祠,赀二甲。何如為'奇’?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擅有鬼位也,為'奇’。”
對于普通人而言,二套護甲對應的金錢數量或者勞役天數究竟是多少呢?當時一盾的法律懲戒價值,約為兩千兩百錢,一甲又相當于二盾,所以一套甲相當于八千八百錢;按照秦律服苦役一天抵債八錢計算,那麼擅自祭祀楚地神明的懲罰,就是為官府服苦役1100天,刨去春耕秋收,苦役期限會被繼續拉長,這是非常沉重的懲罰了,對于“重巫鬼,好淫祀”的楚人而言,這樣的懲罰無異于斷人活路。
另外,出于節約谷物和防止鬥毆,維護治安的目的,秦人不許喜歡聚衆飲酒的楚人飲酒: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謹禦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但實際上,酒在楚文化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酒是楚人祭神娛神的重要工具之一,比如《九歌-東皇太一》中,楚人以這樣的方式祭祀太一:“蕙肴蒸兮蘭藉,奠桂酒兮椒漿”;在楚人的眼中,東君是“操餘弧兮反淪降,援北鬥兮酌桂漿”;在巫風盛行的楚地,酒能幫楚人進入宗教迷狂情緒,在人神交流的迷離狀态中創造出精彩的楚歌楚舞,在這種氛圍下孕育出的楚文化,和相對約束收斂的中原文化,還有對個體控制很嚴,将民衆注意力集中于單調的征戰和農耕上的秦-三晉文化差異巨大。
即使說秦始皇在湘山“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的史籍記載,和出土文獻嶽麓秦簡裡的《秦始皇禁湘山诏》有字面意義上的矛盾;但是秦人不尊重被征服地的文化,其統治“不和而不同”,秦始皇亵渎神明,濫用民力,狂妄自大,已經成為了六國之人的共同曆史記憶,并被司馬談和司馬遷收集到了《秦始皇本紀》中。
官吏消極當值,楚人陽奉陰違的态度的集中體現,就是内史騰在楚地頒布的行政文書《語書》:
“南郡守騰謂縣、道啬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巧詐,故後有幹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民,去其淫避,除其惡俗,而使之之于為善也。今法律令已備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之民不止,是即廢主之明法也,而長邪避淫失之民,其害于邦,不便于民。故騰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為幹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毋炬于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幹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避之民……以次傳,别書江陵布,以郵行。”
影視作品中的内史騰
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秦國官方對于江陵地區的楚人不用秦國官府推行的風俗,依舊采用楚國舊俗的做法十分不滿,而且是在秦國的三令五申的要求之下,依舊不肯采納秦俗,地方上甚至還有官吏抗拒秦法秦俗的推行,可見這裡的楚風十分濃烈,楚人對于秦人的統治并不認同,而且充滿了反抗性。
雖然總是有人以《為吏之道》這種基層官員政治教材,來論證秦政的仁慈,但是仁慈僅僅停留在竹簡層面上,或者說是官員的理想狀态,真實情況其實是這些懷着怨氣,遠離帝國中心區的犯罪官吏或者生病官吏,很難懷着平和心态,面對一群怒氣沖沖,心懷故國的被征服的新臣民。結合《史記》對于秦漢之交的記載,如果秦吏真的是溫良恭儉讓之輩,又何至于出現陳勝起義的時候,“諸郡縣苦秦吏者,皆刑其長吏,殺之以應陳涉”的情況?
綜合起來看,楚國平民除了基本的賦稅,勞役,兵役之外,還要承擔作為亡國之人對征服者的勞役,此外還有文化上的歧視性政策造成的種種不便,
祖祖輩輩的習俗一夜間變成罪行,所以楚地的反抗情緒之大,并非不可理喻。
這根本就不是别有用心之人洗滌的“漢朝對秦朝的系統性抹黑”,就叙述秦亡問題、而給太史公扣“夾帶私貨”的帽子,無異于嘤嘤狂吠。
那麼,在秦人到來之前,楚國的貴族和平民過着怎樣的生活呢?
