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寫了一篇《律師這行,以前和醫生很像》,其中說到:現在律師收費已經市場化了。市場化不代表公權力從此就放任不管。這不,最近幾天,司法部 、發改委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已經在律師圈傳開了。目前能看到的文本上,文号是司發通[2021]87号文,落款是2021年12月30日,也就是說,其實這份文件在年前就已經出台了,隻不過在年後才傳開而已。
在文章中我就吐槽過廣播電台的廣告語——“到律師事務所咨詢,費用太高”,這句話把很多确實需要咨詢服務的當事人擋在了律師事務所門外。
在一個法治國家,人們解決糾紛,主要靠法律。自己不懂法律,可以問問懂法律的人,這個事情在法律上到底是怎麼規定的?進一步可以再問問,現在要想讓事情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自己應該做些什麼?所以,一個完整的咨詢,應該具備以下幾個部分:
1、律師一定要問清楚發生了什麼事情。
可能的話最好讓當事人提供證據——不是不相信當事人,而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相關的事實,那麼在決定把事情鬧到法庭上去的時候就要做好這部分事實不被法官認定的心理準備——當然,極個别情況下,當事人的陳述太過離譜,律師實在無法建立起對當事人的信任,那就更要看證據了。
2、律師要問清楚當事人在這個事情上想要達成的目的。
3、根據已有的事實、證據和當事人的目的,結合法律規定,給出判斷,這個目的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4、如果當事人的目的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那麼要告訴當事人,是因為缺哪些條件。
5、也是最後一個在咨詢當中應該回答的問題:如何才能讓這些條件具備或者是在無論如何也做不到的話,也要實話實說地告訴當事人,你的目的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實現的(如果有替代方案的話也要說)。
這很像看病:
1、問事實:哪兒不舒服啊?
2、了解目的:想保守治療還是開刀啊?(如果有的選的話)
3、告知診斷結果:這是什麼病。
4、給治療方案:問題不大,吃藥就好/問題比較大,建議手術,想保守也行,就是慢一點/情況嚴重,我這就給你開單子,交費住院,下禮拜手術。
5、醫囑:記得吃藥啊/ XX指标有點高,降下來再手術/這條腿保不住了,截肢的話也許還能保住一條命/對不起,我們盡力了。
絕大部分情況下,我們去找醫生,看一看,檢查檢查,開藥吃了就沒事了,有些醫生還會告訴你,用不着每次都到醫院來開藥,可以去藥店買,一樣可以刷醫保。久而久之,同樣的症狀,自己也可以壯着膽子直接去藥店,當然了,這樣做的隐患就是症狀相似的其他病,就會被自己“誤診”。當然了,如果說一開始就嚴重到要打針、開刀……是必須要找專業的醫生的,至少我是不敢給自己紮針和用刀拉自己肚子的。
那麼,這樣的咨詢應該怎麼收費呢?還是用醫院做參照,挂号費:據我所知,有的醫院,普通号50,專家号300。至于看完了之後還要開藥、驗血、CT、手術……那是另外的錢,動動嘴皮子就能掙的,就這點,不能再多了。
有人問了,我怎麼知道律師是不是在忽悠我呢?很簡單:在當事人沒有隐瞞事實的情況下,如果問已經發生的事實在法律上的後果,任何兩個律師的答案應該是一樣的,任何一個律師和任何一個法官的判斷也應該是一樣的,所以,可以多問幾個律師或者法官。至于後面怎麼做事情才能讓事情向着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那就見仁見智了。這也很像看病:生沒生病,醫生一般不會有不同的意見,但是怎麼治,不同的醫生可能會有不同的方案。我們自己生病,不也經常多看幾家醫院麼?況且,生病,拖延了有生命危險,法律上的事兒,不至于有生命危險,理論上比起多跑幾家醫院,多咨詢幾個律師的時間應該是更寬裕的。
現在國家還是有公立醫院的,所以,就算私立醫院看不起,那麼還是可以去公立醫院的。雖然大部分時候人多,雖然偶爾醫生的态度不是那麼溫柔體貼,但至少對于看病求藥有個最起碼的保障。這是為了處理好和自己身體的關系去看醫生,為了處理好自己和别人的關系去看律師就沒有那麼幸運了,因為所有的律師事務所都不是國家開的,所以才有了我不大認同的十年前我從業界前輩那裡聽到的話“律師是為有錢人服務的”。
