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蒙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依法宣判,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
案情回顧
2021年10月至12月間,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了得到好處,其叫上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等人一起用各自的身份證到蒙山縣縣城多個賓館開房。吳某某把賓館房間内的固定電話設置呼叫轉移到吳某強(另案處理)和其他上線指定的手機号碼。吳某某利用設置固定電話呼叫轉移計2萬多次,其中有部分号碼呼叫轉移後被他人詐騙利用,緻使朱某某、郭某某、龔某某等被詐騙人民币共計70多萬元,被告人吳某某從中獲利2000多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他人犯罪提供通訊傳輸,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且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其具有低投入、高回報、犯罪手段較為簡單等特點,已成為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之一。本案中吳某某因貪圖蠅頭小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後,仍為他人犯罪提供通訊傳輸幫助,最終淪為了階下囚。檢察官提醒“利字當頭一把刀,謀利當要行正道”。面對社會上各種紛繁複雜的利益誘惑,每個人務必提起十二分精神去甄别。莫把“陷阱”當“餡餅”,否則為時已晚矣。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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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蒙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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