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深交所發布深交所股票期權業務規則及指南。其中,《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下稱《風險管理辦法》)提出了期權交易風險管理的各項措施。
與上交所股票期權試點類似,深交所股票期權試點實行保證金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保證金制度:機構直接在客戶保證金餘額中扣減開倉保證金
期權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應當以現金或者經深交所及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交納。保證金分級收取: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收取;中國結算向結算參與人收取;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委托其結算的期權經營機構收取保證金。
保證金包括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又分為開倉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開倉保證金是指深交所對每筆賣出開倉申報實時計算并對有效賣出開倉申報實時扣減的保證金日間額度。結算準備金是指結算參與人存入期權保證金賬戶,用于期權交易結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是指結算參與人存入保證金賬戶,用于擔保合約履行且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中國結算向結算參與人收取結算準備金和維持保證金。
在保證金标準方面,《風險管理辦法》規定了開倉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的計算公式。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客戶賣出開倉申報計算對應的開倉保證金額度,并根據客戶保證金餘額情況,對其賣出開倉申報進行前端控制。接受客戶賣出開倉委托時,應當在客戶保證金餘額中扣減對應的開倉保證金額度。每個交易日日終,中國結算按深交所公布的合約結算價格計算并收取結算參與人應當交納的維持保證金。
投資者可以根據深交所、中國結算公布的組合策略類型,将若幹成分合約組合為一個特定類型的組合策略持倉。深交所對構建組合策略申報進行校驗,對符合規定的申報進行确認,實時鎖定相應成分合約的持倉,在投資者合約賬戶中生成相應的組合策略持倉,并實時增加相應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日間餘額。構建組合策略的,按照組合策略對應的标準收取保證金。
另外,期權結算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參與人以自有資金交納的,用于應對結算參與人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具有中國結算期權委托結算業務資格的結算參與人交納基礎結算擔保金的标準為1000萬元,不具有該業務資格的結算參與人交納基礎結算擔保金的标準為500萬元。
持倉限額制度:總持倉限額最高10000張可申請提高限額
期權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包括單個合約品種的權利倉持倉限額、總持倉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以及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限額等。投資者在兩個及以上期權經營機構開立合約賬戶的,其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投資者的相應持倉限額。
深交所單獨公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指引》(下稱《持倉限額指引》)。根據開戶時間、期權合約成交量、資産餘額等标準的不同,《持倉限額指引》将投資者分為四類制定了不同的持倉限額标準。最低的為新開合約賬戶,權利倉持倉限額為100張、總持倉限額為2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400張。最高的為經期權經營機構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開戶滿10個交易日、期權合約成交量達到1000張、自有資産餘額超過300萬元且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權利倉持倉限額為5000張、總持倉限額為100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10000張。
期權經營機構經紀業務單個合約品種總持倉限額為500萬張。投資者、期權經營機構确有需要提高單個品種持倉限額的,須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深交所報備。深交所視報備情況提高其單個品種的持倉限額,最高不超過該品種持倉限額最高标準的5倍。
在成交金額限制方面,個人投資者買入金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産餘額10%與證券賬戶過去6個月日均持有證券市值20%的較高者。對于經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且滿足一定條件的個人投資者,期權經營機構可以調整買入金額限制,對于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其買入金額限額最高為該客戶自有資産餘額的20%;對于權利倉持倉限額已達到2000張的客戶,其買入金額限額最高為該客戶自有資産餘額的30%。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每日向深交所報備單個客戶買入金額上限,并據此對客戶買入開倉及持倉情況進行前端控制。
強行平倉制度:投資者持倉超限将被強行平倉
期權交易實行強行平倉制度。《風險管理辦法》規定,強行平倉的情形有多種,可由中國結算、深交所、期貨經營機構實施,中國結算實施強行平倉的,由其向深交所發送強行平倉通知單,委托深交所執行。強行平倉對象包括結算參與人、投資者、期權經營機構等。
結算參與人結算準備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内補足或者自行平倉,中國結算有權實施強行平倉。
投資者持倉數量超出深交所規定的持倉限額規定,期權經營機構未及時根據經紀合同約定或者深交所要求對其實施強行平倉的,深交所可以對該投資者實施強行平倉。
期權經營機構持倉數量超出深交所規定的持倉限額規定,未在深交所規定時間内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深交所可以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期權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情形,導緻或者可能導緻期權市場出現重大交易風險時,深交所、中國結算可以決定實施強行平倉,并向市場公告。
另外,期權經營機構可根據深交所、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出現特定情形的客戶實施強行平倉。包括三種情形:保證金低于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标準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内補足或者自行平倉;持倉數量超過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持倉限額,但因深交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場主體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根據經紀合同約定對客戶的持倉限額作出調整或者客戶申請的持倉額度到期導緻其持倉超限的除外;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風險警示制度:合約價格重大異常波動可發布風險警示公告
深交所股票期權試點風險警示措施包括五種:要求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風險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其他風險警示措施。可由深交所、中國結算單獨或者合并采取。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出現七種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其報告情況,并單獨或者合并實施談話提醒、書面風險警示措施:期權交易出現異常;期權持倉出現異常;期權交易資金出現異常;涉嫌違規、違約;涉及期權交易的投訴或者舉報;涉及立案調查等司法程序;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結算參與人發生五種情形之一的,中國結算可以要求其報告情況,并實施談話提醒、書面風險警示措施:自營或者經紀業務的保證金占用比例達到較高比例;資金出現異常;涉嫌違規、違約;涉及立案調查等司法程序;中國結算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另外,發生導緻或者可能導緻期權市場出現重大風險的情形的,深交所可以發布風險警示公告,向市場警示風險。包括五種情形:期權合約價格出現重大異常波動;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期權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交易存在較大風險;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編輯 任婉晴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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