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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世界為何停滞不前?1000年前的伊斯蘭教法淩駕于國家憲法上

前言

“國有國法,教有教規”,任何宗教團體,都有相應的教規教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若無教規教法,又何以約束門人。

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教規教法制定的目的,都是積極向上的。教規教法絕非僅僅為了懲戒與處罰那麼簡單,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幫助信徒遵守教義,不至于離經叛道。任何宗教與門派都這樣,伊斯蘭教當然也是。

埃及學者艾哈邁德·愛敏在其《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中提出:伊斯蘭教法學家權力過大;創制之門的關閉,讓伊斯蘭教法停留在一千多年前的水平。的确,這就是導緻伊斯蘭文明沒落的原因之一。

上一篇文章談到,“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是伊斯蘭文明崛起的關鍵,也是伊斯蘭文化沒落的根源。用這一觀點去探讨伊斯蘭教法,答案就很容易找到:伊斯蘭教法淩駕于國家法律之上,就是伊斯蘭世界最大的問題。甚至可以說,有些伊斯蘭國家根本就沒有憲法,他們隻有伊斯蘭教法。

這第四篇文章,我就打算讨論:伊斯蘭教法的創立過程,各教法學派的區别,以及教法導緻伊斯蘭文明停滞不前的症結所在。

我還是要強調:本人并非穆斯林,無任何宗教信仰,故而是站在無神論者立場寫文章。如果文章裡有任何冒犯伊斯蘭教的地方,請穆斯林們包容與諒解。願真主保佑你們!謝謝!

正文

相信一定有不少人會混淆教法教義這兩個不同的概念。

教義,是宗教所信奉的道理、義理;教法,是以教義為準則的法律條文。所以,先有教義,再有教法。

那首先我要說,盡管伊斯蘭教每個教派的教義會有一定偏差,并且伊斯蘭教1400年的曆史上,各個教派對教義也一直存在争執與争議,但總的來說,伊斯蘭教義積極向上,不存在原則上的問題。

就拿現在的主流教派——遜尼派(正統派)來說,六信(信真主、信天使、信經典、信使者、信後世、信前定)五功,就是其基本教義。另外,還需要做公益與善行。

通過上述教義,我們可以看出,伊斯蘭教義同基督教、佛教等宗教的教義,沒有原則性的區别,都是勸人為善的。

當然,我們不能站在無神論者的角度去批判宗教的教義。對于無神論者的我們而言,古希臘文化中的泛神論,我們也不會接受,更何況宗教文化中的有神論。

但可以這麼講,任何宗教(邪教除外)的教義都是勸人為善、積極向上的,伊斯蘭教當然也不會例外。不然,伊斯蘭教也不可能創造出伊斯蘭文化。昔日的伊斯蘭文明,也曾對世界做出巨大貢獻,這是永遠不可能被抹殺的事實。

既然本篇文章寫的是伊斯蘭教法,什葉派、蘇菲派、穆阿台及勒派(又譯穆爾太齊賴派)等派的教義,這裡就不再細說,待後續文章詳論。

我們回到主題,繼續讨論伊斯蘭教法。

伊斯蘭教初創時,并沒有伊斯蘭教法。《古蘭經》,就是伊斯蘭教的最高法典,穆斯林隻要根據《古蘭經》上的經文規定照做就是。如果有《古蘭經》解決不了的問題時,那就讓先知穆罕穆德裁斷。先知的話,就是聖訓。

随着先知的去世,以及阿拉伯帝國的不斷擴張(從阿拉伯半島發展到橫跨亞非歐三大洲的帝國),伊斯蘭世界遂産生出一個新的學術範疇——伊斯蘭教法學,以及一個新的學術職業——教法學家

為什麼會這樣?這個很容易理解。

大家想想,一家20人以内的民營小企業,需要繁瑣的管理制度嗎?需要企業文化嗎?都不需要。企業文化就是老闆文化,老闆可以直接給任何一個員工安排工作。

可世界五百強呢?有幾萬、幾十萬員工,那就不行。企業文化是必須的,這樣企業才有凝聚力。行政人事管理方面,也一定有許多繁瑣的規章制度。總經理不可能給基層員工直接安排工作。基層員工每做一件事,都需要走流程單,這樣才有憑有據責任分明。

