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819篇2022第98篇
【導讀】
#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條區别與适用農民違法占地建住宅的法律适用#
2022年7月16日下午,來自法學、公共管理學等理論界,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司法實務界的專家及與會代表共200多人相聚雲端,共同參加由蘇州大學公法研究中心、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聯合江蘇省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專家評估組、《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蘇州大學東吳智庫财産法研究中心舉辦的“耕地保護與農村違法建設執法權限分配問題專題學術研讨會”,本次研讨會也是蘇州大學恢複法學教育40周年系列活動之一。
應會議主辦方的邀請,小編以《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條的區别與适用》為題做了發言。從1986年、1998年和2019年《土地管理法》土地執法條文的曆史變遷為視角,梳理和分析了現行法第77、78條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以及這兩個條文在理解和适用中所存在的問題。這兩個法條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在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中就存在,是一個老問題,但兩個法條的法律适用是明确的,是一般條款與特别條款的關系。在現行法體系上,第77條和第78條關于執法權限的分配也許并不合理,也不符合“地政統一管理”的要求,但是它們的含義是清晰的,适用是明确的,即隻要是農村村民違法占用農村各類土地建設住宅,都應當适用第78條的特别規定。以下是本次發言的PPT和會議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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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提供研讨會精彩視頻,供大家學習參考。視頻來源: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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