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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知識要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以下簡稱《招标投标法》)從何時起施行的?

《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必須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其規模标準達到《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标: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④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标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第七條規定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标;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标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實施招标活動項目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招标投标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實施招标活動必須要具備三個條件:①項目法人已成立;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項目已取得了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準,并核準了該項目的招标事項;③項目的資金或者來源已落實。以上條件都具備了,招标人就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請項目招标備案了。

四、工程項目招标方式有哪幾種?

《招标投标法》第十條規定: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公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邀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

五、哪些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标,哪些可以邀請招标,哪些可以不招标?

根據《招标投标法》及條例規定:

公開招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标。

邀請招标項目:①不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不占控股、主導地位的項目;②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隻有少量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③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④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适宜招标但不宜公開招标的;⑤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标的。

可不招标項目:①未達到招标規模标準;②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③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④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将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⑥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招标人必須委托代理機構才能招标嗎?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條規定:“招标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标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标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機構。招标人具有招标代理機構相應資質的,可自行組織招标,但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七、招投标的時間要求有哪些?

根據《招标投标法》及其條例規定:①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②招标人對招标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編制的,招标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進行公告;③招标文件自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④投标人對招标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⑤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與中标應按規定簽訂中标合同;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需投訴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受理部門自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須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八、應當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規定三種情況下應當重新招标:①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後,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個的,應當重新進行。②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所有投标被評标委員會否決的,招标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标;③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标無效的,應當依照中标條件從其餘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标。

九、招标人違反《招标投标法》的行為與責任有哪些?

①招标人違反《招标投标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的;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标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間競争的;③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标底的;

④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的;⑤招标人在評标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在所有投标被評标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确定中标人的;⑥招标人與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協議的。有上述違法行為,招标人将承擔中标無效的民事責任與責令改正、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責任,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将承擔處分責任。

十、投标人(中标人)違反《招标投标法》的行為與責任有哪些?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與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标的;②投标人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的;③中标人将中标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将中标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協議的;⑤中标人不履行與招标人訂立的合同的。有上述違法行為,投标人(中标人)承擔民事責任有:合同無效、沒收保證金、賠償損失。行政責任有: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取消投标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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