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案例
其他應付款期末餘額較大且占收入比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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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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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企業“其他應付款”科目金額較大,可能存在關聯企業資金占用、隐匿收入等多種情況,需逐筆分析其業務實質,判斷稅收風險。企業“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較大且占收入比重較高,在業務中可能存在不合規支出,容易引發稅務預警,導緻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3
案例結論
其他應付款餘額較大且占收入比重較高,存在如下風險: (1)對于個人借款,在納稅年度内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既未歸還也沒有用于生産經營的,借款人為企業股東的,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借款人為企業員工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其他應付款—往來—***”各年度往來款項金額變動較大,公戶、私戶交易頻繁,容易引發稅務預警并且在資金流向上易牽連至其他關聯公司。同時,股東占用的款項,可能涉及費用支出、對外投資、關聯企業占用,造成企業潛虧。 (3)财務管理層面,“其他應付款”部分項目為負數,實質為“其他應收款”,存在未及時收回進而發生壞賬損失的風險。4
應用政策
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财産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财稅[2008]83号)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稅[2003]158号)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産,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将财産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财産,将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财産,将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号)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産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5
案例建議
根據上述評估意見,建議如下: (1)嚴格區分股東借款和其他個人借款,用于生産經營的及時歸還,及時處理财務賬務。 (2)減少公戶、私戶交易,自身業務通過企業賬戶進行款項的收付。 (3)落實是否存在未及時确認收入的情形,若存在,需及時确認,并補繳相關稅費。 (4)針對該科目中實質為“其他應收款”性質的項目,加大回款力度,以減少發生壞賬損失的可能性。(同時建議關注山東中翰公衆号第七期案例分享的其他應付款會計科目隐藏的九大涉稅風險)
山東中翰-“一站式智慧稅務管理體系“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提出“精确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改革部署,2021年3月,中辦、國辦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在2025年以前建設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應用效能的智慧稅務。随着稅收改革縱深推進,數字化稅務建設與經濟交融發展,涉稅服務向數字化轉型可謂是“勢在必行”。與此同時,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經提到非常重要的議事日程,作為專業涉稅服務機構,如何做好稅收征管的橋梁,更好的服務于征納雙方,更精準的維護納稅人權益,将是行業轉型升級迫在眉睫的問題。
山東中翰-集團稅務風險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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