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社會 > 正文

食品标簽是否必須标注緻敏物質?

緻敏物質是諸多食品标簽标注中的重要事項。那麼消費者所購買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并未做緻敏物質标注,而食品中确實存在緻敏物質,此種情況是否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标準呢?

GB7718第4.4.3.1條規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緻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依據該規定,似乎涉及上述規定中配料的預包裝食品均應當标注緻敏物質。但事實并非如此,第4.4.3.1條屬于第4.4條的子項,而第4.4條的章節名稱為:“推薦标示内容”。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第六十二條關于上述标示規則的适用問題規定:“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後會誘發過敏反應,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簽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緻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适合自己的食品。本标準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标準列出了八類緻敏物質,鼓勵企業自願标示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任。八類緻敏物質以外的其他緻敏物質,生産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标示。具體标示形式由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參照以下自主選擇。”

基于上述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并無标注食品緻敏物質的強制性義務。消費者如果因食用包含緻敏物質的食品而受到傷害,食品生産經營者并無賠付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費者主動向食品生産經營者提出該類詢問,而食品生産經營者故意不做答複或者作出錯誤答複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欺詐賠償的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

從食品生産者經營者社會責任的角度而言,明知所銷售的食品存在容易緻人過敏的物質而故意不做标注的,對其企業外部形象而言将會産生負面評價。尤其對于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産企業而言,其更好關注此方面相關的良好品牌形象的樹立。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