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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事由

一、法律規定以及法理分析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适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是物上請求權,本質上也屬于請求權性質,但是與其他債權等請求權性質有所不同,對非法或不當的侵權事件,法律不可能允許其經過訴訟時效而變得合法,因此,對該物上侵權類案件,法律規定了不适用訴訟時效。

(二)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不動産和登記的動産物權價值較大,對權利人利益重大關乎社會穩定,不能因時效期間的完成而使侵害行為合法化。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目的是保護近親屬之間不能依靠自己的勞動收入而維持生活的人,使其具有請求與其有親屬關系的依照法律規定負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的人給付費用的請求權,以使自己能夠正常生活。

(四)依法不适用訴訟時效 的其他請求權:例如民法典人格權編第995條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請求權,都是人格權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判例體現的不受訴訟時效事由

【案例1】專利權權屬确權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746号

法院認為:本案案由為專利權權屬糾紛,屬于确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在無證據證明歌爾科技公司明顯存在怠于起訴的情況下,無論歌爾科技公司于何時提起本案訴訟争議,亦或是否在産品研發及實際産品技術應用中采用或者是需要采用涉訴專利技術,都不應影響對涉案專利是否構成職務發明的認定。

【案例2】著作權權屬确權之訴,屬絕對請求權,一般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636号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關于李堯提出的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本院認為,首先,李堯在本案原審階段并未提出時效抗辯;其次,根據法律規定,請求權可以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由于産生請求權的基礎權利不同,請求權也可劃分為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及知識産權請求權等,其中債權請求權因不具支配性,若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會使權利處于不穩定狀态,因此受訴訟時效的約束,而物權請求權、知識産權請求權等絕對權請求權則一般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本案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系當事人對知識産權權利歸屬存在争議所引起的糾紛,主要涉及涉案計算機軟件權利的歸屬,屬于知識産權請求權而非債權請求權的範疇,因此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綜上所述,李堯的該項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3】對委托事項的确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423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關于中龍公司主張一、二審法院對訴訟時效問題認定錯誤的問題。經審查綽豐公司提供的材料,中龍公司在本案一審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一審法院認定綽豐公司要求确認綽豐公司與中龍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關系,本案屬确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二審中,中龍公司雖提起上訴,但在上訴理由中未體現訴訟時效抗辯的内容,中龍公司主張二審法院對訴訟時效認定錯誤并非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适用法律進行審查,本案二審法院未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審查和認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無不妥。況且,綽豐公司在一審中變更訴訟請求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原審法院按照綽豐公司變更後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亦無不妥。中龍公司主張綽豐公司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不明确,法院按照征收補償款的金額确認訴訟費,因此本案應為給付之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綜上,中龍公司主張二審法院生效判決對訴訟時效認定錯誤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4】對房屋等權益的主張,基礎法律關系是基于不動産開發合同衍生的物權确認之訴,不屬于債券之訴,不适用訴訟時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714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重慶供銷社在本案提出确認其對案涉項目超規劃建築面積所享有分配權、要求英利公司交付房屋,及在不能交付相應房屋情況下由英利公司予以折價補償等訴訟請求,實質上屬于行使其基于雙方間合作開發房地産合同關系所享有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并非行使債權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期間的相關規定。而以該物權請求權為基礎一并提出的應分配房屋租金損失請求亦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判決認定英利公司的訴訟時效抗辯不能成立,并無不當。

【案例5】确認合同效力之訴,系對事實的确認,系形成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現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2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為确認合同無效之訴,請求确認合同無效的權利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給付,經權利人單方主張并由法院确認即可實現,其法律性質屬于形成權,而訴訟時效适用于債權請求權,因此本案訴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二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妥。

【案例】用益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05号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據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用益物權,為支配性權利,不受訴訟時效(消滅時效)的限制,且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規定取得時效制度,故陳慶書戶不因在6年多時間内未提出異議而自然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其訴請保護自己的物權權利,具有法律依據。

對于一般請求權,要受到法律訴訟時效限制,而物上請求權屬于形成權,絕對請求權,僅憑一方請求法院确認法律事實或狀态,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對抗或對抗的結果作為裁判依據,因此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反之,我國法律不允許取得時效,不支持不合法的利益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變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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