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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準候氣
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算數之事生矣。記稱大桡作甲子,《呂氏春秋》曰:“黃帝師大桡。”《博物記》曰:“容成氏造曆,黃帝臣也。”《月令章》句:“大桡探五行之情,占鬥綱所建,于是始作甲乙以名日,謂之幹,作子醜以名月,謂之枝,枝幹相配,以成六旬。”隸首作數。《博物記》曰:“隸首,黃帝之臣。”一說,隸首,善算者也。二者既立,以比日表,表即晷景。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曆,其别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說苑》曰:“以粟生之,一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物有多少,受以量;《說苑》曰:“千二百粟為一籥,十籥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鬥,十鬥為一斛。”量有輕重,平以權衡;《說苑》曰:“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铢,二十四铢重一兩,十六兩重一斤,三十斤重一鈞,四鈞重一石。”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曆數:然後幽隐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前志》曰:“夫推曆生律,制器規圓矩方,權重衡平,準繩嘉量,探赜索隐,鈎深緻遠,莫不用焉。度長短者不失毫厘,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累。紀于一,協于十,長于百,大于千,廣于萬。”
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曆。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征通知鐘律者,考其意義,羲和劉歆典領條奏,前史班固取以為志。而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玄成、谏議大夫章,雜試問房于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于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于南事,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于六十,猶八卦之變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征,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征。《月令章句》曰:“以姑洗為角,南呂為羽,則微濁也。”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征以類從焉。《月令章句》曰:“律,率也,聲之管也。上古聖人本陰陽,别風聲,審清濁,而不可以文載口傳也。于是始鑄金作鐘,以主十二月之聲,然後以效升降之氣。鐘難分别,乃截竹為管,謂之律。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聲之清濁,以律長短為制。”《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鄭玄曰:“宮數八十一,黃鐘長九寸,九九八十一也。三分宮去一生征,征數五十四,林鐘長六寸,六九五十四也。三分征益一生商,商數七十二,太蔟長八寸,八九七十二也。三分商去一生羽,羽數四十八,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為四十八也。三分羽益一生角,角數六十四,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為六十四也。三分角去一生變宮,三分變宮益一生變征。自此已後,則随月而變,所謂‘還相為宮。’”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複,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于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苟非革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隐閑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于歆所奏,其術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
《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鐘之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清。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鐘,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前書》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閑而吹之,以為黃鐘之管。制十二筒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音,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乃定。”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損益之。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黃鐘之實。《前書》曰:“太極元氣,含三為一。極,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動于子。參之于醜,得三。又參之于寅,得九。又參之于卯,得二十七。又參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參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參之于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參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于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參之于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又參之于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氣鐘于子,化生萬物者也。故滋萌于子,紐牙于醜,引達于寅,冒茆于卯,振羨于辰,巳盛于巳,咢布于午,昧暧于未,申堅于申,留孰于酉,畢入于戌,該閡于亥,出甲于甲,奮軋于乙,明炳于丙,大成于丁,豐茂于戊,理紀于己,斂更于庚,悉新于辛,懷任于壬,陳揆于癸。故陰陽之施化,萬物之終始,既類旅于律呂,又經曆于日辰,而變化之情則可見矣。”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為下生林鐘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為上生太蔟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以九三之,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于律為寸,于準為尺。不盈者十之,所得為分。又不盈十之,所得為小分。以其餘正其強弱。
黃鐘,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鐘。黃鐘為宮,太蔟商,林鐘征。
一日。律,九寸。準,九尺。
色育,十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六。
下生謙待。色育為宮,未知商,謙待征。
六日。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準,八尺九寸萬五千九百七十三。
執始,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
下生去滅。執始為宮,時息商,去滅征。
六日。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準,八尺八寸萬五千五百一十六。
丙盛,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丙盛為宮,屈齊商,安度征。
六日。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準,八尺七寸萬一千六百七十九。
分動,十七萬八十九。
下生歸嘉。分動為宮,随期商,歸嘉征。
六日。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準,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質末,十六萬七千八百。
下生否與。質末為宮,形晉商,否與征。
六日。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準,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則。大呂為宮,夾鐘商,夷則征。
八日。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準,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分否,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四。
下生解形。分否為宮,開時商,解形征。
八日。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準,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淩陰,十六萬一千四百五十二。
下生去南。淩陰為宮,族嘉商,去南征。
八日。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準,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少出,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
下生分積。少出為宮,争南商,分積征。
六日。律,八寸小分九強。準,八尺萬八千一百六十。
太蔟,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下生南呂。太蔟為宮,姑洗商,南呂征。
一日。律,八寸。準,八尺。
未知,十五萬七千一百三十四。
下生白呂。未知為宮,南授商,白呂征。
六日。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準,七尺九寸萬六千三百八十三。
時息,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
下生結躬。時息為宮,變虞商,結躬征。
六日。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強。準,七尺八寸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屈齊,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三。
下生歸期。屈齊為宮,路時商,歸期征。
六日。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準,七尺七寸萬六千九百三十九。
随期,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
下生未卯。随期為宮,形始商,未卯征。
六日。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強。準,七尺六寸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形晉,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六。
下生夷汗。形晉為宮,依行商,夷汗征。
六日。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準,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三十五。
夾鐘,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下生無射。夾鐘為宮,中呂商,無射征。
六日。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強。準,七尺四寸萬八千一十八。
開時,十四萬五千四百七十。
下生閉掩。開時為宮,南中商,閉掩征。
八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強。準,七尺三寸萬七千八百四十一。
族嘉,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三。
下生鄰齊。族嘉為宮,内負商,鄰齊征。
八日。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強。準,七尺二寸萬七千九百五十四。
争南,十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二。
下生期保。争南為宮,物應商,期保征。
八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準,七尺一寸萬八千三百二十七。
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下生應鐘。姑洗為宮,蕤賓商,應鐘征。