不同政治生态和基層管理模式影響下形成的秦楚民風整體上截然不同。秦國變法之後繼承的主要是三晉式的軍國體制,好戰,整體壓抑文化發展,長此以往民間相對缺乏活力。而喜歡文藝,民性奔放的楚國的特點是:經濟發展順應自然,政治和文化上尊重楚王朝廷下的各類小共同體,統治者不随意榨取民力,濫用民力。
順天應人:楚人的經濟思維
在經濟上,楚人的特色是愛惜民力,順應天時,順應自然規律進行經濟生産:比如上博藏楚竹書《杍賦》祈禱:
“願歲之啟時,使吾樹秀兮”;
比如楚大夫伍舉說:
“其所不奪穑地,其為不匮财用,其事不煩官業,其日不廢時務。瘠硗之地,于是乎為之;城守之木,于是乎用之;官僚之暇,于是乎臨之;四時之隙,于是乎成之”;
比如楚公子棄疾曾與鄭國約定互相:
“禁刍牧采樵,不入田,不樵樹,不采蓺,不抽屋,不強匄。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廢,小人降,舍不為暴,主不慁賓,往來如是。’”
再比如祖先出身楚國的範蠡認為:
“夫國家之事,有持盈,有定傾,有節事。持盈者與天,定傾者與人,節事者與地。天道盈而不溢,盛而不驕,勞而不矜其功。夫聖人随時以行,是謂守時。天時不作,弗為人客。人事不起,弗為之始。”
總體來看,楚人對于天人關系的理解是:人應該順應天意和自然規律進行生産,才能讓個人小家和倉庫充盈,而不是過分強調個人的主觀意志,讓人民疲于奔命,國家府庫虧空的惡性循環狀态。所以基于這些認識,楚人對于秦始皇大肆開山伐木,駕船射鲸,開辟五嶺,大修長城等行為,是本能地充滿抵觸的。
除了服勞役,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将個人意志淩駕于天道和神明之上,很容易引起楚人的怨憤。
封君林立,縣國并行:多個共同體并存的南方世界
楚地地廣人稀的自然特征,導緻了楚人稻飯而羹魚,順應自然規律,生性相對散漫的性情。即使楚國王室有加強集權,加強壓迫的政策,具體到個體身上,其執行力度遠沒有秦國和三晉好。對于世俗統治者而言,這裡較難形成對個人實行強力控制的政權模式,三晉制度和秦制在這裡容易水土不服。
再加上楚國根深蒂固的貴族傳統,因此楚地在基層統治上,保留了多種多樣的政權形式:既有直接受控于楚王的郡縣,有其他蠻族或者侵略者遷入楚地的族群,還有曆代楚王後裔形成的王族封君領地。
對于來自北方和東方的各色流亡貴族,楚人一般是接受以前的首領成為封君,給一座城或者一個縣和小朝廷,在關鍵時刻履行義務。無論是流亡楚國躲避内鬥的名将田忌,還是流亡楚國的巴國貴族,還是楚昭王時代敵對的吳國流亡公子,都在楚國有一席之地,可以繼續當封君;相比于中原和北方列國,居然是“蠻夷”楚國對“喪家之犬”孔子的态度最好,興趣最大,楚王還差點封其為封君,讓他差點能小小的實驗自己的政治理想。
在楚國的傘翼下,還有各種歸順的中原諸侯國和蠻族部落:
楚國降伏申國和息國作為北方的軍事重鎮,把守中原和南圖通道的陳蔡兩國在存在了幾百年之後,也成為了楚國領土,特别是陳國還成為了日後楚國的首都和楚人複國的重要基地。在這些諸夏邊緣的小國,楚文化和來自北方的姬周文化同步并存,和諧交融。如果不是某個諸侯國反複跳反,乃至和外敵一起攻楚(比如唐國或者蔡國),楚國的做法一般是允許其繼續存在,就像楚莊王寬恕鄭襄公,沒有直接兼并鄭國。
對于距離較近的小國,楚國将其征服之後,一般是先派王族大臣管理,比如楚人對于權國,應國,巴國就是安插監使,對其進行遙控。對于樂于接受楚國保護的中原小國,楚人的策略是将其整體南遷,然後對其統治者委以重任,等到其在一地經營一段時間之後再整體遷移,以防止其在一地做大做強,比如許國在接受楚國保護之後,就在楚境内搬遷5次之多,最後逐步成為楚國附屬,雖然許國有國君希望遷回北方,但是因為國内大夫反對而作罷。類似結局的還有賴國,最終以附庸的形式被楚國吸收。
