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鹽買鹽對現代人來說,是件再簡單不過的事情,但明朝的老百姓,買鹽、吃鹽卻很麻煩。
食鹽專賣制下的明朝社會,産鹽、吃鹽,都被朝廷管起來了,其中,吃鹽不僅限定專門供應渠道,還要定點定價銷售。老百姓常常不是有錢無處買鹽,就是因為鹽太貴而買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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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被管着:從産鹽,到賣鹽、買鹽,朝廷都管控起來,跨界買賣食鹽是非法。
●吃鹽不易:起先是通過官府按配額分發,不存在自由購買食鹽的渠道,明代中後期才開始出現鹽店供銷。
●鹽價很貴:萬曆年間,江西的一斤豬肉價(14文錢),隻夠買2斤廣東鹽、1斤兩淮鹽。
原标題▼明朝的戶口食鹽與鹽店經銷
撰文▼朱顔改(彰考局專欄作者)
鹽被管着
大概從宋代開始,朝廷為壟斷鹽業的經濟利潤,建置鹽場,将瀕海從事鹽業生産的人群“拘籍”為亭戶、井戶,甚至将其制鹽工具收歸國有,形成一套食鹽官營管理制。
到了明朝,“人戶以籍為斷”,①将濱海的部分人戶編入“竈戶”,專門生産食鹽,并延續前朝,設置鹽場,負責管理生産者和産品供應。
産鹽,就這樣被國家用鹽場管控起來了。
而吃鹽問題,也是要被管起來的。
明初,朝廷按戶口給鹽,即根據州縣人口數及其他需要(比如腌制魚類),來确定實際食鹽生産定額和行銷引目(商人販運、銷售食鹽的數量)。
明朝,食鹽的銷量決定食鹽的供應量,需求量決定鹽業生産的規模,并将全國産鹽區,分為若幹大區,如兩淮鹽區、兩浙鹽區、山東鹽區等,大區之下再分設若幹鹽場,每個鹽場生産出來的鹽,被嚴格規定專門供應給若幹州縣的吃鹽群衆。這種做法,叫“劃區行鹽”。
▲古代鹽業産區。
吃鹽,就這樣被“劃區行鹽”制管控起來了。
管控之下,買鹽、賣鹽,都有明确的活動區間,無論買方還是賣方,如果越界,那麼所買所賣的鹽,都是“私鹽”。《大明律》規定:“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情節嚴重者可判死刑。
一般的私鹽買賣也被禁止,《大明律》明确規定:“沮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貨價錢并入官。”買主和賣主都要受到處罰。
官府還試圖建立一套嚴格的鹽業緝私制度,各級官員都有責任緝私,如有“通同脫放者,與犯人同罪”。②
吃鹽不易
吃鹽要納稅,今天也如此,不過明代的鹽稅是直接向人口征收的,天下所有吃鹽的戶口,都要交“鹽糧”或者“鹽鈔”。
官府估算好每人每年的食鹽量,以此收取一定比例的稅金。顧炎武稱,明前期,百姓“每斤納鈔一貫”,或“每斤納米四升三合二抄五撮”,③後來以白銀代之,發展成“鹽鈔銀”。
可是,即使交了稅,也不能輕易地就拿到鹽。
明初,老百姓吃的鹽由地方官府主持配給,這個過程具體怎麼運作,很多人沒有搞清楚。
章懋在《議處鹽法事宜奏狀》中說:
“行令各縣差人赴司關領,回縣分給小民,計口食鹽,而納鈔以償鹽價”。④
意思是說,要由州縣的官員派人到鹽運司(省級鹽運衙門)那裡領取食鹽回來,再分發給吃鹽群衆。
州縣具體怎麼分發呢?
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裡說:
“民支鹽與(于)官,裡長總車運之,車牛遞行,每歲不過銀三分,而一家之食足矣。”⑤
“裡長總車運之”說明,在官民之間,鹽的流通,繞不開一個重要角色:裡長。
裡長,即一裡之長。洪武十四年,朝廷诏告天下編造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歲役裡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裡一甲之事”。⑥這裡的裡長,是明朝納糧當差的重要人物,與此同時,食鹽配給也是要通過他來完成。
裡長分派食鹽的證據還可以在《明實錄》中找到相應的記載,《明神宗實錄》稱:
“商人住賣引鹽,囑托有司分派裡遞,征價還商。”⑦
從明初到萬曆,期間可能發生過變化,但至少萬曆時期還可能存在食鹽經地方州縣官員,再由裡長散給民戶的情形。
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從明初到萬曆,戶口鹽的散給,始終由地方州縣通過裡甲實現。⑧
拉雜以上這麼多,是想說明,若嚴格按官方規定的制度,明中葉以前,老百姓似乎是要按照家庭人口總額,去官府那裡納稅,獲得相應比例的鹽斤數量,也就是說,并不存在自由購買食鹽的合法渠道。
當然,私鹽的市場是存在的,畢竟鹽的成本低,價格高,私下買、售食鹽能獲得高利潤,不少人常常會铤而走險。
但實際情況是,明中葉以後,官府的配鹽不再通過裡甲,而是交給鹽店和鋪戶,讓他們來經營州縣内的食鹽銷售。
《明實錄》稱:萬曆二十五年二月,“今天下鹽商不止數萬家,天下鹽店不止數萬處。”⑨
▲清代官鹽發票。
不過,對于什麼人可以經營鹽店,官府也要管,鹽店商人是由官府指派的鋪戶。這些鋪戶,就是嘉靖四十年總理鹽法都禦史鄢懋卿口中的“土商”。鄢懋卿在提到運鹽法則時說:
“宜按地裡遠近,戶口多寡,分上中下三則,某府幾何,某縣幾何,派定成數,令各商運鹽分投其地,有司責土商轉賣。”⑩
《明穆宗實錄》也說:
“佥選富民,為接鹽鋪戶,聽其承買轉販”。⑪
《重訂兩浙鹾規》又稱:
“商鹽到州,分發必由牙行、鋪戶,察其謹實而保舉。”
綜合這幾條史料,可知,“土商”或“接鹽鋪戶”是經官府“佥選”出來的,鋪戶在州縣内的食鹽銷售有一定靈活性。
簡單說,鹽不再是官府直接分派,而是通過鹽店銷售,老百姓必須到鹽店來買鹽。當然,鹽店不是誰都可以開,必須經官府佥選才有資格。明初的計口給鹽,變成了鹽店銷售。
鹽價很貴
有了鹽店,并不意味着州縣的食鹽就變成市場交易,因為食鹽價格也要由國家制定,這個定價至少可以認為是銷售指導價。
明代的正史、野史中都不乏吐槽鹽價過高的記載,那麼當時的鹽價到底有多貴?
