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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适用1%征收率,申報表是3%的賬務處理及申報要點

3月出台兩個新政策:

一、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從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同時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号,對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為方便小規模納稅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結合賬務處理及納稅申報,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小規模納稅人免征額提升、1%征收率優惠政策的繼續執行的賬務處理及申報表的填寫要點。

一、賬務處理

從實務操作的角度看,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是按季度進行的,而日常會計核算要遵循及時性原則,發生交易或事項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這就出現了一個時間上的差異,即取得銷售收入時,無法判斷本季度銷售額是否符合免稅的标準,隻有等到納稅申報期時才知道。

根據财會〔2016〕22号文的規定:“(十)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确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将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案例1】某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2季度銷售貨物取得銷售額價稅合計40.4萬元,按1%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

(1)在取得收入且發生納稅義務時,應先按照征收率對收入進行價稅分離:

借:銀行存款 40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4000

(2)季度終了,由于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标準,因此,40.4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本季度銷售額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條件,再将已經計提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那麼,這個當期損益應當計入哪一個會計科目呢?“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都是損益類科目。有人認為,應該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因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當初也是從主營業務收入中剝離出來的,現在免征了,就再還原回去,而且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考慮業務招待費、廣宣費的扣除基數),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更為合适。但是從會計原理上來說,主營業務收入強調的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而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标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而“營業外收入”屬于利得,利得與非日常活動有關,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稅是一個優惠政策(屬于直接免征但不涉及資産直接轉移的經濟資源,所以不适用政府補助準則),并非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所以筆者認為計入“營業外收入”更為恰當。在财會〔2016〕22号文頒布之前,按照财會[2013]24号(現已廢止),也是規定将有關應交增值稅直接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的。

但無論是“主營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兩者都會影響利潤、導緻所有者權益增加,可謂殊途同歸,無論計入哪個科目似乎也并不違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重要性”原則,所以也不必過于糾結。

本季度銷售額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條件,将已經計提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


二、納稅申報

【接案例1】該企業2021年2季度銷售額價稅合計40.4萬元,按1%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1年二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404000÷(1+1%)=400000(元),未超過45萬元,符合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對應的小微免稅額時仍應按照3%征收率計算。因此,該納稅人本期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400000元,小微免稅額=400000×3%=12000元。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9欄“免稅銷售額”=400000(元)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400000(元)

第17欄“本期免稅額”=400000×3%=12000(元)

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120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0(元)

該企業2021年二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填報如下所示:

三、拓展案例

【案例2】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鑒證咨詢服務,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1年4月份提供鑒證咨詢服務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5.15萬元,5月份提供鑒證咨詢服務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1萬元,6月份提供鑒證咨詢服務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5.15萬元。

該企業2021年二季度銷售額=(151500+101000+151500)÷(1+1%)=400000(元),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101000+151500)÷(1+1%)=250000(元)

1、賬務處理

(1)在取得收入且發生納稅義務時,先按照征收率對收入進行價稅分離:

借:銀行存款 40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4000

(2)季度終了,該納稅人2021年二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40萬元,未超過45萬元,符合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25萬元不免稅,本期小微企業免增值稅銷售額為15萬元,将免稅部分已經計提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500

貸:營業外收入 1500

2、納稅申報

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101000+151500)÷(1+1%)×2%=5000(元)。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的小微免稅額仍按照3%征收率計算,為15000×3%=4500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本期發生額”=(101000+151500)÷(1+1%)×2%=5000(元),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0+5000=5000(元),“本期實際抵減稅額”=5000(元)。

該企業2021年二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250000(元)

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101000+151500)÷(1+1%)=250000(元)

第9欄“免稅銷售額”=150000(元)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150000(元)

第17欄“本期免稅額”=150000×3%=4500(元)

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45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2500(元)

該企業2021年二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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