伊斯蘭教初創時,先知的穆斯林大軍就是民營小企業。待發展到橫跨亞非歐三大洲的阿拉伯帝國時,哈裡發統治的穆斯林民衆規模就是世界五百強。此一時彼一時,《古蘭經》與聖訓,已無法解決1300多萬平方公裡疆域面積上帝國大大小小的事務。

于是,伊斯蘭世界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規章制度,伊斯蘭教法與教法學家由此孕育而生。

大家或許會有這樣的困惑:帝國版圖擴大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治理國家,這完全可以理解。可為什麼需要教法學家?曆代哈裡發作為國家元首,完全可以制定、修改法律。

可實際并非如此。

雖然伊斯蘭世界1400年來都是“政教合一”的政治體制,但真正達到完全政教合一的,隻有穆罕默德時代。

先知穆罕穆德是真主安拉的使者,無疑是宗教領袖;作為穆斯林群體的領頭人,無疑也是政治領袖。可先知是最後一位使者,繼任的哈裡發們不再是真主的使者。那就意味着,後續的曆任哈裡發,隻繼承了先知穆罕穆德的政治權威,而沒有完全繼承宗教權威。

哈裡發不是真主的使者,他們沒有權利挑戰《古蘭經》,隻能根據《古蘭經》上的經文行事。所以,在我們無神論者眼裡,這是先知穆罕默德挖的坑。

當然,我并非指責穆罕默德。穆罕默德是偉人,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不是将自己擺在神聖的使者高度,如果不是将《古蘭經》設定為天啟的經典,如果不是利用宗教思想,穆罕默德是無法凝聚團結阿拉伯人(貝都因人)的,就不會有後來的阿拉伯帝國與伊斯蘭文明。

但從長期發展的角度看,先知穆罕穆德的确為伊斯蘭教的發展留下了隐患。

後來的哈裡發們不是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也不是沒人敢于解決這個問題。

随着穆阿台及勒派對教義學貢獻的不斷增加,的确有學者提出“《古蘭經》被造說”。阿拔斯王朝第七任哈裡發——麥蒙(又譯馬蒙),本身就是一位飽學之士,一生之中多次以學者身份主持學術會議,并參與其中的讨論。麥蒙不但自己認為《古蘭經》被造,并且頒布法令強迫各界人士接受并承認“《古蘭經》被造說”。

伊斯蘭教,乃至伊斯蘭文明,似乎碰上了轉機,伊斯蘭一切文化與思想都在朝古希臘哲學式的正道方向發展。麥蒙時代就是伊斯蘭文化的巅峰時代。

可惜好景不長,“《古蘭經》被造說”僅僅持續了三代哈裡發(麥蒙、穆阿台綏姆、瓦提克)。更重要的是,這三任哈裡發似乎都隻專注于學術研究與讨論,并沒有制定出神聖且不可動搖的帝國世俗法律體系。

于是,阿拔斯王朝第十任哈裡發——穆塔瓦基勒繼位後,取消“《古蘭經》被造說”,讓伊斯蘭世界恢複到以往。從此,伊斯蘭文化走下巅峰。

穆塔瓦基勒為什麼要這麼做?

根據艾哈邁德·愛敏在《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中的說法:“《古蘭經》被造說”損害了不少宗教人士的利益與威望,造成民怨沸騰;穆塔瓦基勒是阿拉伯帝國第一位擁有突厥血統的哈裡發,突厥人不同于波斯人,遊牧民族本身沒有文化,穆塔瓦基勒對教義與學術沒有任何興趣。

我認同艾哈邁德·愛敏的說法。當年的阿拉伯帝國民怨沸騰到什麼程度,恐怕已經無法具體考證。但各方人士的權力鬥争造成這一結果,是肯定的。穆阿台及勒派與遜尼派的國教之争;理性思想與宗教思維之争;教義學家與教法學家、聖訓學家之争;意見派與聖訓派之争。

最終,後者戰勝了前者。随着穆阿台及勒派的倒台,穆斯林頭腦中不再有理性思維。伊斯蘭的宗教學者們,隻在教法學、聖訓學、經注學的領域内做文章。其中,就以教法學家的威望最高、權力最大,因為他們就是伊斯蘭世界的宗教權威。哈裡發都會敬重他們三分。

那麼,伊斯蘭教法究竟是如何制定的?

