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與散裝貨物有關的裝港出現岸磅數與船舶水尺數不符的案件頻繁發生。在岸磅數與船舶水尺數不符的情形下,通常船東及船長會面臨壓力,會被托運人或租家要求簽發以岸磅數字為準的提單。
在此情況下,船長應首先考慮岸磅數與船舶水尺數的誤差是否在可接受範圍内。雖然可接受的誤差範圍要根據不同航次不同貨物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總體來說,一般超過0.5%的誤差是屬于不可接受的範圍。
如果誤差明顯在可接受的範圍内,船長仍應首先堅持簽發以船舶水尺數字為準或同時包括水尺和岸磅的數字的提單,但如果該做法受到托運人的阻撓無法做到,在誤差可接受的範圍内依據岸磅數簽發提單所帶來的風險并不大。
如果誤差明顯不在可接受的範圍内,船長基于合理的理由懷疑托運人提供的貨量信息不準确,依據《海牙維斯比規則》,船長就可以拒絕簽發提單。
在實務中,船長可以考慮按如下程序處理:
協會另外提到了船長可以考慮采取的幾項其他做法及注意事項:
n - 在提單上批注“,, ”。在提單上“”下批注“said tobe”。
n - 開航前在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密封艙口,并至卸貨港再打開封艙以表明在航行途中貨物沒有受到任何因素幹擾。
n - 将糾紛争議處理的全程都做到讓租家知曉,依據租約中簽發大副收據及提單的規定,提出讓租家承擔相關責任,如卸貨港收貨人提出貨物短量索賠,船東保留向租家追償的權利。
n - 船長發出一份 of 表明岸磅數據不準确,但其迫于商業壓力簽發了提單。這種聲明在授權租家嚴格按照大副收據簽發提單、而租家并未照做的情況下,會有助于船東向租家追償。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賠協會特别指出,在可接受的誤差範圍内,出具聲明是有用的;但是若對于超出可接受範圍的誤差,聲明可能會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其一,聲明是船長明知提單數字錯誤仍然簽發的證據。這就可能會影響P&I的保險承保;
其二,開出聲明可能會加大船東對于卸貨港提出的貨物短量索賠的抗辯難度。如在本來接受0.5%誤差量的法域,收貨人會依據“聲明”起訴,貨物短少是由于船長錯誤簽發提單導緻。對于收貨人提出的貨物短量索賠,此聲明可能并無法對船東提供足夠的保護。
n - 托運人或租家給船東提供一份擔保函以達到船東同意按照岸磅數簽發提單的目的。
保賠協會特别指出,如果一名船長授權簽發一份他明明認為不能真實反映實際貨量的提單,已涉嫌欺騙收貨人,那麼任何相關的擔保函在法律上都可能無法強制執行。不僅如此,P&I保賠保險的承保也會受到影響,擔保函将會取代P&I保賠效力,而船東隻能完全依靠于保函的提供方履行保函承諾,這将會引發許多問題。
綜上所述,很遺憾此類糾紛通常沒有固定的模式以達到完美符合各方利益的解決,需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通過各方之間的協商來具體分析處理。
信息參考:
1. The - Claim
2. with the issue of ship By James
附:海牙維斯比規則第三條第三款
3. After goods into his , the , or the or agent of the ,shall, on of the , issue to the a bill of other
(a) the for of the goods as the same are by the the of such goods , are or shown upon the goods if , or onthe cases or in which such goods are , in such a as until the end of the ;
(b) of or , or the , or , as the case may be,as in by the ;
(c) the and of the goods:
that , or agent of the shall be bound to state or show in of any marks, , , or which he has for not to the goods which he has had no means of .
3、承運人或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貨物歸其照管後,經托運人的請求,應向托運人簽發提單,其上載明下列各項:
(a)與開始裝貨前由托運人書面提供者相同的、為辨認貨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如果這項标志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帶包裝的貨物上,或在其中裝有貨物的箱子或包裝物上,該項标志通常應在航程終了時仍能保持清晰可認。
(b)托運人用書面提供的包數或件數,或數量,或重量。
(c)貨物的表面狀況。
但是,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須将任何貨物的标志、号碼、數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單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據懷疑提單不能正确代表實際收到的貨物,或無适當方法進行核對的話。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