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女準備結婚了,家住上海市靜安區的馬阿姨立下遺囑,計劃自己的一套房子給女兒繼承,目的是想确保這套房子作為女兒的婚前财産,以後隻有她能繼承。
根據中華遺囑庫的最新數據,全國60歲以上人群中,99.8%的老人在定遺囑時會選這條“防兒媳女婿”條款,那麼這個條款有法律依據嗎?能幫自己和女兒防範風險嗎?
女兒婚事将近,阿姨來立遺囑
明确“房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74歲的馬阿姨今年2月份剛剛立好了遺囑,在遺囑裡,她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給了女兒,并且明确表示“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這就是我來立遺囑的主要目的,就是讓我這套房子能作為女兒的婚前财産,并且以後也隻能她一個人來繼承。”她說。
原來,馬阿姨從新聞裡得知,即使女兒是自己的獨生子女,也有可能沒辦法完全繼承自己的房子——如果作為女兒的夫妻共有财産,以後女兒的婚姻出了什麼問題,房子有可能被女婿分走一半。
去年,女兒和男朋友開始談婚論嫁,馬阿姨就咨詢了立遺囑的事情,進一步覺得立遺囑的确有必要,于是預約了訂立遺囑,經過幾個月的等待,終于立好遺囑。
“立完遺囑的當天心裡還有點難過,想着怎麼自己就到了要寫遺囑的年紀了,但後來就覺得安心,以後我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都不會有人來跟女兒搶房子了。”馬阿姨說。
中華遺囑庫的負責人介紹道,馬阿姨的女兒在以後繼承房産的過程中通過調用這份遺囑繼承房産,流程會更方便。
跟子女交易房産比立遺囑節省稅費,
但存在三大風險
成功立了這份遺囑後,馬阿姨遇到的新問題是,這套房子以後交易可能會面臨高額稅費——
最近,女兒覺得現在這套房子太老了想置換,得知如果這套房子是繼承來的,以後在買賣的過程中要交高額的稅。房産中介建議馬阿姨現在就把房子賣給女兒,這樣隻要交1%的稅,能省下一大筆錢。
“要不要現在把房子賣給女兒,節省稅費?”馬阿姨有點心動,今天又特地來咨詢。遺囑庫的工作人員田豔的一番話又讓她覺得不能為了省小錢,承擔大風險。
原來,田豔說,房産中介說的方法确實能省下一些稅費,但是買賣過戶完成之後會有三大風險:
■ 因為隻有一套房子,賣掉後,馬阿姨喪失了支配财産的主動權,養老全都依賴女兒,自己的生活存在不确定性;
■ 房子賣給女兒,萬一女生戀愛腦要在房本上加配偶的名字,馬阿姨即便反對,也沒有決定權;
■ 最大的風險在于,意外不會分年齡大小,萬一女兒先發生意外,她的配偶和父母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馬阿姨或許就要跟其他人再去分自己的房産。
聽了這段話之後,馬阿姨連連稱是,經過一番考慮,馬阿姨告訴記者,為了減少風險,決定還是不把房子早早賣給女兒。
“我把房子留在自己手裡,以後小夫妻想在房本上加名字、賣房子,我能幫女兒把把關;女兒不願意的情況下,也能拿我當‘擋箭牌’,他們小兩口的矛盾也少一些。”
99.8%的老人立遺囑“防兒媳女婿”
今天發布的中華遺囑庫白皮書中的數據顯示,60-70歲老年人成為訂立遺囑的“主力軍”,而在60歲以上老人當中,有99.8%的人會像馬阿姨一樣,選擇遺囑範本中的“防兒媳女婿條款”,即在遺囑中規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财産屬于個人财産,不屬于其夫妻共同财産。
記者就此采訪上海巨明(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怡婷,專長民商事及婚姻法的陳律師表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也規定,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通過在遺囑中寫明“繼承人所繼承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确能起到排除兒媳或女婿對遺産的共有的效果。
僅0.2%老人不防兒媳女婿?
其實比例已有上升
隻有0.2%的老人沒有選擇“防兒媳女婿”條款,這個數字代表什麼?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表示,這是面向全國的調查數據,沒有選擇這項條款的人有可能選擇給兒媳女婿部分财産,也有可能是在立遺囑的過程中不選擇子女作為繼承人。
而常年接待滬上立遺囑老人的負責人黃海波介紹,“0.2%這個數字看上去很小,但相比以前已經提升了不少。”資料數據顯示,2019年時有99.92%的老年人選擇“防兒媳女婿條款”。
黃海波說,這些年接待前來立遺囑的老人,能明顯感受到滬上家庭中,公婆和兒媳關系、嶽父嶽母和女婿關系更好了,“我們也經常遇到兒媳帶着公婆來,他們也不會過多過問老人把财産給了誰。”
除了關系改善的原因,黃海波介紹在他接觸的家庭中,也遇到其他個例,譬如,一些上海家庭由于限購,女婿買房時選擇寫嶽父嶽母的名字,由他們代持房産,這種情況下,嶽父嶽母來立遺囑時就會選擇把這套女婿出錢買的房子作為女兒女婿的夫妻共同财産,或直接選擇繼承人是女婿。
新聞晨報·周到APP 記者 吳瓊
來源:新聞晨報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