對于關系到國防安危的漢水流域的姬姓諸國,楚國是直接滅亡其他小國,對其中實力最強,而且有資格和周王室直接溝通的王室遠親曾(随)國,楚國的策略是:在野戰中将其擊敗,向對方證明實力之後,和曾國定下世代盟約,然後采用王室聯姻 安插官吏 逐步蠶食領土的方式和平演變,讓曾國變成重要的聯姻對象和政治資本,出自曾國的曾國公室之女無恤,曾經以楚聲王後的身份,輔佐戰國初期的3代楚王。因為楚國的相對寬容,曾國還曾在吳國追擊楚昭王時對流亡的楚王加以庇護,沒有落井下石。曾侯乙墓的豐富文物,就是周楚文化和諧交融的寫照。
到了春秋戰國後期,在中原諸侯各種蠶食和驅逐中原地區的伊洛之戎和陸渾戎的時候,楚國也收容了末代陸渾子爵,将他的流亡部族安置在湖北地區,今天湖北地圖上的安陸,就是
“安置陸渾戎”的意思。
即使是徹底滅國,楚人也比較尊重被征服地的文化:
楚高罍,楚人祭祀泰山神的青銅禮器
比如到戰國後期,雖然楚國滅掉魯國,魯地的文化和文物沒有出現明顯斷層,魯國各地出現了楚國的蟻鼻錢,但魯國的文化得以保存,到漢代,鄒魯之地
“頗有桑麻之業,亡(無)林澤之饒。俗儉啬愛财,趨商賈,好皆毀,多巧僞,喪祭之禮文備實寡,然其好學猶愈于它俗”,楚國和魯國文化并存發展,魯地還出現了楚人尊重泰山神明,祭祀泰山的重要文物---楚高畾。這也是到了楚漢戰争末期,魯國地區選擇為項羽堅守,“獨魯不下”的部分原因。
終楚國一世,滅國之後公開羞辱被征服者文化的國家行為幾乎沒有,楚國人不僅确立了“止戈為武”的慎戰概念,而且樂于接受北來的貴族和士人,文化氛圍比較寬容。
逃亡者和隐逸者的樂土:生生不息的民間活力
除了分封之外,楚國是列國中較早使用縣的國家,随着曆史的發展,楚國的郡縣制發展成了郡縣-鄉-州-裡-社組織架構。而且郡縣官吏在楚國地方管理體系中作用日益增加,封君的軍事權力和民事權力被逐步架空,郡縣的權力逐步加強,這限制了楚國在戰國時代再次出現大規模封君叛亂的可能性。
但是各種封君和他們對應的家臣體系,已經很難因為外敵入侵和政權更叠而被徹底鏟除,楚國的貴族勢力根深蒂固,就算秦人殺滅一波,北上擄走一波,本地的自我組織能力沒有徹底喪失:陳勝吳廣起義前,和吳廣關系良好的豪傑們,以及起義後不久立即出現的陳地的三老﹑豪傑,還有楚國的封君房君蔡賜,以及項燕大軍的視日人周文都出現在了起義軍中,都是證據。
最後,對于先秦時代的各種遊離于政權的隐逸人士和流亡人口,狂士,楚地也是很好的保護傘。
先秦典籍中最早出現的一批隐士狂生,大都是楚人或者生活在楚文化的邊疆區:比如和孔子同時代“鳳歌笑孔丘”的狂人接輿,還有調侃孔門大弟子的幾個前蔡國貴族長沮、桀溺,以及款待子路的無名老者,都是因為現實中故國破敗,或者對現實政治不滿意而暫時避世,對于投身天下的士人持旁觀或者敲打的态度;
後來屈原筆下的原型性人物“漁父”就是這種人的化身。
其實不僅是對之前曆代征服的諸夏系小國和避世士人,楚國故土是很多流亡者和反秦義士的聚集地,比如陳勝起事後占據的第一個大城陳,之前有末代韓王被秦人流放至此。魏國的張耳、陳于和韓國的張良等人都在此地或者此地附近逗留。
除了《史記》對諸多反秦義士的記載,出土文獻也證明了這一點,比如《嶽麓秦簡(五)》記載秦人在楚地逮捕了一群來自北方的流亡貴族:
假正夫言:得近從人故趙将軍樂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當完為城旦,輸巴縣鹽。請:論輸祒等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荊從人。禦史言:巴縣鹽多人,請令夫輪袑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當收者,比故魏、荊從人......
