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起源于法國。1954年,法國根據美國經濟學家的經濟理論,創立并推行了增值稅。由于增值稅可以避免重複征稅的優越性,逐步被許多國家所采用。但是,美國沒有實行增值稅制度,主要原因大概是因為美國崇尚的公平性、是以“所得”為主要征稅對象的所得稅制國家吧。以所得為主要稅源的基礎在于有較為完善的金融結算體系,有相對較少的現金流動性。
2、我國的增值稅是在1997年引進的,是在産品稅的基礎上進行試點。因此,當時雖然被稱為增值稅,但實際上是對産品稅的一種改良,試點範圍不大。
3、1984年,完成試點,并結合第二步“利改稅”,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試行,标志着我國正式确定實行增值稅。
《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生産和進口本條例規定應稅産品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實際規定的增值稅稅目範圍有限,涉及面不廣。對增值稅稅目分甲乙兩大類産品,其中甲類産品按照“扣額法”計算應納稅額;乙類産品按照“扣稅法”計算應納稅額。進口的應稅産品,不論是甲類或乙類産品,均按組成計稅價格,依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不扣除任何項目的金額或已納稅額。
4、1993年底,正式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4号)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稅條例(草案)》。
《增值稅暫行條例》确定了“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的基本計算制度,并延續至今。增值稅采用生産型增值稅。
【知識點】
目前,在理論和實踐中将增值稅的類型劃分為三類:消費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生産型增值稅。
(1)生産型增值稅
生産型增值稅一般指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其耗用的外購貨物與勞務但不包括購進的固定資産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所計算的增值稅。
其主要特征在于不允許扣除購進固定資産所負擔的增值稅。由于其相對征收額度比較大,收入的可控性比較強,一般在推行時被采用,屬于一種過渡性的增值稅類型。
(2)收入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一般指以銷售額減去外購貨物、勞務和固定資産折舊額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所計算的增值稅。
其主要特征在于對投入的固定資産所含增值稅額按照固定資産折舊進行逐步扣除。從理論上講,應為一種标準的增值稅,但難以實現與發票的對接,在實際操作中可控制性比較差,且固定資産折舊的核算在所得稅和财務上又有區别,為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稅的國家較少。
(3)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一般指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其耗用的外購貨物與勞務及購進固定資産後的餘額為增值稅所計算的增值稅。
其主要特征在于允許将購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資産在内的已納增值稅額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由于該類型增值稅在采用發票扣稅法上無困難,且發票扣稅法能對每筆交易的稅額進行計算并很方便地予以扣除,因而是一種先進、規範及輕稅負的增值稅類型。
5、2004年7月1日起,為了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發展、試點增值稅由生産型向消費型的轉型,出台了《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财稅〔2004〕156号),對東北地區實行固定資産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6、2007年7月1日起,出台了《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财稅〔2007〕75号),對中部地區實行固定資産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7、2008年7月1日起,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财政部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财稅号〔2008〕108号),對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固定資産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8、2009年1月1日起,出台了《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70号),在全國範圍内實施增值稅由生産型向消費型的轉型。
9、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國完成增值稅由生産型向消費型的轉型。
【後續:增值稅擴圍】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此開始,通過擴大試點範圍、擴大行業範圍等步驟,我國在稅制改革上又走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道路。到2015年底,僅剩四大行業尚未完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今日,财政部部長稱,2016年将全面完成營改增。
目前,原增值項目适用的基本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号),營改增項目适用的基本法規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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