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領域(低保、救助)政策手冊
一、最低生活保障
1.低保對象認定條件。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包括: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财産。
(1)收入型貧困家庭: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标準,且家庭财産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2)支出型貧困家庭: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納入低保範圍:(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标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産狀況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标準的相關規定。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純)收入、财産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
2.低保具體審核審批流程:(37日縮短為20日)
二、臨時救助
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緻貧戶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1.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臨時救助對象包括本地戶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口。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1)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緻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範圍和程度。(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緻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内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标準;②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③家庭财産狀況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标準的相關規定。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