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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寫遺囑的四大誤區

來源:網絡

近些年來,這樣的一幕情景不斷的在我們身邊上演:年邁的老人家就要駕鶴西去,但若幹兒女晚輩卻為自己如何多占多分遺産争執不休,反目成仇,上演着一幕幕人間鬧劇。

很多老年人認為,遺産分配有《繼承法》管着,等自己百年之後,兒女們自然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獲得遺産,所以自己立不立遺囑沒多大關系,還有的老人顧慮立下遺囑會遭到遺囑中繼承份額較少或不是繼承人的子女的怨恨。

立不立遺囑沒多大關系

案例: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一女。趙、王先後死亡,生前均未立遺囑,兩人遺留有存款30餘萬元。繼承開始後,兒子與女兒就上述存款的繼承分割産生糾紛後訴至法院。

兩人均稱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且與父母共同生活,依此兩人均主張自己應多得遺産;雙方均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與王某生前與女兒長期共同生活,故女兒可依法多分得遺産。

顯然,兒子在虛構事實。由此導緻兒子與女兒的兄妹關系進一步惡化。若趙、王二人生前均立有遺囑明确了繼承人即各自份額,則很有可能避免上述糾紛,進而使得兒子與女兒的親情得以維系。

法官分析: 法官告訴記者,其實,遺産的繼承除了法定繼承外還有遺囑繼承。相對于法定繼承來說,遺囑繼承具有一定優勢。首先,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如果公民生前立有遺囑,且該遺囑有效成立,則應該按照遺囑處置遺産;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時,方可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産。

其次,遺囑繼承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公民自由意志的保護。遺囑繼承使得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安排遺産歸屬,不再受到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法定繼承人順序、份額安排的限制。

此外,遺囑繼承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即遺囑贈與。遺囑贈與的受益人不再受法定繼承人範圍限制。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其他非法定繼承人都可以通過遺囑獲得遺囑人财産。如此看來,有沒有遺囑就大不一樣了。


立了遺囑恐怕也沒用

案例:張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她一直和大兒子共同生活。2000年,張老太以成本價購買了其承租的原工作單位自管公房一套,所有權登記在張老太名下。

2005年張老太病重住院,此時張老太行動能力嚴重下降,但仍具備良好的認知能力。住院期間,二兒子擅自為張老太辦理了出院手續,并将她接至自家居住。大兒子、三兒子發現此事後多次向二兒子要求探望張老太,均被三兒子拒絕。

張老太被迫在三兒子處居住期間,被三兒子逼迫立了一份代書遺囑,内容為張老太死亡後其遺留的房屋由三兒子繼承。

此後,張老太病危,三兒子将其送至醫院,并通知了大兒子、二兒子前去探望。張老太見到大兒子後,将三兒子逼其立代書遺囑的事告知了大兒子,随後張老太自己書寫了自書遺囑交由大兒子,遺囑内容為張老太死亡後其遺留的房屋由大兒子繼承。

張老太死亡後,三兒子起訴大兒子、二兒子,要求按代書遺囑繼承張老太的房屋。庭審中,大兒子出示了張老太的自書遺囑,并要求按時間在後的自書遺囑将訴争房屋判歸自己繼承。最終,法院判決訴争房屋歸大兒子所有。張老太以後立的自書遺囑廢止了之前的代書遺囑,充分行使了自己的遺囑自由權利。

法官分析: 目前,有一些現象引起了法官的注意:一方面,有些子女為了滿足貪欲,越來越多的指導,參與,甚至威逼、強迫老年人立遺囑;另一方面,很多老年人認為如果遺産分配不平均,子女将來不承認,即便自己立了遺囑恐怕也沒用。

法官表示,老人的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因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民享有訂立遺囑的自由。這種自由包括遺囑設立自由,遺囑撤回與變更自由,遺囑内容自由,以及遺囑形式選擇的自由。

遺囑的法律性質屬于單方法律行為,隻要立遺囑反映了立遺囑人自己的真實意願,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其所立遺囑就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的。

因此,老年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考慮種種因素,将自己生前積累的财産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并決定他們獲得遺産的份額。當然老人也有權決定将遺産部分或全部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老年人行使上述權利時,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包括子女在内親屬也不得幹涉,更不能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設立共同遺囑省事

案例:王某與錢某系夫妻關系,有一子一女。王某與錢某婚内共同購買了樓房一套,兩人欲将此房留予兒子繼承,遂由王某書寫了一份遺囑并由王、錢二人共同簽名。遺囑内容為王、錢死亡後,遺留房屋由孫子小王繼承。

王、錢二人相繼死亡後,小王持上述共同遺囑起訴父親及姑姑,要求判令王、錢二人所留房屋歸其所有。姑姑對遺囑内容字迹及立遺囑人的簽名均無異議,但認為錢某僅在遺囑上簽名并未參與遺囑内容的書寫,故此遺囑形式對錢某來說不是自書遺囑,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對此,小王又提供錄像一段,該錄像顯示爺爺王某宣讀一份文字材料,内容與上述遺囑一緻,奶奶錢某在一旁邊聽邊點頭,王某讀完後兩人在文字材料上簽名。法院結合上述遺囑及影像材料最終判決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若小王沒有錄像等其他輔助證據,則奶奶錢某的遺囑真實意願将很難被充分證實。

法官分析: 許多老年夫婦希望通過訂立共同遺囑解決子女繼承夫妻共同财産的問題,但共同遺囑的訂立在我國現有法律中未作明确規定。也即我國法律未明确認可此種遺囑形式,但法律也未明确禁止。

共同遺囑包括三類:

第一類,單純共同遺囑,即數個遺囑的内容完全獨立,僅是記載于一個遺囑載體之上。

第二類,相互共同遺囑,立遺囑人互為遺贈或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遺囑繼承人的遺囑。

第三類,牽連共同遺囑,相互以對方遺囑為條件的遺囑。後兩種遺囑帶有協議的性質,類似于合同。

上述三類,除第一類實際為數個獨立遺囑外,其餘兩者根據我國法律是被限制使用的。如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1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别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明确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之所以限制共同遺囑的使用,概因共同遺囑之存在,使得遺囑效力難以确定,而且限制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各位老年朋友盡量不使用共同遺囑。


訂立遺囑不受限制

我們常說世界上不存在沒有限制的自由,在遺産繼承領域這條真理同樣适用。法律法規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性規定,是老人在草拟遺囑時務必要留意的。

特留份制度(也叫必留份制度)是訂立遺囑的一項限制性規定,雖然公民可以通過設立遺囑将自己的遺産分配給任何人,但考慮到如果公民将自己所有遺産毫無保留的給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之權益不顧,同樣有悖倫理道德,我國繼承法特規定了“必留份制度”。

根據繼承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的遺産份額的,遺産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産,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确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确定,遺囑自立遺囑人死亡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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