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殺混雜則層次難免受到影響,但是官殺混雜有可混不可混,具體有以下幾種: 1.五陽幹如為殺,地支遇幹之旺地,如甲幹逢卯之類,則不為混官;同理五陰幹為殺,地支遇于之旺地,如乙幹逢寅之類,亦不為混官。 2.五陽幹為官,地支遇幹之旺地,如甲逢卯之類,不為混殺;同理五陰幹為官,地支逢幹之旺地,如乙遇寅之類,亦不為混殺。“ 3.“各立門庭”者,不可混也。這裡所謂各立門庭,是指用官與件,官殺各顯其固有的特點。正官格,用财生官,則忌格,用食制殺,則忌官相混。4.“同流共止”者,殺與官同,可混。“同流共止”是指官殺同克我之物,隻論其克制,也就是官弱喜殺以助之,殺即官;殺弱喜官之,官即殺;可混。 5.一官而印绶重逢,官星洩氣,殺助官而不為混;若官殺并透無根,四柱劫印重逢,不但喜混,還喜财星助官殺。 6.一殺而遇食傷者,官助之,非混也。一殺透而食傷并見,制殺太過,官星助殺,不為混; 7.露殺藏官,幹神助殺,合官留殺,皆成殺氣,勿使官混也;露官藏殺,幹神助官,合殺留官,皆從官象,不可使殺混。 8.敗财合殺,比肩敵殺,官可混殺;比肩合官,劫财擋官,殺可混官。敗财與比肩雙至者,殺可使官混也;比肩與劫财兩遇者,官可使殺混。 然而就五行正理而論,官殺本為一理,官即殺,殺即官,身旺以殺為官,身弱以官為殺,取其平衡中和為本。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