伊斯蘭教法,是教法學家以《古蘭經》和聖訓為主要立法依據,根據世俗世界實際情況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條文。

伊斯蘭教曆史上,曾出現過十多個教法學派。由于每個教法學家對《古蘭經》的理解不同,對聖訓的整理與研究範圍也不同,又由于他們屬于不同的教派,每個人的出身背景、文化教育、當地民俗都不同,所以這些教法學家雖然原則上都是以《古蘭經》和聖訓為立法依據,但在如何運用此依據演繹制定出法律條文,以及在《古蘭經》和聖訓中無據可依的情況下,如何創制從而補充必需的法律條文時,都存在着不同的主張。由此,形成了十多個教法學派。

随着各家教法學派的發展,最終在阿拔斯王朝末期,形成了四大教法學派——哈乃斐學派、馬立克學派、沙斐儀學派、罕百裡學派。可以這麼說,四大教法學派雖然各有主張,但本質上差别不大。時至今日,哈乃斐學派,仍然是伊斯蘭教法學派中影響最大、信徒最多的學派。

有一點需要說明,這四大教法學派都屬于遜尼派的教法學派。當今伊斯蘭世界,遜尼派占穆斯林的九成。遜尼派是主流教派,那自然就成了正統教派,其教法學派使用的人自然就多。

我們先分析遜尼派的四大教法學派,再讨論什葉派的教法學派。

哈乃斐學派,由波斯人艾蔔·哈尼法創立。艾蔔·哈尼法原先主修教義學,後鑽研教法學。

該教法學派的立法根據主要是《古蘭經》,對聖訓持謹慎态度,斷案時注重“公議”與“類比”,并且強調執法要從實際出發,靈活掌控,“擇善”而斷。故哈乃斐學派被稱為“意見派”

馬立克學派,由阿拉伯人馬立克創立。馬立克精通聖訓與教法,畢生都在搜集、整理、鑒别聖訓。

該教法學派的立法根據同樣是《古蘭經》,但十分注重聖訓,在沒有《古蘭經》和聖訓依據的情況下,隻能有限使用“公議”和“類比”。故馬立克學派被稱為“聖訓派”

沙斐儀學派,由阿拉伯人沙斐儀創立。沙斐儀先師從馬裡克,後至巴格達閱讀大量哈乃斐學派著作,從而自創出沙斐儀學派。

該教法學派的立法原則:《古蘭經》第一,聖訓第二,“公議”第三,“類比”第四;主張在遵循教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創制教法,使教法具有靈活性與适應性。故沙斐儀學派兼具哈乃斐學派與馬立克學派之所長。

罕百裡學派,由阿拉伯人罕百裡創立。罕百裡師從沙斐儀,早年時遊曆各地搜集聖訓。

該教法學派的立法根據是《古蘭經》和聖訓,有限使用“公議”,極少使用“類比”,反對教法創制。

艾哈邁德·愛敏在其《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中,對哈乃斐學派與沙斐儀學派,給予高度評價,特别是沙斐儀學派。艾哈邁德·愛敏認為,沙斐儀對伊斯蘭教法的創制,就如同亞裡士多德對于西方邏輯學那般。

然而,盡管如此,艾哈邁德·愛敏同樣認為,沙斐儀學派也就僅僅運用了人類智慧的25%,但這已是伊斯蘭四大教法學派中占比最高的一家。

事實的确這樣。什麼事都根據典籍來決斷,那還要自己的頭腦作甚?

何謂“公議”?就是昔日的四大哈裡發,昔日的聖門弟子、二傳三傳弟子,昔日的教長、大教法學家,共同協商、公決的結果。

何謂“類比”?就是對某件事的法律裁決,作為處理因同樣原因而産生的其他事件的法律依據(打個比方,有殺了一隻雞被判1年有期徒刑的案例,那麼殺了一隻鴨也應該被判1年有期徒刑)。

不管哪個教法學派,《古蘭經》和聖訓作為伊斯蘭教的經典,永遠排在立法首位。更為可怕的是,巴格達淪陷、阿拔斯王朝分裂後,伊斯蘭教法學就關閉了創制之門,直到近代17世紀後才重新開啟。

也就是說,期間有整整四百多年,伊斯蘭教法學沒有任何發展。即使近代重新開啟創制之門又如何?1400年前的《古蘭經》和聖訓,仍然作為伊斯蘭教法首要立法依據。伊斯蘭教法,仍然停留在1400年前。

相信有不少人會覺得,《古蘭經》有些篇章過于血腥和暴力。先知穆罕默德為什麼制定這樣的規則?

