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樹人律師
法作為社會的行為規範,它通過對違反者的懲戒來促使人們遵守執行,人們之所以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不利後果,接受懲戒,就是因為事先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行為是法律禁止的,法律對人們的行為起着指導和警示的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出來的法律,法隻對其生效後的人們的行為起規範作用。如果允許法具有溯及力,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将要受到懲罰,就沒有安全感,也沒有行為的自由。
一、法的溯及力的概述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470号建議的答複》中有關于法的溯及力的概述,法的溯及力是關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問題,即法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适用的問題,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效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一般而言,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這在法理上被稱之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則,其法理基礎在于對信賴利益的保護。一般而言,“昨天的行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們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為,由此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卻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賴利益保護,不利于社會關系穩定,不利于維護法律權威。因此,法律原則上隻對其生效後的行為起規範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出來的法律。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三、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一)有利溯及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規定除外。”此例外規定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作出了可以溯及既往的“特别規定”;
2.這一“特别規定”是基于“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比如:新法施行前實施的行為,按照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該行為違法,而新法規定該行為合法的,新法施行後,應當适用新法的規定。這樣規定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二)程序從新
我國法律雖無明确的“程序從新”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也貫徹了這一原則。例如,2004年的《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适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适用新法規定,……”。
四、以案釋法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018号
【基本案情】再審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某區政府房屋拆計協議一案,再審申請人向法院主張:撤銷一、二審裁定,支持其訴訟請求。2010年5月再審申請人與某區政府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書,協議簽訂後,再審申請人履行了其義務,某區政府未将約定房屋交付再審申請人。故将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該協議是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施行之前形成的協議,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此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裁定較回起訴。二審法院認同一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申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裁判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證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範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适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的訴訟請求系要求某區政府繼續履行2010年5月20日的房屋拆遷協議。故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應參照民事法律規範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五、結語
由于法律為了規範變動後的社會生活而需要不停的修改,實踐中才會出現新舊法律沖突問題,才有了法的溯及力問題。為了順應社會變化,相繼有大量相關規定出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時也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和評價人們過去的行為,否則即是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屬于适用法律錯誤。基于此,行政機關一定要嚴格遵循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否則,其行政行為将面臨着被撤銷或被确認違法的局面。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