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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問 | 建築勞務用“清包工合同”最劃算?

在實際施工中,建築勞務基本都是外包或勞務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築勞務公司和勞務派遣公司。

營改增,對建築勞務的選擇是否有影響?

建築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哪個方式更合算呢?

建築勞務公司

營改增以後,按照稅法規定,建築勞務公司按照11%征稅。

營改增之前,建築勞務公司是按照3%征稅的,相當于多了8%,所以建築勞務公司的稅負相對來說是加重的。

(一)簽清包工合同更省稅

稅法規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所以建築勞務公司,跟總包公司簽合同,基本上都是簽清包工合同。

這樣一來,建築勞務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實際上是按照3%/(1+3%)=2.91%來征稅的。

也就是說,營改增以後,建築勞務公司的稅率比營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二)與建築勞務公司合作更合算

對于總包而言,選擇與建築勞務公司合作,并簽訂清包工合同,總承包公司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築勞務公司合作,那麼人工費必須要做成工資表的形式,這樣一來就無法抵扣,人工費純粹是按11個稅點開給業主的。

總包選擇與建築勞務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營改增之前,工程項目的建安發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開的,地稅局往往在開建安發票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綜合扣除了工人工資裡面的個人所得稅了。

營改增以後,增值稅要回到公司注冊所在地來申報了,在公司注冊所在地開發票給對方,已經扣不到工人工資的個稅了。

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講,建築企業與工地民工構成雇用與被雇傭的關系。如果建築企業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不采用建築勞務),按照規定,還需要給所有的工人繳納社保。

這樣一來,施工企業将不堪重負。

因此,營改增以後,民工工資不能再走工資表形式,必須要走“跟建築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這樣是互惠互利,雙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築企業集團,可以考慮成立一家建築勞務公司。

首先,跟建築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總包不需要買保險了,這叫勞務外包。直接建築勞務公司開發票,總包公司直接進入工程施工,二級科目人工費就ok了,發票可以抵扣3%。

對于建築勞務公司,按照2.91%計稅,同時還要為民工購買保險、繳社保,建築勞務公司是更加負擔不起的。

(三)建築勞務公司與繳納社保問題

就實際情況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數來算工資,可以在與工人簽合同時注明:

1、日工資裡面包含“國家基本社會保險費”;

2、工人自願放棄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回到戶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民工的社會保險費。

3、工人的工資與社會保險費,每月按時發放到工資卡中。

勞務派遣公司

(一)勞務派遣公司實行差額征稅

根據财稅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規定,營改增以後,勞務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稅(建築企業的人工費可以抵扣6%);

根據稅務總局文件,财稅2016年47号文件規定,營改增以後,勞務派遣公司也可以選擇差額計稅,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單位拿到的所有的錢減去被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得到的差額部分采用簡易計稅,按照5%征稅。

差額征稅稅額=差額/(1+5%)*5%

稅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一旦選擇差額征稅,隻能抵扣差額部分的稅,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職工的公司保險福利費隻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舉例:勞務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人工費1000萬,其中800萬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資、福利費用。勞務派遣公司采用差額征稅。

勞務派遣公司差額征稅稅額=(1000萬-800萬)/(1+5%)*5%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總支付1000萬,隻能收到800萬的普通發票和200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用來抵扣的,隻有200萬的發票按照5%抵扣。對施工企業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二)營改增以後,采用勞務派遣多處受限

營改增以後,建築企業是最好不要采用勞務派遣的。

為什麼這樣說?

第一點,選擇勞務派遣依然要負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第二點,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依照勞動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訂立勞動合同文書裡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總和來計算的。)

實際上,大部分情況下,工地上勞務派遣的民工往往超過10%,這是不合法的。

第三點,依照勞動合同法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員工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任職(臨時性,指工作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

這項規定也同樣限定使用勞務派遣員工。

結 論

因此,營改增以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限制或終止使用勞務派遣,最好與建築勞務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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