秦國官府搜捕到了一群之前六國的流亡貴族“從人”。從人是指有身份的外逃人員,在秦簡的語境中一般是之前六國的流亡貴族和不合作士人。
上述這個案件中被抓的前趙國将軍樂突的弟弟 門生共24人,就是這種流亡者。這些人中,男子要被罰為城旦,被判送到巴蜀地區采鹽;和他們同行被抓的,還有原代國和齊國流亡貴族的妻子、舍人和已經嫁人的子女,秦國官府要按照之前對魏國和楚國流亡貴族的方式處理,可能的結局是被罰為苦力或者官奴。
由于趙國先于楚國滅亡,所以這些流亡者是為了避秦,才從北方的趙地和代地南下流亡到楚國避秦。
為了躲避暴秦,這些人甯可背井離鄉、不遠萬裡都要南下流亡。當然,這樣的案例也證明了,整體文化氛圍寬容,自然條件複雜,适合隐蔽的楚地,成為了各種反秦分子和六國舊貴族的複國基地。
總而言之,和将人民原子化,将國力壓榨到極緻最後開始自我反噬的秦制相比,楚國的強大在于中央朝廷相對較弱,但是民間保留了充沛活力和組織能力。也許楚國會輸掉大決戰,但是楚國的民間組織力量卻不會被輕易消滅。而且,楚地相對于北方人非常不友好的自然環境,其實為各種反抗勢力養精蓄銳提供了便利。身在一線的基層秦吏本身就心懷怨憤,對于平靜水面下湧動的暗流自然是心知肚明,但誰都不願意先捅破這層窗戶紙。
亡秦必楚的含義,不僅僅是說楚地民間的組織能力,還有楚文化對秦制的先天性反感。
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身犯命案的項梁逃到吳中之後,還可以作為地方頭面人物抛頭露面:
“每吳中有大繇役及喪,項梁常為主辦,陰以兵法部勒賓客及子弟”,而且作為殺人犯和反秦義士的項梁叔侄,還可以前進到距離始皇車馬非常近的地方圍觀;在北方,張良這種孤狼式的暗殺者,還可以攜帶大力士在博浪沙伏擊始皇的車駕。
除此之外,在中原的東郡,有人在隕石上刻下了“始皇死而地分”的話,詛咒始皇必死,諸夏複興。結果心虛而年老多疑的秦皇下令排查但是毫無結果,讓秦軍屠盡了隕石周邊的人才罷手。其實凡此種種,都證明秦國在關東地區的統治并不嚴密,無法達到其理想狀态中的嚴苛程度。
等到楚人的複國戰争開始,在第一線的基層或者中層官吏,或者被楚人抓來祭旗洩憤,或者像曹參和蕭何這樣準備起義,或者像會稽郡假守殷通那樣身居高位,主動聯系地方豪強項梁叔侄造反。
因此,司馬遷遍訪各地遺老,比對信息源的真假之後創作的《史記》,雖然不否認個别細節存在疏漏之處,或者說其采訪的各地遺老本身就有極強的情緒,影響了司馬遷對絕對真相的叙述,但是抛開細節性的真假,司馬遷對于秦亡漢興的基本曆史脈絡的把握沒有太大問題,大部分秦漢之際的出土文獻,至根本就不足以颠覆秦政的基本性質和惡劣影響,它們依舊能夠和司馬遷的叙事進行正面或者反面的印證。
比起摧毀各地共同體、瓦解民間武德、文化歧視、驟起驟落的秦滅六國,“楚雖三戶亡秦必楚”的撥亂反正,才是碾碎暴政的車輪。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