因為1400年前的阿拉伯人(貝都因人)太弱,四周林立的敵對民族都比他們強,為了生存或許隻能這樣。《古蘭經》中确實有不少血腥與暴力的篇章,若非這麼教導信徒,阿拉伯人又豈能在伊斯蘭教誕生後的20多年内,就迅速建立起橫跨亞非歐三大洲的超級帝國。

這樣的規則放在中世紀或許合理,可以大大提升一個民族的戰鬥力。然而,放在當下,就與現代社會格格不入了。

在當代社會,穆斯林給他人的感覺,總是容易激動、沖動,不會變通,并且充滿侵略性。這就是以《古蘭經》和聖訓為首要立法依據的伊斯蘭教法造成的。

但大家要明白的是,先知穆罕默德不可怕,《古蘭經》和聖訓也不可怕,可怕的是今天有些穆斯林的思想,還停留在一千年前的中世紀。

《古蘭經》不會害人,聖訓也不會害人。但《古蘭經》和聖訓,乃至伊斯蘭教法,有時候的确成了害人工具。因為時至今日,伊斯蘭世界仍然是政教合一的政治體制,伊斯蘭教法仍然淩駕于國家憲法之上。這就真的可怕了。

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有消極面必定有積極面。

不抽煙,不喝酒,不賭博,穆斯林的這些生活好作風,的确歸功于伊斯蘭教法與1400年前的《古蘭經》和聖訓。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得痔瘡最少的國家都是伊斯蘭國家。穆斯林可謂全球個人衛生搞得最幹淨的群體,因為《古蘭經》對于穆斯林的大解、小解、大淨、小淨等等,都有詳細的規定。相信先知穆罕默德,一定是一個幹淨到有點小潔癖的偉人。

關于遜尼派的四大教法學派,大緻就介紹到這裡。下文簡單說一下什葉派的教法學派。

什葉派的教法形成于公元10世紀後,要比遜尼派的教法學派晚兩百多年出現。之所以這樣,也很容易理解:一、什葉派人數遠遠少于遜尼派人數;二、阿拉伯帝國分裂後,才出現什葉派國家,才需要相應的伊斯蘭教法。

根據艾哈邁德·愛敏在其《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中的說法,什葉派教法是在遜尼派教法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故而同遜尼派教法沒有本質差别。《古蘭經》、聖訓、“公議”、“理性”,即什葉派伊斯蘭教法的立法依據。和遜尼派的四大教法學派相比,确實沒有多大區别。遜尼派的“類比”,就是什葉派的“理性”。

什葉派栽德派教法,同遜尼派教法非常接近。什葉派伊斯瑪儀派教法,同遜尼派教法也相差不遠。隻有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派教法,最具特色與影響力。

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派,出現了阿赫巴爾教法學派烏蘇勒教法學派。阿赫巴爾學派,強調《古蘭經》和聖訓作為立法依據;烏蘇勒學派,則強調人類理性的作用。最終,烏蘇勒學派戰勝了阿赫巴爾學派,成為什葉派伊斯蘭教法主流學派。

可不管如何強調理性的作用,以烏蘇勒學派為代表的什葉派伊斯蘭教法,仍然沒有擺脫《古蘭經》與聖訓的束縛。不少什葉派穆斯林同有些遜尼派穆斯林一樣,其思想仍停留在中世紀。

宗教信仰,作為人類内在的一種思想,一種精神,其教規教法哪怕停留在遠古時代也沒多大關系,因為畢竟這是宗教團體内部的事。但一個國家一旦政教合一,宗教教法淩駕于國家憲法之上,那問題就來了,原本内在的精神與思想,成為了外在世俗世界的道德準繩與法律标準,那停留在中世紀的教規教法,就會讓這個國家的道德水準與法律水平,同樣停留在中世紀。

這就是伊斯蘭教法導緻伊斯蘭文明停滞不前的症結所在。

本篇伊斯蘭教法的創立過程,各教法學派的區别,伊斯蘭教法導緻伊斯蘭文明停滞不前的症結,大緻就寫到這裡。

下一篇文章,我打算探讨伊斯蘭教義學發展史,以及教義學同各教派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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