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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又有新變動?今年起4類财産不在繼承範圍内,包括獨生子女

2022-10-09 10:58



相比較于很多西方國家而言,我們在繼承上面并沒有太多的規定,基本上都是上一代繼承給下一代。然而就目前來看,伴随着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現實也對我國繼承法的相關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國家有關部門經過詳細的商讨後,又對原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出了新的變動。即使是家中的唯一子女,也同樣不能例外。那麼,這具體是怎麼一回事兒呢?如今網上有人讨論,繼承法又有新變動?今年起4類财産不在繼承範圍内,包括獨生子女。

一、我國繼承法的發展和完善

對于任何一個國家的穩定發展來說,繼承法的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相比較于西方國家而言,我國繼承法地設立相對較晚,一直到1985年10月才正式實施。

根據新的法律法規來看,第一順位繼承人基本上都是我們最親密的家人,例如配偶、子女和父母,大家都同屬于一個小家庭。接下來才是自己的直系兄弟姐妹,沒有直系手足就是隔代的直系親屬,例如祖父母等。

總的來看,就是從自己的小家庭不斷外擴,從而尋找自己的繼承者。在我國民法典當中,繼承法一直都占據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對于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也同樣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在國民經濟不斷發展的當下,關于繼承方面的糾紛也變得越來越多了。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就必須對原有的繼承法進行相應的完善,以此來滿足更多情景的需求,并更好地解決此類糾紛案件。自2022年開始,以下這四類财産,将不能由子女直接繼承。

二、子女不能繼承這4類财産,獨生子女也不行

第1類不允許子女繼承的财産就是父母的著作權或知識産權等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這些權利都屬于非實物的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子女将沒有權利去繼承。或許有人覺得這是因為分配不公才直接定下的規矩,然而事實上卻并非如此。

無論是家中的獨生子女還是衆多子女當中的一員,都将沒有繼承父母非實物權利的權利。第2類不允許子女繼承的财産就是非被繼承人的财産,很多人都以為這樣的情況不存在,然而就現實的案例來看,類似的情況還是非常常見的。

比如說被繼承人曾經與自己的朋友一同合夥開了一家企業,那麼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其子女就沒有辦法直接跨過合夥人,繼承父母的企業。

這是不符合規矩的,也是對其他合夥人極大的不尊重。隻有在獲得其他合夥人允許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拿走被繼承人原本應得的部分權利。

還有離異夫妻,如果男方選擇重組家庭,那麼男方與新妻子共同購買的房産,就不能直接被自己與前任妻子的子女繼承。隻有得到新妻子的同意,男方與前任妻子的子女才能繼承這一房産。

否則的話,房子的價值就将會對半分。一半屬于男方,可以被男方與前妻的子女繼承。另一半則屬于男方現任妻子,誰也沒有辦法非法奪走。

第3類不能繼承的财産就是被繼承人的撫恤金和賠償金,當然這種情況并不是絕對的,也會有一些不确定的意外。若授權的受益人不是自己的子女,那麼在去世之後,自己的親生子女也無權繼承賠償金。如果簽署的受益人是自己的子女,那麼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來繼承。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被繼承人因公殉職,那麼出于人道主義的關懷以及對被繼承人的感恩,國家往往會給予相應的撫恤金。這筆撫恤金并不能由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繼承,而是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給被繼承人的所有親屬,是萬萬不能被獨占的。

第4類不能繼承的财産就是已經立遺囑要由他人繼承的财産,現如今伴随着國人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被繼承者在去世之前都會立下遺囑。如果遺囑當中明确規定不由自己的子女來繼承自己的财産,那麼子女就将沒有辦法依法繼承。

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具有法律效應的,相關法務人員在執行的過程當中,也會嚴格遵從被繼承人的意願來分配遺産。若有不遵從者,那就是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國家之所以要對繼承法進行相應的改變,主要就是為了更适應當下社會發展的需求。沒有哪一種法律是始終一成不變的,伴随着時代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的不斷變化,各項法律都需要及時更新,從而更好的保障廣大老百姓的切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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