在法治社會,法律就是我們用來保護自己的槍,在法律的框架内解決問題就是使用這把槍進行決鬥。有人會使槍,有人不會;有人選擇請人來教自己使槍,有人選擇請槍手代自己上場……不管怎樣,每個人都有權利知道:1、我可以用這把槍和對方決鬥;2、如果參加決鬥,規則是什麼——這就是我在那篇文章中說的,在用法律這個武器保護自己的時候,不管是窮人還是富人,都有權利獲得對等的武裝,而決鬥技術那就是沒辦法的事了,至少在我們國家沒辦法,其他國家有強制代理制度:上法院打官司必須找律師。
至于鬧到法庭上誰輸誰赢,在開庭之前,事實和證據都已經固定了,所以決定案件輸赢的不是别人,是當事人自己——在鬧到法庭上之前,越早咨詢律師就越早能夠為将來可能的訴訟準備和固定證據,對于案件的結果就越有可控性,而如果等到決定告對方或者收到對方告你的傳票了再找律師,說實話,我遇到這種臨時抱佛腳的案子的感覺就像開盲盒一樣。
扯遠了,回來說律師費的事兒。在這個《意見》出台之前,各地物價局也制定過律師收費的标準,後來徹底放開,律師費由市場調節,翻譯過來就是:當事人和律師自己約定,政府不管了(江蘇是在2019年,江蘇省發改委蘇發改收費發[2019]1010号文)。現在國家發改委聯合另外兩部門出了這麼個《意見》,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限制風險代理。
所謂風險代理,通俗地理解就是官司赢不赢很不确定,而且是有大概率要輸,所以對于這種很難搞的案子,允許赢了官司以後再給律師錢,當然,對價就是要給律師很高的分成——以前規定風險代理的比例最高允許達到30%,後來市場放開以後,據我所知,有些案子有些律師能談到50%。
從《意見》的内容上看,國家對于實踐中風險收費的情況是持否定态度的,認為有必要進行修正:
首先是範圍上。《意見》明确規定,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 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不允許風險代理或變相風險代理。
這些案件大緻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涉及公權力的案件:如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這類案件的争議本質是國家公權力做得對不對。我說過,在當事人沒有隐瞞事實的情況下,這種案子的結果,在律師還是在法官那裡,是不會有大的偏差的,這種案子如果律師說很不确定,難度很大,十有八九就是欺負當事人不懂了。
第二類是家事案件,要處理的就是人家的東西,雙方當事人本來就火大,律師再從中間再切一刀,隻可能拱火,不可能滅火。不如隻讓律師掙個死錢,能談就談,不能談就判,這樣律師的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不挂鈎,有利于律師更加中立地判斷案件,給當事人更準确地判斷和預期。
第三類是弱者的案子,這就更不難理解了。
第二在抽成比例上,《意見》最多允許18%的,而且按照标的的金額,金額越高,允許的抽成比例越低。具體如下:
标的額不足人民币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8%;
标的額在人民币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5%;
标的額在人民币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2%;
标的額在人民币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9%;
标的額在人民币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過标的額的6%。
總的來說,大幅度降低了法律允許的律師風險收費的抽成比例,理論上大幅度降低了律師的實際收費。
除了對風險收費的限制之外,《意見》還再次強調了以前就一直規定的:律師收費必須入事務所賬戶、律師收費要開發票、律師隻能收律師費其他辦案費用(差旅費、查檔費等等)得有相應的發票等等。總之滿滿地感受到的是,國家生怕我們律師多收錢。其實也不是絕對禁止,對于“有錢”的案子——不是“有錢人”的案子——排除公權力、家事和弱者之外,剩下的基本上就是商事案件了,還是允許多收一些的,這也算是某種意義上的“劫富濟貧”吧。
PS:就算是“劫富濟貧”,國家也還是給劃下了底線,畢竟律師行業屬于服務業,理論上不算實體産業,不能把大老闆們(尤其是做實體的)薅傷了,而且必須要“有發票“——老闆們花了錢了,就不要讓人家交稅了,該交稅的是收了錢的律師。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