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一、追索扶養費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即扶養費的支付。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夫妻一方可能并不能實際控制并支配夫妻共同财産,甚至在自己需要用夫妻共同财産支付醫療費等必須支付的費用時也不能實際使用夫妻共同财産。從這個角度講,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也說明對方違反了法律關于夫妻對于共有财産有平等處理權的規定。
二、數額:原則上以一半為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财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即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分割共同财産。但是,夫妻雙方中需要扶養的一方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的時候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金額的問題,否則就不具有可操作性。
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男女平等和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在夫妻之間扶養費的支付上也應當以一半為原則。比如,女方沒有任何收入來源,治療疾病花費10萬元,則男方原則上應當支付的金額不得少于5萬元。
附馮X與楊X扶養糾紛案
案情簡介:原、被告于2005年10月9日登記結婚,2006年10月23日生育一女楊X。2006年11月,原告攜女居住于原告父母家。2009年12月原告患上尿毒症。截至2011年4月25日,原告個人自負醫療費共計41,965.87元。現原告以訴稱中的理由來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一半醫療費。
另查明,楊X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訴,要求按每月600元追索被告自2006年11月起至2010年11月的撫養費共計29,400元;被告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1,200元。2011年5月9日本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自2006年11月起至2010年11月止的撫養費共計26,900元及給付原告自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4月止的撫養費共計500元(已扣除被告已給付的3,000元)。該案目前尚未生效。
裁判原文節選【案号: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本院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被告稱為治療父母疾病自己已承擔了巨額債務,沒有能力再分擔原告的醫療費。雖然被告的遭遇值得同情,被告對父母所盡的贍養義務值得贊頌,但這些均不能成為其作為丈夫對患病妻子不盡法定扶養義務的理由,故對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本院酌情判定。困難是暫時的,希望雙方都能以積極的态度面對生活中的挫折,同心協力,共度難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原告馮X截至2011年4月25日的個人自負醫療費共計20,980元。
如果被告楊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4元,減半收取計162元,由被告楊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