一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準,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南授,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四。
下生分烏。南授為宮,南事商,分烏征。
六日。律,七寸小分九大強。準,七尺萬八千九百三十。
變虞,十三萬八千八十四。
下生遲内。變虞為宮,盛變商,遲内征。
六日。律,七寸小分一半強。準,七尺三千三十。
路時,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下生未育。路時為宮,離宮商,未育征。
六日。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準,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形始,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二。
下生遲時。形始為宮,制時商,遲時征。
五日。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準,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依行,十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二。
上生色育。依行為宮,謙待商,色育征。
七日。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半強。準,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上生執始。中呂為宮,去滅商,執始征。
八日。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準,六尺六寸萬一千六百四十二。
南中,十二萬九千三百八。
上生丙盛。南中為宮,安度商,丙盛征。
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微弱。準,六尺五寸萬三千六百八十五。
内負,十二萬七千五百六十七。
上生分動。内負為宮,歸嘉商,分動征。
八日。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強。準,六尺四寸萬五千九百五十八。
物應,十二萬五千八百五十。
上生質末。物應為宮,否與商,質末征。
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強。準,六尺三寸萬八千四百七十一。
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上生大呂。蕤賓為宮,夷則商,大呂征。
一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準,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南事,十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四。
不生。南事窮,無商、征,不為宮。
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準,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一十一。
盛變,十二萬二千七百四十一。
上生分否。盛變為宮,解形商,分否征。
七日。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強。準,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
離宮,十二萬一千八十九。
上生淩陰。離宮為宮,去南商,淩陰征。
七日。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準,六尺一寸萬二百二十七。
制時,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上生少出。制時為宮,分積商,少出征。
八日。律,六寸小分七弱。準,六尺萬三千六百二十。
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蔟。林鐘為宮,南呂商,太蔟征。
一日。律,六寸。準,六尺。
謙待,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
上生未知。謙待為宮,白呂商,未知征。
五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準,五尺九寸萬七千二百一十三。
去滅,十一萬六千五百八。
上生時息。去滅為宮,結躬商,時息征。
七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準,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安度,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
上生屈齊。安度為宮,歸期商,屈齊征。
六日。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準,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歸嘉,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三。
上生随期。歸嘉為宮,未卯商,随期征。
六日。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強。準,五尺七寸萬一千九百九十九。
否與,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七。
上生形晉。否與為宮,夷汗商,形晉征。
五日。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準,五尺六寸萬六千四百二十二。
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上生夾鐘。夷則為宮,無射商,夾鐘征。
八日。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準,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解形,十萬九千一百三。
上生開時。解形為宮,閉掩商,開時征。
八日。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準,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去南為宮,鄰齊商,族嘉征。
八日。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準,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七。
上生争南。分積為宮,期保商,争南征。
七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準,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七十一。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南呂為宮,應鐘商,姑洗征。
一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準,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征。
五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準,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變虞。結躬為宮,遲内商,變虞征。
六日。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準,五尺二寸萬二千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時。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征。
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準,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未卯為宮,遲時商,形始征。
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準,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征。
七日。律,五寸小分五強。準,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征。
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準,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征。
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準,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内負。鄰齊為宮,分動商,内負征。
七日。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準,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應。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征。
八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準,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應鐘為宮,大呂商,蕤賓征。
一日。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準,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上生南事。分烏窮次,無征,不為宮。
七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彁内,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遲内為宮,分否商,盛變征。
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未育為宮,淩陰商,離宮征。
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彁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遲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征。
六日。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前書注》曰:“章帝時,零陵文學奚景于泠道縣舜祠下得白玉管。古以玉為管。”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诏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诏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诏曰:“崇子學審曉律,别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候部莫知複見。《薛瑩書》曰,上以太常樂丞鮑邺等上樂事,下車騎将軍馬防。防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邺上言:‘王者飲食,必道須四時五味,故有食舉之樂,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移風易俗,莫善于樂。樂者天地之和,不可久廢。今官樂但有太蔟,皆不應月律。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乃能順天地,和氣宜應。明帝始令靈台六律候,而未設其門。樂經曰十二月行之,所以宣氣豐物也。月開鬥建之門,而奏歌其律。誠宜施行。願與待诏嚴崇及能作樂器者共作治,考工給所當。’诏下太常。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請太仆作成上。’奏寝。今明诏下臣防,臣辄問邺及待诏知音律者,皆言聖人作樂,所以宣氣緻和,順陰陽也。臣愚以為可順上天之明時,因歲首令正,發太蔟之律,奏雅頌之音,以立太平,以迎和氣。其條貫甚備。”诏書以防言下三公。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于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禦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淮南子》曰:“水勝故夏至濕,火勝故冬至燥。燥故炭輕,濕故炭重。”進退于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效則和,否則占。《易緯》曰:“冬至人主不出宮,寝兵,從樂五日,擊黃鐘之磬。公卿大夫列士之意得,則陰陽之晷如度數。夏至之日,如冬至之禮。冬至之日,樹八尺之表,日中視其晷。晷如度者其歲美,人民和順。晷不如度者則歲惡,人民多訛言,政令為之不平。晷進則水,晷退則旱。進一尺則日食,退一尺則月食。月食則正臣下之行,日食則正人主之道。”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缇缦。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葭莩出河内。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曆。《月令章句》
參天大樹必有其根,環地之水必有其源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