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婚前财産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财産權利證明,婚前财産協議書(若未提前準備協議,可請公證員代為書寫),其它證明材料。
材料準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需要帶上結婚證;與約定内容有關的财産所有權證明。如房産證、未拿到産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财産屬性的證明等;雙方已經草拟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内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别、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财産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财産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财産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财産協議的内容、審查财産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簽訂财産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确認。
雙方當事人在婚前财産協議書上簽名,即完成公證。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