萬曆時期,袁世振曾讨論過水商的鹽價,即食鹽運輸商購買食鹽的價格。據稱萬曆綱法以前,“每鹽五百七十斤,賣與水商,取直(值)三兩二錢,此定價也”。⑫經簡單計算可知,當時鹽每斤銀0.兩,即銀5.614厘。
但這隻是鹽商的購買價,如果算上運輸的成本、風險,以及中間轉售的成本、商人的利潤等等,各地食鹽的零售價格,即鹽店、鋪戶的鹽價,會有所不同。
嘉靖時期,朱廷立在《鹽政志》中記載了嘉靖初湖廣、江西和南京一帶的鹽價在每斤銀3-4分,至嘉靖八年,“湖廣、江西諸處,每鹽一斤賣銀一分五厘,南京一帶賣銀一分二厘。”⑬價格波動也很大。
這裡講的主要是兩淮鹽區的價格,不同鹽區的鹽價格也是很不同。如萬曆四年,廣東“酌定市價,每斤四厘”。⑭
明代後期,由于産鹽技術的改變,鹽又開始區分生鹽和熟鹽。
以曬鹽法曬制而成的鹽被稱為生鹽,以煮鹽法煎煮而成的鹽被稱為熟鹽,兩淮鹽區的淮南鹽主要是熟鹽,廣東、福建地區的鹽在明後期開始,以生鹽為主。
▲明代《天工開物》描繪的制鹽情形。
生鹽的價格較熟鹽便宜。嘉靖時期,福建曬鹽的價格,“鹽以鬥計,可十五六斤,時貴直(值)銀四厘,賤止二厘而已”,⑮大約在銀0.125-0.25厘左右。
明代的鹽價與當時的物價相比,處于怎樣的位置?
各鹽區鹽的價格并不同,據黃冕堂的研究,明嘉靖後期,湖南衡陽的廣東鹽一斤值錢7文,兩淮鹽一斤值錢14文,浙江淳安一斤鹽值3-6文。而當時,江浙的一斤燒酒價格在錢16文(合銀0.02兩),⑯一斤燒酒能換大約2-5斤鹽。再如,萬曆年間,北京、江西等地一斤豬肉的價格為14文錢,⑰約銀17.5厘,江西的一斤豬肉,約值2斤多的廣東鹽、1斤多的淮鹽。
而在内陸及西南的很多路途遙遠的地方,常常因為運鹽不便導緻鹽貴甚至無鹽,如劃定在湖南南部銷售的兩淮鹽,其價格為14文錢,而相鄰州縣的廣東鹽銷售區,價格則隻要7文錢。
劃區行鹽造成同一地區鹽價的巨大差異。況且,宥于制度,老百姓隻能買價貴的“合法鹽”。
如果食用跨界的低價鹽(視同私鹽),那就犯法了。
注釋
[1]《明史》卷77.
[2]《大明律》卷8《戶律五·課程》。
[3]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84.
[4]《明經世文編》卷95.
[5]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61.
[6]《明史》卷77.
[7]《明神宗實錄》卷124,萬曆十年五月癸未條。
[8]郭正忠主編:《中國鹽業史(古代編)》,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9頁。
[9]《明神宗實錄》卷307,萬曆二十五年二月甲戌條。
[10]《明世宗實錄》卷501,嘉靖四十年九月甲午條。
[11]《明穆宗實錄》卷35,隆慶三年七月壬辰條。
[12]袁世振:《複楚中論鹽價公書》,《明經世文編》卷477。
[13]朱廷立:《鹽政志》卷7.
[14]《明神宗實錄》卷47,萬曆四年二月壬辰條。
[15]《漳浦縣志》卷8。
[16]黃冕堂:《明史管見》,齊魯書社1985年版,第364頁。
[17]黃冕堂:《明史管見》,齊魯書社1985年版,第3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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